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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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本联社注册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

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11号

邮政编码:

350600

第四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五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十五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252793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股。

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167063964股,占股本总额的64.94%,其中:

本联社职工股39691818股,占股本总额的15.43%;法人股90188829股,占股本总额的35.06%。

第十八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九条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句改为:

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本联社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联社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社派驻理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本联社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本联社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联社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联社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联社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联社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联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联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本联社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10%。

本联社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15%。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联社或本联社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其中,本联社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本联社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联社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联社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联社报告以下信息:

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2.入股本联社的资金来源;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4.所持本联社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5.所持商本联社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6.名称变更;

7.合并、分立;

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持股数(股)

占比(%)

福建省罗源县金泰百货批发有限公司

罗源县凤山镇礼昌大厦1号楼1-4层

13744284

5.34%

福建省罗源县味中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罗源湾开发区南工业区

13744284

5.34%

福州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罗源县起步民营工业区

13736773

5.34%

罗源县立兴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罗源县凤山镇三道

10085639

3.92%

福建省罗源县大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罗源县凤山镇岐阳南路1#101室

7568989

2.94%

福建省罗源县和盛饲料有限公司

罗源县城关凤南西路5#和盛楼二层

7568989

2.94%

罗源县正宏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罗源县起步镇沈厝

7568989

2.94%

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

罗源湾开发区江滨路

5046035

1.96%

罗源县长盛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凤山镇松山镇北山村马岐

4382540

1.7%

福州市高乐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C区13幢二层202室

3680770

1.43%

合计

87127292

33.87%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序号

自然人名称

持股数(股)

占比(%)

1

黄强

4323440

1.68%

2

黄彬彬

4217945

1.64%

3

姚伟荣

4217945

1.64%

4

陈鑫

3896335

1.51%

5

黄康

3577345

1.39%

6

陈慎远

3163430

1.23%

7

周振星

3163430

1.23%

8

刘昀均

3163430

1.23%

9

潘秀梁

2637132

1.03%

10

钟云峰

2108919

0.82%

合计

34469351

13.4%

第三十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份数;

(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

第三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六条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

本联社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四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四十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本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四十五条 社员、主要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社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二)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四)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五)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六)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

(七)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八)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九)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十)法人和持股1%以上自然人承诺,积极支持本联社坚持“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十一)当法人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联社;

(十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联社补充资本;

(十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社员,不得行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四)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社员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联社利益行为的社员,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联社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社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措施。

第四十七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联社有借款的社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四十八条社员在本联社有借款的,其表决权应按借款额度相应扣减,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除外。

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或担保的借款出现逾期的,未归还前其表决权暂停行使。

第二节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联社设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51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联社以职工社员、非职工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三类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确定各类社员代表名额比例,并根据各类社员中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及接受其他同类社员委托持有的股份总和由多到少(同等条件下以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多者优先)按名额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经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本联社的社员代表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含10%)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社员代表条件,应当终止其社员代表资格。

第五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修改本联社章程;

(七)对本联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九)审议通过或修改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社员的提案;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重大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理事会关于本联社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10%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不召集或主持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代表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提前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参加。

第五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应由社员代表本人出席;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社员代表,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

本联社应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的提案原由和测算依据向参会社员代表进行说明。

第五十八条社员代表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社员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且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应超过本联社股份总额的一半。

第六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社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本联社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联社股份的决议,以及联社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

第六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社员代表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

第五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

第六十四条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社员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前解除理事职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事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工作经历及有利于履行理事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联社理事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2%以上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理事条件,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六十六条 本联社根据股权结构分类提出职工自然人理事、非职工自然人理事、法人理事候选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类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以上。

第六十七条 本联社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0天,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六十八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理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

(一)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本联社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或其配偶所任职的法人单位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期偿还从本联社获得的贷款。

第六十九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联社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除经本联社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联社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联社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将本联社资金违规借贷或拆借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联社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本联社资产为本联社的社员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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