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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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审理工作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第二章 移送审理及受理

第四条 审查调查工作终结,审查调查部门应按规范组卷;被审查调查人具有违反党纪、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处理的,在履行移送审理审批手续后,应将案卷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第五条 审理部门按照移送审理应满足的条件,受理审查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受理人员应当听取移送审理案件的有关情况介绍,并进行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材料包括:

(一)案件移送审理审批手续;

(二)立案依据;

(三)审查调查报告、证据材料;

(四)违纪违法事实材料;

(五)个人检查材料;

(六)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的审批及登记手续;

(七)审查调查组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搜查、调取、勘验检查、鉴定以及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审批表;

(八)案件的电子材料是否齐全,如含涉密材料的需提前明确告知。

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形式审核内容还应包括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是否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单独表述;是否附有起诉建议书。

第七条 案卷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履行案件移送审理审批手续的;

(二)审查调查报告未签名的;

(三)立案报告拟追责的违纪违法问题与审查调查报告不一致,且审查调查组未予以书面说明的;

(四)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有异议,审查调查组未出具书面意见的;

(五)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未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的;

(六)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搜查、调取、勘验检查、鉴定以及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七)案卷材料不完整,或者案卷未制作目录、未编页码、证据归类混乱等组卷工作明显不规范的;

(八)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未单独立卷、无起诉建议书的。

第八条 满足形式审核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履行案件接收手续,并在案件审理工作台账上对移送案件予以登记。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审理部门组成审理组,审理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应根据案件及被审查人员情况确定1人为主审。

主审人员的职责有:

对案卷进行审核;针对阅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审理部门协商处理,需要退查、补证的,按退查、补证程序办理;针对需要咨询业务部门的问题,起草工作协作函;组织与被审查调查人的审理谈话,听取被审查调查人意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审理意见,组织起草审理报告,提交审理专题会研究审议;向上级监委提交拟给予干部处分的报告;组织起草党委会议的汇报材料;组织起草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处分决定等材料;组织起草重大典型案件通报;组织案件立卷归档。

协审人员的职责有:

对案卷进行审核,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执行关、程序关;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交主审人员处理;配合主审人员进行审理谈话;起草审理报告、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处分决定等材料;对审理完结的案件立卷归档。

根据实际情况,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章 审理提前介入

第十条 审理提前介入是指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初步审理意见的工作。

审理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不是审理的必经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介入审理:

(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调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二)审查调查组对违纪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

第十二条 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应当于正式移送审理前10个工作日与审理部门沟通。

经审理部门确定符合提前介入审理条件的,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提前介入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提前介入审理后,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审查调查组讨论汇报案情的会议,也可在必要时直接审阅立案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审查调查组意见等案卷材料,就案件实体、程序、手续等方面提出审理意见。

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根据审理部门所提意见建议完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提前介入审理人员,不参加审查调查工作,不参与违纪违法事实见面等应由审查调查组完成的工作,不能“以审代查”;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为审理部门的最终意见建议。

审查调查工作全部结束后,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审理,并办理移送手续。

第四章 阅卷审核

第十五条 审理组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规范”的要求,认真审阅案卷材料。

阅卷审核的步骤为:

(一)审核审查调查报告。

主要审核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是否齐全,包括自然情况、身份情况、任职情况、奖惩情况及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时的职责分工等;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是否清楚;审查调查过程是否进行详细表述,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后果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等与定性量纪有关的事实要素;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是否分类表述;认定的违纪违法问题证据是否充分;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是否进行表述;被审查调查人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是否表述;结论是否正确。

(二)审核违纪违法事实材料。

主要审核审查调查所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审核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署的意见、申辩情况。

被审查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的,审查调查组要出具说明材料。

(三)鉴别使用证据。

主要审核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个违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是否能够合理排除;综合全案证据能否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四)综合分析,准确定性量纪。

主要审核审查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准确恰当;处理依据是否充分,使用的党纪和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第五章 退查、补证、中止审理

第十六条 审理组认为案件需要退查、补证的,须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将案件退查:

(一)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或者关键证据缺失的;

(三)遗漏违纪违法事实、遗漏责任人,或者责任划分不清的;

(四)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问题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补充完善证据:

(一)摘抄、复印的证据材料未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未加盖公章的;

(二)热敏纸等字迹易消褪材质的证据材料未采取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的;

(三)非主要、关键证据缺失,需要补充证据的;

(四)有关证据证明力较弱,需要补强证据的;

(五)有其他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情况的。

第十九条 退查、补证工作应由审查调查部门安排承办案件的审查调查组完成,审理组不得代替审查调查组进行审查调查或补证。

审查调查组完成审查调查补证工作后,须经审查调查部门同意后,报案件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退查、补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一般不超过2次。

退查、补证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退查、补证工作结束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中止审理: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介入等特殊情况;

(二)被审查调查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审理的;

(三)因被审查调查人逃脱、失联,无法继续审理的;

(四)发现被审查调查人存在新的问题线索正在另行审查调查,需等待处理意见合并审理的;

(五)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待具备审理条件后,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可恢复审理。

第六章 审理专题会

第二十二条 审理专题会专题研究案件审理相关工作。

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组织召开,纪委领导参会,会议对案件审理有关情况进行集体研究。

第二十三条 审理专题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讨论移送审理案件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定性、处理意见等问题;

(二)研究讨论移送审理案件中需要退查、补证的具体事项;

(三)研究审议、审核审理报告等重要材料;

(四)研究讨论移送审理案件形式审核与受理、提前介入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业务事项。

第七章 审理谈话

第二十四条 案件具备审理谈话条件后,经纪委分管负责人同意,审理组可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至少由2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审理组在审理谈话时应与被审查调查人认真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审查调查组在审查调查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并对被审查调查人所犯错误进行纪法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审理谈话中严禁向被审查调查人透露、暗示处理意见,或者承诺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要仔细鉴别,申辩确有理由和依据的,予以采纳;申辩没有依据的,不予采纳;申辩理由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按退查补证程序补充取证。

第二十七条 审理谈话应制作审理谈话笔录,并将谈话笔录装入案卷。

第八章 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审理组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后,应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中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部分应按照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嫌职务犯罪三部分归类表述。

审理报告应提交纪委审理专题会集体审定。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单独表述经审理认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并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起诉意见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留置时间,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清单,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加重、减轻等情节,涉案财物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等。

第三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

审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至审理报告提交审理专题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第九章 审理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就处理意见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请示汇报。

待答复后,案件审理部门应组织起草党委会汇报材料,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审议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制作处分决定,以党委或纪委名义印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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