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656329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3.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潍地税发[2009]18号

关于印发《变更、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算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变更、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算核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3月31日印发

校对:

王永祥印25份

变更、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算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在变更、注销环节的税收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清算核查的范围。

纳税人(不包括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进行税收清算:

1、变更登记

(1)公司或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

(2)公司或企业内部联营方发生变化或股权投资比例发生变化的;

(3)变更经营地址涉及更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

2、注销登记

(1)纳税人因停产、破产或关闭而申请注销的;

(2)除免税重组外,纳税人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而申请注销的;

(3)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自动解散的;

(4)纳税人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而宣告终止生产经营的;

(5)纳税人因经营地址迁移,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

(6)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变更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需要办理原工商注销登记的;

(7)原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需要办理原工商注销登记的;

(8)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的。

3、税收机关在巡查巡管中发现的变更、注销登记异常情况,需要进行清算核查的。

第三条税收清算核查申请的受理。

1、变更、注销登记纳税人在自查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自查报告》、《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税种登记表》(税种变更企业提供)后,税务人员应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清缴自查税款,登记《变更、注销纳税企业税收清算核实备案台账》。

在国税办理注销的,以国税部门传递的信息或资料为准。

2、注销登记纳税人可委托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也可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报送经纳税人权力机构终止经营的文书、欠税报告等备案资料。

税收清算报告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后30日内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税收清算报告后,组织开展税收清算核查。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税收清算报告的,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巡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税种登记表》的,由税收管理员采集相关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纳税企业税收清算核实备案台账》,提出进行税收清算核查的工作建议。

第四条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纳税人应重新填写税种登记表,报主管基层分局重新核定。

第五条注销登记纳税人在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在清算结束后,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办理注销手续: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国税机关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清算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4、资产盘点表;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须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须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7、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织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变更、注销纳税人信息采集内容包括:

1、工商部门办理的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年检等信息;

2、由民政、司法、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核发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登记信息;

3、国税部门办理的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验证、换证信息;

4、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信息;

5、改制改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以前申报的纳税申报表;

6、改制改组企业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和文号;

7、改制改组企业的改制改组方案;

8、改制改组前的税款交纳情况,税款检查情况,欠税交纳情况;

9、改制改组企业财产处置、清算收益的分配,负债的清偿及法人代表,高层管理层人员的变动;

10、各相关部门如法院、财政、审计、国税、银行、劳动、公安、房管、土地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11、改制改组完成后出具的法律文件及改制改组报告。

12、新企业出资人及出资比例,货币资金及非货币出资比例;

13、其他需采集的信息。

第八条税收清算核查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落实税收清算工作中涉及的清算审核、纳税评估、事项移交、资料归档、建立台帐等工作。

2、税政管理科室负责清算工作中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政策审核,协调、解决清算政策中出现的问题。

3、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改制企业税收清算的税务稽查工作。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转移管理归属企业税款清算补退税工作初审和税款入库工作,税政科负责复核把关。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构及基层分局负责组织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税收清算核查包括纳税人经营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变更、注销当年度及前两个年度为税收清算核查的重点。

第十条税收清算核查的工作流程。

1、自查补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受理岗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纳税自查报告》,对纳税人填制的《纳税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填制齐全,自查类型是否填制,税种、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起止填制是否正确。

纳税人通过自查需要补缴税款的,涉税事项受理岗人员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文书处理”模块录入《纳税自查报告》。

录入完毕后要将《纳税自查报告》转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自查任务下达部门。

纳税人通过自查不需要补缴税款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自查报告后,不进行录入大集中征管系统的操作,将《纳税自查报告》转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自查任务下达部门。

纳税人通过自查需要补缴税款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自查报告》,录入大集中征管系统后,纳税人应携带《纳税自查报告》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缴纳税款,申报征收岗人员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中“一般开票”模块开具税票征收税款。

2、申请审核。

基层分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后,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和注销登记纳税人收缴税务证件,对纳税人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税种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登记《变更、注销纳税企业税收清算核实备案台账》。

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到基层分局发票发售岗;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

3、缴销发票。

对变更经营地址涉及更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由基层分局发票发售岗负责收缴纳税人已经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未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在《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回基层分局税务登记受理岗。

4、移送稽查。

对因变更经营地址需跨县市区调整的纳税人和注销登记纳税人,由基层分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的申请材料整理后,制作《申请变更、注销纳税人专项稽查报告书》上报本级稽查局。

对除因变更经营地址区需跨县市区调整的单位纳税人和注销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由基层分局进行税收清算核查。

纳税人情况特殊的,也可提交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5、税收清算。

稽查局指派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变更、注销纳税人进行税收清算核查和发票专项检查,在收到《申请变更、注销纳税人专项稽查报告书》15日内完成税收清算核查工作,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和有关变更、注销登记材料转送到基层分局。

6、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基层分局申报征收岗根据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出具《税款清算报告》,并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转回基层分局税务登记受理岗。

7、区县局审批。

区县局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对基层分局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申请变更、注销的资料、《申请变更、注销纳税人专项稽查报告书》、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税款清算报告》审核后,在《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变更、注销资料退回基层分局存档。

8、系统流程审批。

由基层分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将纳税人的变更、注销申请录入大集中征管系统。

完成注销流程后,为纳税人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因变更经营地址区需跨县市区调整的单位纳税人,出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第十一条基层分局应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管,及早采取控票、清税、代管税务证件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户的出现。

同时,对注销登记纳税人继续实行跟踪管理,以防止明停暗开、偷税逃税等问题,将纳税人纳入正常税务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税收清算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网络税控装置、《申请变更、注销纳税人专项稽查报告书》、《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税款清算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归档,所有应归档的文书、资料统一装入户管档案保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清算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变更、注销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税收清算,存在应征未征税款或未加征滞纳金、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变更、注销纳税企业税收清算核实备案台账

2、纳税自查报告

3、申请变更、注销纳税人专项稽查报告书

4、税款清算报告

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6、变更税务登记表

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8、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9、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变更、注销纳税企业税收清算核实备案台账

分局: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变更、注销原因

附送资料

收缴税务登记证件情况

税款清算

情况

清算税款

入库情况

批准变更、注销日期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报送时间: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自查类型:

自查情况报告:

税种

征收品目

税款所属期起

税款所属期起止

应补缴税款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填写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时填用。

2、纳税人名称:

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4、法人代表:

填写法人代表名称。

5、办税人员:

填写办税人员名称。

6、自查类型:

纳税评估自查、预警比对自查、补提税金自查、两税比对自查、专项检查自查、其他自查。

7、自查情况报告:

填写自查情况,可以添加附页。

8、自查应补税情况:

填写自查应补税情况。

主要包括:

税种名称、征收品目、自查补缴税款所属期限、应补缴税款的金额。

9、调帐记录:

填写自查问题帐簿调整情况。

10、此报告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申请变更、注销纳税人专项稽查报告书

稽查局:

纳税人,因,申请变更、注销,我分局已经受理备案,按照《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变更、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算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请对纳税人的税款进行清算。

附送资料:

1、

2、

3、

4、

5、

6、

 

分局

年月日

 

税款清算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变更、

注销原因

申请变更、

注销

 

文书名称

清算税款情况(元,到角分)

 

税款

滞纳金

罚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罚决定书

税务稽查结论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滞纳金

罚款

申报征收岗签名(盖章):

 

年月日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合并(分立)原因

批准合并(分立)

文件和决议

合并(分立)时间

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是否欠税

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额

税款所属期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备注

告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税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3.合并(分立)原因:

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4.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7.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包括:

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

及文件

送缴证件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

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

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

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

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注销原因

附送资料

纳税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经办人:

年月日

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经办人:

年月日

缴销发票

情况

经办人:

年月日

税务检查

意见

检查人员: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收缴税务

证件情况

种类

税务登记证

正本

税务登记证

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临时税务登记

证副本

收缴数量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批准

意见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

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

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

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临时”字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税字〔〕号

你单位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核批,准予注销。

可凭此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税字〔〕号

(税务机关):

我局所辖(纳税人)地址变更为,迁往你局辖区,现该纳税人已于年月日终止在我局的纳税事项。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迁达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