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小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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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免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免税项目范围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免税劳务(财税[1994]004号)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提高起征点规定(财政部65号令)

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后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实施。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过去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每次(日)300~500元。

宁财(税)发[2011]1110号将我区增值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1、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民政福利企业(财税[2007]92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财税[2008]156号)

(一)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销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2008]81号)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七、供热企业(财税[2011]118号)

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八、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市场,给力菜篮子工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概、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税【2008】46号文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人总额。

(四)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行20%税率。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08]93号的新办企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给予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西部大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号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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