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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含临时工、母子公司员工),对每个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章:

请假管理

第三条请假指员工因有事、生病、受伤等原因不能上班而申请获取假期。

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负责登记、审查、批准等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

第四条请假会影响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因此,员工请假必须亲自办理手续,不准口头或电话请假,不准由他人或部门代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特殊情况(如急病、急事、工伤、交通事故等)可采用口头或电话形式预先请假,并由部门出据证明材料,假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请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条,采用统一请假文本格式,明确请假类别、原因、事由、期限、姓名和请假日期等情况。

请假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有效,若未获批准请假人必须上班,如果请假未获批准或没有请假而未上班则视为无故旷工。

第六条除工伤假、产假外原则上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请假期超过5天必须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行政公文等),特殊情况(如急病、生育、意外等)可假后补材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请假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办理请假手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允许采取分段请假等方式回避请假程序和期限,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请假可分特殊假和一般假两种类别,其中特殊假有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助产假、探亲假六种假名;一般假有病假、事假二种假名。

第九条根据请假类别和名称,请假的期限、条件、批准权限、办理流程等各不相同。

第十条请假程序:

申请(填写假条)核实确认批准销假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

请假由个人申请,采用逐级审批制,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根据请假类别和期限,其审批权限各有区别,具体如下:

(一)除工伤假外,5天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审核批准;5天—1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核实报一级职能部门(如分厂)批准;超过15天由所在部门核实,经一级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二)工伤假统一由所在部门出据,一级职能部门验证,经安保部认定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应签字确认。

(三)原则上假期满后不再续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

(四)超过规定期限请假须由总经理亲自批准,其工作安排视公司情况而定,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并停发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各制造厂综合办负责归口辖区内的请假管理,参照该请假程序执行,每月5日前须将请假情况以表格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病假:

指员工生病或非因公受伤须治疗或疗养请假。

请假期限视病情和医生诊断而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90天,如病情较重、身体极度虚弱等可沿长至1年,特殊情况(需要放化疗或采取其它免疫措施、身体难以康复)需要长期治疗可再续假1年。

个人因病不能前来办理,可允许其家属凭医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填写代请假条,待本人好转后补办正式手续。

遇此情况所在部门须加以认真核实。

请假超过5天以上则必须凭正式的医院证明方可准假,否则不予请病假。

假期满后视其身体情况决定工作安排,如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岗位,可排队待岗或按国家规定申请病退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事假:

指员工非因公事须亲自处理而请假。

假期原则上最多不超过60天,假期满后视情况决定工作安排,如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岗位,可排队待岗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工伤假:

员工因公受伤、中毒、患职业病或经市工伤认定部门确认视同工伤需治疗和休养而请假。

请假时须凭部门《事故报告书》、安保部出据的《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请假条请假,如果未出据《工伤认定书》或内容填写不具体、不完整,则不予受理。

本人因伤不能亲自请假的由部门及时提供情况说明报告,待本人恢复后补请假条。

请假期限视伤情和医生诊断而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80天,特殊情况可凭医院诊断和治疗资料延长假期,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

如受伤当时不能确定请假天数的于补假时将住院和疗养期合并计算。

假期满后须进行工伤事故处理,待事故了结或经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方能安排工作,如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工作,可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偿。

为确保工伤保险能及时理赔,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必须于8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和安保部提供书面事故材料(重大事故须立即电话通报,并在2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材料)。

第十六条婚假:

指本人合法结婚请假。

请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如特殊情况(夫妻双方不再同一地,路途较远等)需要增加天数,可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调休或换休,但最多不超过3天。

第十七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亲自前往办理或吊唁而请假,假期为3天。

直系亲属是指四代以内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含继父母、有供养关系的养父母)、配偶父母(含继父母、有供养关系的养父母)、配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含有供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其余直系亲属及旁系亲属不能请丧假,但可以向部门申请,通过调休、代班等正当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产假:

指女职工怀孕、生育、流产请假,产假可提前办理,假满后出具相关医院证明。

产假期限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和剖腹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国家规定产假期以外的期限均视为病假。

由于水泥企业的特殊性,考虑到母婴安全与健康,可将产假与病假合并请假,请假期限可延长到1年。

特殊情况(如产后母亲或子女身体虚弱,子女无人照料)可经总经理批准再请事假1年,但工作安排视公司情况而定。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必须请假,且产后休息不得少于90天,难产或剖腹产另须增加15天。

第十九条助产假:

职工配偶生育子女,在分娩前后请假,假期为3天,离家较远职工可以向部门申请,通过调休、代班等正当方式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二十条探亲假:

是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双方任何一方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双方任何一方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而请假探望。

请假期限为3—10天(含路程),每2年享受一次,不可累计合并享受。

公司所在地市级境内为3天,省内为5天,省外(或超过300公里)为10天。

探亲假以外的期限按事假处理。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父母是指自幼(16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有末成年(指16周岁以内)的子女寄养在本市以外的地方,可以同等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公司安排,不影响生产经营大局,如享受有带薪年假或公司当年有安排放假时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请假后本人必须进行销假,销假地点为该次请假的最终批准部门,如超过规定期限则须在人力资源部销假。

假期满后没有及时到岗、销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按旷工或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应达5天以上)处理。

第二十二条以上各类假名的准(销)假手续必须分别报送人力资源部和企管部,以便人事、劳资和考勤管理。

请假超过1月的,公司及部门有权补充人员顶岗,员工假满后不保证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假期在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安排工作,5—15天以内,由一级职能部门安排工作,超过15天则须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工作。

工伤假超过5天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对请病假、产假、工伤假的职工在安排工作时须仔细了解其身体状况并查看病历或伤残体检等资料决定上班与否。

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书面保证,承诺个人能够从事所安排的工作,防止出现复发和二次受伤。

排队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否则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请假期间从事兼职或有偿劳务活动,否则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必要时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上班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离开公司的,经批准后可以外出,但须及时报安保部以方便考核和出门登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还须报公司办公室批准),超过半天则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职工请假状况必须在考勤簿上(或系统中)如实载明,如与请假条不相符或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考勤人员及所在部门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所属子公司视同一级职能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由子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休假管理

第二十九条努力确保员工正常休息是维护员工权益和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措施。

员工休假主要有周休假、节日假、带薪年假等。

第三十条根据2008年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按照最新的法定节假日11天计算,职工月平均工作日定为20.83天(365-52×2-11)/12=20.83),月计薪日为21.75天((365-52×2)/12=21.75)。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上班实行每日8小时制,超过规定时间上班须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如确有必要可视为加班。

公司开设有单班作业、两班作业和三班作业。

其中单班指长白班,上班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7:

30(具体时间可按时令或24节气进行调整);两班指两班轮换作业,即开设早中班,早班为上午8:

00至下午16:

00,中班为下午16:

00至晚上00:

00,必要时可合并上班,次日休息;三班作业指开设三班,即增加夜班,从晚上00:

00至次日早晨8:

00。

故意拖延、工作散漫、消极怠工及其它非正常方式致劳动效率降低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外,还应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周休假为每周休息假期。

按照规定每周休息2天,一线操作工人实行轮休制,周一至周日期间轮流休息,后勤科室人员则周末休息。

根据目前人员状况结合行业特点,目前暂实行休假1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双休,未休息或休息天数不足则视为加班。

第三十三条节日休息主要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其中法定节假日有春节2天(正月初一至初二),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各1天,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10月3日),中秋节、元旦节、除夕各1天,共计11天。

为提高员工休息待遇,可将周末假日与法定节假日合并连休。

其余节假日有三八国际妇女节等,针对公司的女职工放假半天,如果当日为周末休息日则不再另行放假,公司发文另作安排除外。

第三十四条带薪年假是指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龄计算日以人事档案记录的进厂日期为依据。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工伤假累计1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工伤假累计15天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工伤假累计20天以上的;

5、员工请产假或小产假超过15天以上的;

6、当年有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或受停工处罚的。

执行休假时参考上年度请假与处罚情况,并结合当年休假前情况,确定员工是否有资格休假。

(三)年休假在1—12月份内视生产经营情况和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可集中一次休完,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实施。

生产一线在安排时尽可能结合停产、限产机会统筹安排,后勤科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交替安排。

如员工预先有特殊安排(如度假、婚礼等)须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经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可合并两年休假休息,但不得提前预支下一年度休假。

(四)如遇公司当年正在技术改造或进行重大变革,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年终时可给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适当加班补助。

(五)年休假不可冲抵病假和事假,也不可采用调换班或其它方式延长假期。

(六)部门安排年休假时须提前1周将具体安排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无薪休假是指在公司因生产经营确实发生困难时允许员工请假休息,且假期内不给予任何报酬的特殊假。

该种休假须公司统一安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情况每次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期间的社保及相关福利照常核发,属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假后补缴。

第三十六条非正常休假为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出于战略考虑而安排员工休假,该种休假视具体情况由公司临时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如节假日或公休日不能休假或休假不足的可以择日补休,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加班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其它休假(含放假)而未休者不再给予任何补助。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并随法律法规规定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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