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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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
第一部分财务会计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部分政府采购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部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类.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部分其他财政管理类.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一、财务会计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私设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一般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轻微一般严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一般严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一般、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严重、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一般、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严重、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且不良影响较小。
一般、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大,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严重、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巨大,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一般、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严重、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一般严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