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第三章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二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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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讲第三章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二新版

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

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6.2.26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6.2.29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

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m2。

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

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2一0.45m2,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7.2.1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8:

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2.1中小学校内,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

8.2.2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

8.2.3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

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8.2.4房间疏散门开启后,每橙门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0.90m。

8.3.1中小学校的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

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布置应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

8.3.2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

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8.4.3校园道路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0m,每一路段的宽度应按该段道路通达的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

8.5.1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

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8.5.2教学用房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门厅。

8.5.3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6.2中小学校的建筑物内,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8,不宜大于1:

12。

8.7.2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

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

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8.7.3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0。

8.7.4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一0.20m。

8.8.1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撞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六、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2.0.3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应留出缓冲距离。

2.0.5基地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1.3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3.1.6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3.2.1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安全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要求。

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3,2.3游艺用房应分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45、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3.2.4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m2计,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人口。

3.2.5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出入门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3.2.6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3,3.2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藏间,并可设淋浴间。

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3.3.3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3.3.4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3.4.3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3.4.5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七、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八、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厅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男、女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

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

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

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厕位。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

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坐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m;向大幕投影线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坐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5.1.4镜框式舞台面距第一排坐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m,且不应大于1.1m.

5.2.3坐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短排法坐席排距,硬椅不应小于0.8m;软椅不应小于0.9m。

5.2.5短排法每排坐位排列数,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坐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

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m的台阶。

5.3,6坐席地坪高于前排0.5m时及坐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6.1.3舞台的主台、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m。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

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

6.1.5主台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侧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m。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m,净高不应低于2.4m。

6.1.8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

侧台进入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m,净高不应低于3,6m。

6.1.10甲、乙等剧场舞台下应设台仓。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7.1.1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

7.1.8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m,净高不得低于2.4m。

8.1.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水幕。

8.1.3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变电间的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门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

7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8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9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8.1.11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8.2.1观众厅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

楼座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

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

室内部分不大于1/8,室外部分不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

(2)地面以上2m以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

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六、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1总则(略)

2术语(略)

3基地和总平面

3.2总平面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人口。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人口。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人口。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35层及5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

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4.1.6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

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2一8的规定: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l:

8。

4.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

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4.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2办公室用房

4.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办公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加留位置;

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l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铂:

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5m2。

4.3公共用房

4.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

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

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人口分开。

4.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人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

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

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②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分层或分区设置;2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3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4服务用房

4.4.1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

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硒图室等。

4.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包括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室等;

2档案室、资料室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2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

2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4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5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00m;2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一1.80m2;3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Om;4应设置推行料坡,抖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

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

4.4.7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2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3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

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

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4.5设备用房

4.5.1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位。

4.5.3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的正上方。

4.5.4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4.5.5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4.5.6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9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0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1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4.5.12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

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防火设计

5.0.1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有关规定。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综合楼内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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