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党委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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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党委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航局党委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各通用航空企业,局机关各部门:

通用航空作为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民航事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扭转通用航空与航空运输发展严重不协调的局面,统筹解决通用航空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加快通用航空发展,中共民航局党委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通用航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是提升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拉动航空消费、促进民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用航空具有机动灵活、快捷高效、环境适应能力强等特点,直接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交通、能源等国民经济建设基础行业提供服务,为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科学研究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有力的保障,为私用、自用飞行、体验娱乐飞行、游览观光飞行、航空教育培训等航空消费领域提供有效的供给,为民航专业技术人才储备、航空运输网络布局、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范围已延伸至我国广大的农村、林区以及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

通用航空产业涉及到航空制造业、维修及零部件加工业、金融保险业、航空器运营服务以及航空保障服务等多个行业。

近一段时期以来,民航局高度重视通用航空,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措施,通用航空发展呈稳步提升的态势。

但从总体上看,通用航空仍存在基础差、底子薄、实力弱、发展后劲不足、发展环境受限等问题,与航空运输发展严重不协调,与我国民航大国的地位极不相适应。

为实现民航行业的科学发展,提升航空产业综合实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推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加快通用航空发展。

2、通用航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用航空不仅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专业飞行服务,还在我国历次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通用航空作为民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航空运输输送了大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为航空运输事业的飞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内日益增长的以私用、自用为主要特点的航空消费需求成为拉动内需新的增长点。

国际上已把通用航空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民航事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保证和促进民航行业以及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总体目标

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通用航空的客观需求,正确把握通用航空发展的自身规律及特点,坚持解放思想,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把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作为突破口,把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作为基本方向,把形成地域分布合理、服务能力均衡、产业发展协调的通用航空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关联产业、服务对象行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通用航空又好又快发展。

4、工作方针:

统一认识,统筹规划;解放思想,积极创新;完善立法,明确定位;理顺关系,促进发展。

5、总体目标:

以民航东北地区通用航空政策试点工作为基础,围绕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升航空救援能力的工作重点,到二〇一五年,初步建立分布合理、覆盖广泛、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通用航空服务体系,明显扭转通用航空与航空运输发展严重不协调的局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始终坚持体制创新,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主导、政府宏观调控为辅助的行业管理体制,确立与我国民航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通用航空运营机制;培育、扶持区域性及全国性的通用航空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具备最广泛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形成更加完善的行业自我约束和服务机制;在现有通用航空产业园区的基础上,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基地试点建设,稳步扩大通用航空产业规模,探索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通用航空产业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关联产业以及服务对象行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通用航空发展环境的明显改善。

三.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6、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现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创新管理模式,减少和规范经济管理的审批,利用市场机制和法规规章强化通用航空市场监管。

规范安全管理和运营审定的标准与条件,逐步将专业人员执照管理、培训机构资质认可以及小型、超轻型、自制类航空器的证照管理授权给行业协会负责。

深化机构改革,建立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职责统一的通用航空管理机构体系。

加强对市场、公共服务以及飞行安全、作业安全的监管力量,加大通用航空行业管理人员配备,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问责机制和监管制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组织。

支持建立区域性、全国性的通用航空专业协会组织,在行业内形成最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资质认证、自律惩戒等行业管理职能,协助起草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在制定行规行约、技术标准、服务规范、职业准则,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专业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参与立法决策论证,反映行业发展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权益,协调行业主体关系、加大对外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通用航空专业协会组织试点工作。

8、大力加强行业基础信息建设。

健全通用航空行业发展信息的统计、报送制度。

由政府部门主导、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加快推进信息一体化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完善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

四.清理和落实法规、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政策环境

由胡锦涛主席签署,20XX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清理各项行政审批许可,而随着民航行业管理一部分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民航行业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为通用航空由以审批支付为主走向以行业自律、事后监督为主创造了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我们要结束通用航空目前凡事都需要审批的状况,达到如下几点要求:

1凡共和国公民和符合资格的法人有权购买或研发航空器,无需审批,但航空器投入使用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办理;

2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所属的航空器和人员必须办理相应登记,但无须另行进行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取消;

3企业有权申请CCAR-91部、CCAR-135部审定,凡通过审定的企业有权经营相应项目的通用航空服务,原《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取消;

4凡共和国境内合法的通航单位和维修单位,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原规章中涉及限制地域的条款取消;

5民航各项审定机构不限地域管理,境内公民和机构可以向任何一个有资质的机构申请审定;

6民航各项资质审定工作应逐步走向社会化,发展社会化的适航、飞标、运营审定机构;

7民航各项规章中的不得出现“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字眼,只能有局方任何的其他情况;

8民航确认通用航空所属航空器无需在局方认可的机场起降。

局方只有权通过空管局管理其飞行,无权限制其使用何起降场所。

除非机场或起降场申请局方机场级别审定,否则局方无权管理。

9局方确认飞行员执照办理只需遵照CCAR-61部执行,局方不强制飞行员培训必须在局方认可的飞行员培训学校进行;

10除非经过CCAR-135部审定的单位,通用航空不强制使用中国民航认可的航材和维修服务。

11民航空管局对通用航空航线、空域和飞行计划的审批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要求。

在当前空军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必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递交空军,如不批准将不批准原因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要求书面通知申请方。

12通用航空用于CCAR91部作业的航空器,可以允许单机适航,不要求经过型号认可程序。

五.统筹规划,加快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

在相关政策方面,规定如下:

1民航总局将逐步降低对机场的直接投资,改为通过机场专用基金补贴全国各地开放的通用机场和小型机场。

民航鼓励各地兴建小型机场,鼓励私用机场申请民航认可为开放机场,按照统一政策对所有开放机场提供补贴,具体办法由相关单位制定;

2除非经过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各运输机场不得拒绝接受通用航空飞机。

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一年需要经过民航总局批准。

拒绝接受通用航空飞机的机场在拒绝接受通用航空飞机期间,必须按照运营收入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补贴通用航空机场建设。

3考虑到通用航空可能送私人机场飞抵运输机场,各运输机场必须设立通用航空专用隔离区,以满足区分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的不同需要。

4各开放机场对

9、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政策环境。

进一步清理、修订、完善现有通用航空法规、规章及政策,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以及稳定、规范和可预见的政策环境。

推进民航法修订工作,以法律形式确立通用航空的地位及作用。

在把握通用航空发展自身规律及特点的基础上,建立与航空运输相区别的通用航空安全管理、运营审定、市场准入、机场建设等法律规则。

加强法规、规章起草的合作与协调,形成相对统一、有效衔接的法规体系。

统筹协调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服务对象行业以及通用航空关联产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国家通用航空产业政策,尽快形成覆盖完整产业链条的宏观政策环境。

统筹协调对外开放政策,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着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规范和引导境外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通用航空企业改组改造。

充分依托民航现有资源,理顺、统一管理职责,制定专项资金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机队规模扩大、业务范围拓展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

10、着力改善基础保障环境。

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到20XX年初步建立相对宽松的通用航空低空空域保障环境。

探索、推行在通用航空固定作业区域内由作业组织单位实行低空空域管制、保障服务的新模式。

配合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升航空救援能力建设等工作,在发布、施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调整通用航空机场规划、建设标准,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通用航空机场、运营基地,改善通用航空机场保障环境。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通用航空油料保障单位,形成多渠道、多层次、覆盖面广、服务规范的通用航空油料保障体系。

11、着力改善运营环境。

加强通用航空飞行、机务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引进。

调整民航院校的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加大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的投入,形成专业特点鲜明、资源保障有力、教学产能充沛的培训布局。

支持企业与教学单位间的横向联合,充分利用通用航空现有资源,拓展私用及商用飞行驾驶员执照培训渠道。

支持社会力量、境外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专业人员培训单位和机构。

加强国际合作,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国际化专业人员培养模式。

加大专业人员的引进力度,鼓励引进通用航空急需的紧缺人才。

以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升航空救援能力为突破口,分梯次、有步骤的降低通用航空急需机型的进口环节税赋。

改革通用航空飞机引进管理模式,将行政审批调整为核准和备案方式。

改革通用航空作业收费管理模式,由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调节。

制定与通用航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用机场使用收费标准。

转变安全管理理念,明确通用航空安全监管职责,调整通用航空飞行事故分类和统计方式,构建符合通用航空发展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

加大安全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投入,加强行业内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12、着力构建支持服务环境。

加强与航空制造产业部门的横向联合,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体系。

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引进通用航空发展急需机型的技术和生产体系,在引进、消化的基础上,推进自主创新,稳步提升国产飞机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

完善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的销售、维修体系,鼓励国外飞机制造企业在国内设立维修机构,与境内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维修企业。

逐步放宽境外资本投资设立维修企业的限制。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通用航空维修单位。

支持发展通用航空代理服务业。

减少行政干预,放宽外商投资比例限制,鼓励境外资本、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兴办低空空域保障服务代理企业、投资设立固定运营基地(FBO)。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合、合作,鼓励开展通用航空的融资、贷款、担保、保险等业务。

六.开拓思路,全面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13、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大力推进民航东北地区通用航空政策试点工作,围绕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升航空救援能力的工作重点,大力发展农林业航空,加快推进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大力培育、扶持具备较强农林航空作业、应急救援能力的骨干通用航空企业。

建立通用航空专项资金,以提供贷款担保的形式支持有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扩大机队规模,对农林航空、应急救援所需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运营以及空管、航油等基础保障设施设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农林航空、应急救援飞行予以资金补贴。

协调农业部,将农业航空器购置、油料保障纳入现有农机补贴、综合生产资料直补范围内。

协调国家林业局,在现有基础上提高航空护林飞行费用标准。

协调财政部、税务总局,降低农林航空、航空应急救援所需航空器的进口环节税赋。

加快发展西部、偏远地区的紧急医疗飞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联合保险、医疗机构出资设立相关通用航空企业。

支持境外资本进入通用航空的公共服务领域。

14、进一步推进经济建设服务能力。

建立统一开放的通用航空市场以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通用航空运营机制。

放宽外商投资比例限制,鼓励境外资本投资设立通用航空企业。

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在同类经营的基础上实施联合、并购、重组,在专业服务领域内做大做强,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

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学习、引进先进生产作业技术,提升作业服务水平。

协调国家测绘局、气象局、国电公司、中石油、中海油以及港口管理部门等服务对象单位,释放对通用航空的需求,拓展市场空间,大力发展航空摄影、人工降水、电力服务、海上、路上石油服务、管道巡线、直升机港口引航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

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发展航空旅游观光、广播影视、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项目。

大力支持有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5、全面满足航空消费市场需求。

支持社会力量购买私用、自用航空器,进一步简化私用、自用航空器的引进及适航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程序,完善空域保障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服务体系,为航空器所有权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私用、自用航空器营造宽松的运行环境,确保“买得起、用得起、飞得起”。

鼓励社会力量联合教育部门,以航空爱好者俱乐部、航空活动教育基地、航空夏令营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体验、娱乐、竞技、技能培训等飞行活动,宣传普及航空知识,扩大通用航空影响。

16、进一步为民航事业发展服务。

改革通用航空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扩大通用航空运行范围。

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建立与公共航空运输相区别的通用航空运营模式。

优先在我国三线以下城市、东北及西部地区、偏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支持有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使用小型航空器从事短途客、货、邮运输业务,与支线航空有效衔接,进一步实现航空运输网络的优化布局。

支持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建设通用航空机场,完善民航中小机场建设规划布局。

17、进一步加强通用航空产业基地建设。

支持地方政府、关联产业部门建设通用航空产业基地(园、区),打造集制造、运营、维修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发展平台。

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产业基地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效应。

18、进一步加强科研、开发工作。

支持民航现有科研单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优先开展涉及农林航空作业、航空应急救援等项目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工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工艺和装备技术,促进已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建立、完善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作业安全的行业及国家标准体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七.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19、加强统筹协调。

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民航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

民航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加强统筹协调,立足于民航系统内部,积极主动地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

民航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树立全局意识,增强服务意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和实施方案;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

20、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

通用航空产业涉及到从中央到地方,多个行业,多个单位和部门。

民航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主动协调国家相关宏观调控部门、地方政府、服务对象行业以及关联产业的主管部门。

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坚持以社会公共服务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民航行业为主体,多方参与,进一步完善多行业、多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共同致力于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加快通用航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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