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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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标准版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标准版)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标准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安全部。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

各部门、班组。

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闪点≥28℃至闪点?

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4.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

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

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二级动火:

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动火分析

  4.7.1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

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一级动火:

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二级动火:

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动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反动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日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NameDesign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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