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范本(共7页)4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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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范本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范文一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年月日,本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详见附件1),约定乙方向丙方转让不良资产,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为元,付款期限为年。
2.甲方自愿将其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丙方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经平等协商,各方就抵押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抵押物状况
1.坐落位置:
区街路号(详见附件2《抵押物清单》)。
2.建筑结构:
,用途:
。
3.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4.已完成部分:
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5.竣工时间:
6.土地使用性质:
使用年限:
7.证件(见附件3&;7):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
开工许可证号:
预售/销售许可证号:
8.其他:
二、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
1.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三、担保范围
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和实现主债权的合理费用。
四、抵押登记
1.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登记申请。
2.乙方应于抵押权消灭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送达撤销抵押登记的通知,协助甲方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3.各方应当协力提供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
4.因抵押登记和撤销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各方依据国家及登记机关的规定承担;无相关规定的,由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
五、抵押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1.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使用,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售抵押物,但是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的除外。
3.抵押物灭失的,丙方应当另行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乙方可以就因抵押物灭失而取得的赔偿行使物上代位权。
六、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丙方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
(2)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向债务人追索;价款偿还主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退还甲方。
3.乙方行使抵押权后,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七、抵押权的消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要求丙方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支付合同价款。
2.未经抵押人同意,乙方与丙方变更延长主合同付款期限的,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经各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件
1.《债权转让协议》;
2.《抵押物清单》;
3.甲方股东会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十一、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印章)
代表人:
乙方:
(印章)
代表人:
丙方:
(印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范文二
抵押权人:
担保人:
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徐州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为了确保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号借款(贷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有限公司愿意以其位于XX小区的合法在建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二条在建工程取得方式、四至界限、使用性质、设施、工程进度状况、地块使用期限、相关证件号码:
第三条该在建工程经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估价机构于XXXX年月日估价,该在建工程价值(人民币)元,大写。
该房地产出租及他项权设定情况。
第四条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在建工程及相关权益作为借款人贷款。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即按借款(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按揭)房地产价值40﹪的抵押(按揭)贷款,贷款额为(大写),约定(按揭)贷款期自XX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贷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税费。
第七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六条中涉及的债务及相关税费,担保期间自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至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加收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办理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贷款期限。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条抵押权人未按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款项的,抵押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由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抵押人经营损失。
第十一条在抵押(按揭)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十三条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
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担保人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其履行还款担保通知后日内,应当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债务,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所欠债务从担保人帐户中扣收。
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支付的债务。
第十九条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以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二十条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时,须通知其他抵押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
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抵押人将上述房地产权利证明交保管第二十四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双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双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署,到睢宁县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壹式伍份,当事人及登记机关各壹份。
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抵押双方在合同期满清偿债务后,应当协助对方到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人:
借款人:
年月日: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
(甲方)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乙方)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
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本次设定抵押物状况:
1、房屋坐落于,项目名称为,抵押房屋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抵押清单附后),抵押房屋共作价:
(小写)元,(大写)人民币元。
2、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该在建工程款计划总金额达人民币(大写)元,现已投资金额为(大写)元,其余款项来源为。
4、该项目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现施工进度情况:
。
第四条:
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月或累计月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第七条:
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须转为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焦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券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
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法人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商议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抵押人:
(签章)抵押权人:
(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