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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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标准版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标准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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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标准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

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

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

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

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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