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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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

晋城沁和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矿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煤炭企业正规有序合理开采,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都必须密切配合,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

公司各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总经理、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以分管副总和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

分管副总、矿总工程师应对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公司、矿技术工作,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查、公司分管副总审定,总经理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矿生产技术科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明确各级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六条:

各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各矿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组织实施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七条:

各矿设计工作范围:

矿井改扩建工程、环节补套工程,矿井开拓延升、采区工作面设计,矿井长远发展规划等设计。

第八条:

矿井的改扩建工程,环节补套工程,开拓延升和采区工作面设计,都必须结合本矿实际,按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第九条:

矿井设计必须选择先进、实用、经济、合理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选综合配套。

第十条:

矿井设计的审批程序与工程管理

矿井的改扩建工程、环节补套、开拓延升、采区工作面设计和与生产相关联的项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各单项设计方案应包括:

单项工程申请报告、图纸、工程概预算、可行性意见书(技术方案和有关详细情况说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各负责施工单位按设计内容,计划和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落实。

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各矿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写出自检报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共同验收,工程合格后签署验收证书。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特殊工程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十二条:

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由各矿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违反采、掘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的必须追究采、掘队长的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监督。

有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等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每个采、掘作业面,都必须根据本煤层和附近采区的地质构造情况和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

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

第十三条:

各矿的所有井巷工程,都必须制定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各矿对队、组进行定期检查,每月必须进行定期检查验收一次,公司对各矿进行定期检查验收,每季进行验收一次,各项工程质量由矿每月进行检查评定一次,记录必须齐全、备查。

第十四条:

新开掘的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应不小于设计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技术规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的要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设有完备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四章回采

第十六条:

各矿必须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开工前必须报公司生技部批准后方可开采。

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后执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应组织安监、生产、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和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实现液压化不得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进行回采。

第二十条:

工作面端头支架应与工作面支架相配套,如采用其它方式进行端头支护,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管理和矿压预报制度,并认真执行。

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指导生产。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

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液压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

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保证得到规定要求。

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加装柱鞋。

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必须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

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支柱进行回采。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应建立设备运行及检修制度,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电气设备等管理必须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应推广使用毫秒爆破新工艺和抗炮崩单体液压支柱技术。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两畅通”的要求,遇底板松软、过破碎带等情况时,应增设特殊支护。

第五章开拓掘进

第二十六条:

各矿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开拓准备,长远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并报公司审查批准后,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实施,公司按季和月召开生产技术会议,研究讨论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接替。

矿井水平延升工程。

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必须保证在老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保证在老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有竣工投产条件。

凡属高、突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

第二十八条:

各矿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来抓。

第二十九条:

各矿必须推广先进技术,掘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三十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等,由技术测量部门逐班测量,当两工作面相距20米,必须停掘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并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透贯通知单,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技术、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

第三十一条:

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破碎带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生技、调度等有关部门人员和掘进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工作完毕。

第六章地质测量及防治水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地面控制测量,矿井防治水、大型井巷贯通测量,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三十三条:

开掘巷道开工时地测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伸,当巷道掘进即将透贯和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及时下发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矿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五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应由各矿生技和机电部门对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公司生技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的煤柱留设,必须按设计规范留设,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有关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七章机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机电设备要实行图板动态管理,设备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等制度,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小型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兼职操作人员,设备安装必须有布置有检查,安装完毕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各峒室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主要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性能完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运行。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必须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每年都应编制机电设备大会战方案和设备的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计划,报公司生技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章矿井运输

第四十二条:

各矿必须制定运输方面的管理办法,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四十三条:

斜井或上、下山巷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并必须设有灵敏、有效、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第四十四条:

井下运输巷道应设置醒目的警标、巷标、路标等各种标志牌。

第四十五条:

胶带和刮板输送机的管理实行司机责任制,井下胶带输送机应设置各类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确保灵敏可靠,必须使用不燃性胶带,并具有安全标志准运证和检验合格证。

第九章矿井通风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把防止通风瓦斯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

第四十七条:

各矿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大会战方案和安全措施计划,大型项目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由各矿总工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十八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必须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四十九条:

各矿必须加强掘进通风管理,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风的工作面必须在停风后24小时之内封闭,恢复停风区必须预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安监通风部门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各矿主扇风量必须能够满员生产需求,并必须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扇,保持完好状态,并保证能在10分钟内启动,矿井主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批准。

第五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开。

第五十二条:

通风设施必须按要求进行设置,并按质量标准化构筑和管理,确保严密不漏风,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矿必须按规程要求每年组织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并把签定结果报公司生技部备案,各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瓦斯监测探头,各掘进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取超前预抽瓦斯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矿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并经安监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五十五条:

各矿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大巷、各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各工作面必须对原煤进行洒水降尘。

第五十六条:

各矿若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和实际不相符或和《煤矿安全规程》其它技术规范相抵触的应严格执行规程、规范,并把好的经验和建议书面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便进行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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