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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和中小型客户基础拓展,统筹协调我行公司金融相关产品,规范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根据我行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办法,对供应链融资的业务原则、产品配置、风险控制、定价及核算等进行统一规范,搭建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架构,实现前台营销、中台管理、后台操作的高效协调运作,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质量,以核心客户为切入点,延伸到其供应链的上下游,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从而扩大客户基础,提高综合收益,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展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性原则。

统筹协调国际结算、公司业务、国内结算、中小企业等公司金融产品,有效整合营销资源和产品资源,建立统一的、系统的供应链融资管理架构和运行平台,提升我行供应链融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1+N”原则。

依托供应链中的核心客户,向上向下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将我行的公司金融产品渗透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者,实现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链条式发展。

(三)客户导向原则。

从客户需求出发,针对客户供应链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于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四)差异化原则。

评估供应链的整体资信,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的封闭性、自偿性,根据客户及行业的特性,制定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定价政策。

第四条供应链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供需传输链条,即由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服务提供及销售实现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组成的链条。

供应链中一般涉及三类企业:

(一)核心企业:

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并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

(二)上游企业:

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

(三)下游企业:

指在供应链中购买核心企业产品用于继续加工或者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将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统称为“上下游企业”。

第五条供应链融资是指在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前提下,凭借核心企业自身实力和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真实的基础交易,对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综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金融模式。

目前,我行提供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应收账款类融资:

以真实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主要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为企业提供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主要产品包括:

福费廷、保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信达、融易达、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融通达、通易达、票据置换通、应收款转让、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等。

(二)预付/应付类融资:

以真实交易中产生的预付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交易中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及结算服务。

主要产品包括:

订单融资、打包贷款、汇出汇款融资、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商务通、票货通等。

(三)货押类融资:

以货物/权利质押,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货物及其产生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主要产品包括:

融货达等。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

第七条对于符合总行风险管理总部信贷管理要求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及授信审批可按照风险管理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公司金融总部各模块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产品研发和组合运用,并在客户准入、授信审核、产品运用、授后监控等方面,协同相关部门搭建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专业化体系。

各一级分行国际结算部门负责本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组织与协调,具体产品的授权及办理按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审核与管理要点

第九条贷前管理

(一)基本审查要点

1.客户基本情况的审查

(1)企业资质。

审查是否依法合规成立、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等。

(2)业务资格。

通过核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出口业务批件(如需)等文件了解客户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资格,核查客户委托我行办理的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

(3)业务经营能力。

包括已经营年限、年生产或贸易规模、业务技术的先进程度、业务经验及行业地位、品牌知名度、近三年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

2.业务基本情况

有关融资的业务背景属于客户的主营业务,审查业务交易双方合作往来的情况及融资需求的产生原因等,并注意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以及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规定审查业务背景,防范诈骗或我行被利用作为洗钱及恐怖融资的渠道。

(二)具体审核要点

1.应收账款类

(1)了解业务背景下的交易商品或服务内容情况,审核应收账款账期是否合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与应收账款是否相匹配,融资比例是否合理;

(2)客户的履约能力强以及以往的履约记录良好;

(3)应收账款来源明确合理,并产生于客户的主营业务;

(4)应收账款资金回笼稳定(包括稳定的销售渠道、明确的销售对象,销售对象的资信状况、是否具备应有的偿付能力等)。

2.预付/应付类

(1)审查涉及的交易商品或服务内容情况,并根据涉及的不同商品或服务了解预付款/应付帐款期限的合理性;

(2)了解预付款/应付帐款的性质,初步判断风险程度;

(3)了解客户的资信实力、付款意愿、以往付款记录等基本情况,并据此确定合理融资比例;

(4)了解客户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5)审核还款资金来源情况,了解下游销售渠道的落实情况及回款账户,客户应在我行办理相关下游的销售结算并开立回款账户,用于监控销售回笼资金。

3.货押类

(1)对出质人的审查。

原则上出质人对拟质押商品的经营年限应在2年以上,有稳定的购销渠道,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2)对质物的审查。

质物应符合我行的有关要求(包括物理/化学特性、计量、价格、交易市场、变现能力等);

(3)仓储条件、监管单位及监管模式等符合我行要求;

(4)分析客户的销售还款计划、跌价补偿能力、质物变现计划等,确保质物经营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条贷中管理

(一)基本审查要点

1.审查叙做具体业务时客户是否仍为该供应链中的稳定成员。

2.业务背景真实性

(1)审核基础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业务背景资料是否齐备真实,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对于初次交易或不规则交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业务背景真实性的了解;

(2)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

(3)对业务背景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集团统购统销要求、双方分别负责不同环节等),确保交易背景真实,避免通过虚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3.融资需求的合理性。

了解客户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运输、货款回笼等交易环节的运作情况,分析融资需求产生的原因;通过采购量、生产周期、销售量、资金回笼周期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期限,控制融资的匹配性。

4.第一还款来源的确定性。

从供应链的上下游关系确定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并了解还款来源方的支付能力、信用记录、还款资金的划拨路径,了解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二)具体审核要点

1.应收账款类

(1)审查有关合同、发票等单据,确定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

(2)审查应收账款的具体账期是否与合同相符,融资期限是否与应收账款期限匹配;

(3)应收账款债权清晰无瑕疵,出质人或转让人拥有完整的应收账款债权,并经合法程序将债权转让或质押予我行。

2.预付/应付类

(1)审查客户付款责任的确定性,货到付款项下客户应已收货、掌握货权或接受服务、对基础交易未提出争议,不存在负面的付款意愿等;预付款项下客户应已签订合同或订单;

(2)审查融资的金额及期限,将融资金额控制在预付款/应付帐款金额以内,并结合客户自有资金安排或资金回笼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

(3)融资款项应直接支付给客户的上游交易对手,并控制融资款项的支付路线,防止资金挪用。

3.货押类

(1)审查出质人对质物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在法律权属上无瑕疵;

(2)凭以申请融资的质物已办理质押手续;

(3)质物及其他担保额已涵盖我行融资金额,融资比例、质押率等符合我行规定;

(4)融资款项通过我行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手;

(5)监管协议已签署生效。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

(一)基本管理要点

1.跟进有关供应链的发展状况,了解上下游企业关系、业务发展情况等是否有重大变化。

2.跟进交易双方业务往来情况。

业务往来应持续稳定,各方履约意愿正常,未出现交易纠纷等。

3.跟进交易方经营财务变动情况。

关注交易双方的经营动态、财务状况、资信变化,业务部门应加强与客户关系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客户授信政策和风险分类调整等变动情况。

4.回笼资金情况。

监控销售回款情况和回款路径,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融资;如回款出现问题,及时制定合理可行的催收方案,拟定追偿措施,包括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等合法身份,使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等。

(二)具体管理要点:

1.应收账款类

(1)跟进出质人或转让人交易项下的履约情况,动态关注应收账款项下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变化、财务变动等情况,及时预警风险;

(2)对于交易双方出现争议,应加强了解争议处理的进展及结果,会同行内相关部门采取合法措施及时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3)关注应收账款是否按期、按既定付款路线回笼,遇异常应考虑降低融资比例或停止融资;

(4)如应收账款未按期回收,应及时催收,建立定期、完整的催收记录。

2.预付/应付类

(1)关注客户与其供应链上下游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2)货物已按合同要求交收;

(3)跟进客户下游销售资金的回笼进度及回笼账户,确保回笼资金首先用以清偿融资。

3.货押类

(1)关注仓储条件的变化,指定专人核库,加强与监管单位沟通联系,核实存货流转记录与客户的提货、融资偿还进度一致;

(2)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质物的盯市工作,一旦价格下跌超过一定幅度要按有关要求采取跌价补偿措施;

(3)跟进货物销售的进度,是否按计划正常销售。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前台职责

(一)客户关系部门

1.负责了解供应链融资业务项下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实际需求,并就产品研发和改良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2.负责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3.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项下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授信发起和额度切分工作;

(二)产品管理部门

遵循“1+N”原则制定并不断完善供应链融资产品设计方案,协同客户关系部门负责专业性产品的营销和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中台职责

(一)国际结算部门

1.作为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的牵头部门,制订本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协调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产品开发、产品及服务定价、业务后评价,研究与供应链融资业务有关的银行产品与服务的最新发展和组合应用;

3.制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对全行供应链融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监控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经营开展情况;

4.根据我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建设完善供应链融资产品线的风险内控体系;

5.按照我行IT蓝图的整体构想,组织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6.负责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培训;

7.负责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品牌建设及对外宣传工作。

(二)国内结算部门

1.依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订完善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与操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与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联络工作,在及时跟进调整票据制度的同时,对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项下票据业务的操作合规性进行统筹管理。

(三)相关职能部门

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行对供应链融资的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原则及信贷管理规章制度。

2.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明确供应链融资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符合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要求的定价机制和利率报价授权机制。

第十四条后台职责

各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处理由本条线管理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具体日常操作,并对其相应的操作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价格管理、会计核算及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价格管理

按照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低风险的特点,在对供应链整体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市场评级、业务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确保定价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

在为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鼓励上下游企业所在地分行采取双边记账的方式,将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或收益同时反映在核心企业所在地分行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可通过手工记账方式),合理评介供应链融资业务参与各方的业绩和贡献,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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