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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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LT

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

  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规范党组织设置。

非公有制企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党员人数不足3名或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组建联合党组织。

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覆盖企业不超过5户。

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每年对隶属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第二条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

非公有制企业党委一般设委员5-9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

党员人数在7名以下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理想信念坚定、愿意服务奉献,具有组织能力、熟悉经营管理,群众威信较高、善做思想工作的标准,采取民主选举、组织选派或公开选聘等办法,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

积极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具备条件的党员业主担任党组织书记,鼓励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党员中产生党组织书记。

  第三条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

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

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提前3个月以发函或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准备。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四条严格党员发展工作。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印发<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非工〔2015〕10号)。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导向,注重在企业一线优秀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注重在企业生产骨干、管理骨干、科技骨干中发展党员;企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列为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注重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把吸收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出资人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原则上,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每年发展1名以上新党员,

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

突出政治性,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参观党性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等,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

每年“七一”及重大节日期间,党组织以适当方式组织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

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

党组织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党委(总支)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36号)执行。

会议召开情况及时通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非公有制企业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三条坚持谈心谈话制度。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四章 作用发挥

  第十四条引领企业发展。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十五条服务职工群众。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培育企业文化。

党组织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全体党员牢记党的宗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模范行为影响带动职工群众;积极培育先进企业文化,引导企业创办内部刊物、宣传橱窗、企业网站、微信平台、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十七条建设一批“双强六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以建设“双强六好”(党建强、发展强,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党组织为目标,持续深入开展“立足岗位做贡献、服务发展当先锋”活动,通过设置“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经营户”,进行“三亮三比”(亮身份、亮标准、亮承诺,比学习、比作风、比贡献),教育引导党员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立足本职岗位做好工作,用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风采。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完善场所设施。

党组织活动场所达到“六有”(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标准。

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规模较小的可与职工之家等场所融为一体,实现资源共享、一室多用。

有条件的要配备专门的电教设备,与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终端连接。

  第十九条落实经费保障。

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71号)要求,落实各项党建工作经费保障。

建立落实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每年按一定的标准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

  第二十条健全工作台账。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台账。

每次会议、活动均要指定专人记录、拍照,并分类整理归档。

每个党支部按照文件类、材料类、记录类、照片类、名册类、党员教育管理类、发展党员类、换届选举类、主题活动类、交纳党费类、党务公开类和帮扶党员类等分门别类进行建档管理。

  第六章 党建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工商部门组建非公企业党委,统筹管理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在省级以上园区设立非公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在园区党工委领导下,负责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与日常管理工作。

非公企业党委(综合党委)履行直接责任,定期研究基层党建,统筹管理辖区内非公企业党建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履行具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县(市、区)非公企业党委及园区非公企业党委(综合党委)要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细化量化工作目标,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或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等形式,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作为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每年初确定党组织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项目,落实具体责任人,开展过程监督,年终做好总结检查,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和党员群众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职工群众公开,并建立整改台账,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党建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职工意见建议征询会,在非公有制企业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及时处理职工诉求,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工作在一线开展,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解决,成果在一线体现。

  第二十四条建立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县(市、区)非公企业党委及园区非公企业党委(综合党委)组织所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项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

考核结果与本企业及党组织、党员评优评先挂钩,并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指导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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