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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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规定.doc

关于下发《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明确各级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完善和提高公司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附件: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附件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公司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矿井自主管理不断深入,为加强和提高公司各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技术政策、法律、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

各矿井参照本条例制定本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工程师是公司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公司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协助总经理贯彻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司的有关决定和规定;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作好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技术部是技术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司生产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矿井重点工程设计、规程、措施进行会审,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进行推广,在技术业务上对各矿井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参与矿井重点工程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七条各矿井负责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矿总工程师是矿井的生产技术第一负责人,对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八条各矿井的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技术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助总工程师作好矿井的生产技术管理具体工作,在技术管理上对本矿井总工程师负责。

公司的技术部在技术管理上对公司总工程师负责。

各矿井总工程师在技术管理上对公司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章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条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

1、对采煤、掘进、运输、地测、防治水、资源、生产证件等方面的技术进行规范管理,并实施改进。

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3、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设备,实施技术革新及进行技术攻关。

4、建立完善企业专业技术标准体系,列出应贯彻标准的目标与范围,提出贯彻标准的技术组织措施。

第十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把生产技术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认真执行煤炭生产的技术政策。

各业务部门坚持管业务必须管技术的原则,做好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采掘设计、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制度编制、审查的人员须取得相应专业的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采掘设计、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第十三一条图纸管理

1、图纸的设计原则

各类图纸的设计均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业设计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并结合井下实际情况,经济合理地进行规划设计。

2、图纸的审批程序

生产矿井的各类工程施工图由矿生产技术部门编制,由矿相关部门审核,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要按程序上报。

3、各矿井必须具备《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图纸。

以下图纸要一月一填绘,并按要求上报:

《采掘工程平面图》一月一上报

《巷道布置图》

《井上下对照图》一月一上报

《通风系统图》一月一上报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四条各矿井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要执行集团公司和沁煤生字【2008】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各矿井操作规程由各单位具体实施、管理,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落实、装订成册等工作。

第十六条技术部要制定科技创新管理办法,每年牵头组织各单位申报技术革新项目和小改小革成果,并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各矿井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领和年检工作。

公司各矿井必须具备以下证件,并将其复印件报公司技术部备案,技术部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存档。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四章生产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矿井的改扩建(含矿建部分)、技术改造、开拓延深由各矿井形成书面设计要求,经公司会审后,由各矿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完成后,由各矿井进行初审、公司技术部牵头会审,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按程序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各矿井服务于盘区及其以上的设计、方案、规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及相应规程措施)必须报请公司技术部会审,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需上报的由公司总工程师签文上报。

第十九条各矿井服务于盘区及其以上的设计、方案、规划、技术改造必须报请公司技术部会审,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需上报的由公司总工程师签文上报;各矿井报备盘区以下的设计、工作面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地测防治水设计、方案由矿相关部门编制,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各矿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的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它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审,经技术部审核人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各矿井盘区以下设计、工作面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地测防治水的设计、方案等由矿相关部门编制,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报公司备案。

各矿井硐室、横川、水仓、钻场等小型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它安全技术措施等由矿生产技术部门编制,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审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矿井年度衔接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门进行编制,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公司技术部,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矿进行井巷工程施工时,都要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执行。

各矿井盘区以下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编制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其它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并报公司技术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矿井要建立建全地质报告的编报工作,每8—10年修编一次。

由矿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初审后,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矿井三维地震勘探工作由各矿井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探,其勘探成果编制完成后由矿井初审并报公司进行会审,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进行评审。

各矿井对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资料要及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各矿井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地质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其中采区地质说明书要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矿井所有涉及有煤与瓦斯突出、带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设计、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初审,并报请公司技术部组织会审,最后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矿井“三下”采煤时,必须由矿井编制开采设计,经公司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初审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签文上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矿井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牵头进行一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行文上报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区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

第二十七条对现用作业规程,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复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作业规程、设计评优活动(并报技术部备案);公司技术部对检查、复查、评选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各矿井资源储量技术管理执行煤炭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矿井必须在法定的矿界内从事煤炭生产,不得超层越界。

第三十条各矿井在布置工作面时,要按《煤矿设计手册》规定留设煤柱,不得随意扩大、缩小和开采保护煤柱。

第三十一条各矿井开采大巷煤柱、废弃井筒保护煤柱,必须编制报告,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矿井开采采空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层时,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经公司各业务部室会审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各矿井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编制防治水专项措施,其中盘区及以上的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初审后,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会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在公司技术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矿井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五条各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对已探明的小窑和采空积水区原则上留隔水煤柱,如必须穿越积水区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具体实施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各矿探放水设计由矿井生产部门编制,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水量在5000m3以下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水量在5000m3以上时,报公司业务部门会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时,技术部按公司绩效考核项目及标准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由技术部代为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沁煤生字[2009]83号文《沁秀公司技术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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