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669120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docx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促进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

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

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

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收入、价格、医疗预收款、票据、退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价格管理与价格执行、收入票据保管与使用、办理退费与退费审批、收入稽核与收入经办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十一条  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

明确收入、价格、票据、退费管理等环节的控制要求,重点控制门诊收入、住院结算收入。

加强流程控制,防范收入流失,确保收入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

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

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明确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

第十四条  加强结算起止时间控制。

统一规定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结算起止时间,及时准确核算收入。

第十五条  建立退费管理制度。

各项退费必须提供交费凭据及相关证明,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严格审批权限,完备审批手续,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各项收入与票据存根的审查核对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出。

第十九条  健全支出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管理制度,明确支出审批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严禁无审批支出。

建立重大支出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支出的审核控制。

完善支出凭证控制手续和核算控制制度,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

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收费人员要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被授权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员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

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票据,保证货币资金及时、完整入账。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

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

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四)支付结算。

出纳人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签发的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

由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财会人员每月必须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长期未达的账项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

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

出纳人员每日要登记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

随机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

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保证货币资金账账、账款相符。

第六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

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付款、仓储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凭证,完备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请购审批制度。

授予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请购权,明确其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

具有请购权的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第三十八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和库存物资由单位统一采购。

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加强安全库存量与储备定额管理,根据供应情况及业务需求确定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

(一)确定安全存量,实行储备定额计划控制;

(二)加强采购量的控制与监督,确定经济采购量;

(三)批量采购由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专业委员会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四)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审批。

第四十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一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核对管理。

财务部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的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记账;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

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制定领用限额或定额;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

第四十三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盘点制度,库房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

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点时,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派员监盘。

第七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购建计划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明确取得、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账卡,如实记录。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

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立项、预算、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准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控制。

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

第四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控制。

取得固定资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第四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作好详细记录。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使用变动控制。

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的标准和程序,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明确清查盘点的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被授权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五十五条  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

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六条  加强工程项目决策控制。

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

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五十七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

严格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十八条  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要建立健全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九条  建立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制度。

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明确价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

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第六十条  建立竣工决算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的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第九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十二条  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控制制度。

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环节的有效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领导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决策人员签字。

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十三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

医疗机构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以确认的价值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四条  严格对外投资授权审批权限控制,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控制。

建立账务控制系统,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核对控制,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的实现情况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十六条  建立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制度。

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须履行评估、报批手续,经授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十九条  加强债权控制。

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要有保全措施。

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并进行债权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报表向医疗机构领导报告。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及时清理。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病人预交住院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控制制度。

(一)每日进行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日报表和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账卡的核对;

(二)每月核对预收医疗款的结算情况;

(三)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健全催收款机制,欠费核销按规定报批。

第七十二条  加强债务控制。

要充分考虑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严格控制借债规模。

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

第七十三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制度。

定期进行债务清理,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章  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凡涉及到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等部分,其功能、业务流程、操作授权、数据结构和数据校验等方面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系统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一)实时监控收款员收款、交款情况;

(二)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统计数据;

(三)系统自动生成的日报表不得手工修改;

(四)预交款结算校验;

(五)票据稽核管理;

(六)欠费管理;

(七)价格管理;

(八)退款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加强财务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

建立用户操作管理、上机守则、操作规程及上机记录制度。

加强对操作员的控制,实行操作授权,严禁XX操作数据库。

监控数据处理过程中各项操作的次序控制,数据防错、纠错有效性控制,修改权限和修改痕迹控制,确保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十八条  加强数据、程序及网络安全控制。

设置和使用等级口令密码控制,建全加密操作日志管理,操作员口令和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加强数据存储、备份与处理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强接触控制,定期监测病毒,保证程序不被修改、损坏,不被病毒感染;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认证及网络接入口保密等方法,确保信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传输的安全。

第七十九条  建立财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储存与保管控制。

数据要及时双备份,专人保管,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点。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

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财务会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及本地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机构不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二)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卫生部备案;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