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
u——回归平方和;
——离差平方和。
F=
式中:
Q——剩余平方和;
m——样本容量;
n——评价因子个数;
u——回归平方和。
④各评价因素重要性检验。
逐个检验各评价因素的显著性,从而确定出主要影响因子、一般影响因子和非影响因子,最后确定出入选的评价因素。
一般采用c检验法。
ti=
式中:
——正规方程组系数矩阵元素;
S——剩余标准差;
——回归系统估计算。
在应用回归求解时,个别林地因子与林地生产力之间可能不存在线性关系,在评价时必须采用修正系数加以处理。
⑤建立回归方程:
Y=
=
+
(11—4)
该公式可用于等地位级的其他林地生产力的估计。
11.2.2大片林区林地平均生产力等级评价
对某一林区林地平均生产力的评价
,是以计算该林区范围各林型平均生产力指标,再加以比较确定的。
某一具体林型平均生产力的计算分两步完成。
首先,利用林区内有林地面积及分布资料计算出该林型各龄级的优势地位级,计算公式为:
式中:
——计算林型i龄级林分的优势地位级;
——计算林型i龄级中第j块林地的面积(j=1,2,…,
);
——计算林型i龄组中第j块林地的地位级(j=1,2,…,
);
——计算林型i龄级的地块数。
然后,利用各龄级优势地位级
(i=1,2,…,
)确定该林型的平均生产力指标。
计算公式如下:
=
(11-2)
式中:
——该林型(第L个林型)的平均生产力指标;
——该林型i龄级林分的优势地位级;
——该林型f龄级林分总面积;
n2——该林型的龄级数。
分别计算出所有林型的生产力指标
(L=1,2,…,n3)后,再在各林型平均生产力指标值中取最大值作为该片林区的平均林地生产力等级。
即
Y=max(
,
,…,
)(1l—3)
式中:
Y--该片林区的平均生产力等级指标;
YL——第L个林型的平均生产力指标(L=1,2,…n3);
n3——整个林区的林型数量。
利用公式(11—6)计算的各林型生产力等级指标只取整数。
由此公式计算的评价指标实质上是对某一林区全部有林地主要林分(或优势林分)的林地地位级的总加权平均。
11.2.3林地资源价值评价
林地资源的价值评价,是对用于森林资源生产的林地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综合鉴定。
它依据林地上获得的效益与相应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两者之间的对比关系,以林地净收益(纯收入)作为评价标准。
在进行林地价值评价时,既要考虑直接与林地生产力有关的林地自然属性,也要考虑与林木产品销售有关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单位面积上的生物产品数量和质量以及社会对林木产品的需求和价格等因素,因此,林地价值评价
实质上是对林地资源的综合经济评价。
从我国学术界来看,目前对土地经济评价的理论、对象和方法尚存在不同看法,在评价指标的设立上一般有以下三种选择:
①按开垦1hm2生荒地的全部费用;②按级差地租;③按单位面积的总产值和纯收入。
就我国目前林地经营状况和林业生产的特点来看,以产量产值和纯收入指标来评价林地价值的方法是较为合适的。
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只能计算林地上生长着的一定林分的产出量,而不能计算该林地生产其他林种、材种的可能产出量,因而,在具体评价时,应选择相同立地条件(地位级)的一组林种、材种不同的林分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该地位级林地的价值。
评价指标应当应用总产值和纯收入两项指标同时进行。
首先,按总产值来评价林地,按总产值标准能够从单位面积上生物生产总量的角度来评价作为生产资料的林地肥力。
其次按纯收入来评价林地,按纯收入则可以从单位面积上收益率(利润率)角度评价林地的相对质量。
林地价值评价指标有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
①绝对指标。
指林地生产标准材积蓄积量,也可以用单位面积年标准材积生长量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V标=
(11-4)
式中:
V标——标准材积蓄积量或重量;
——评价林地林分的疏密度为1.0的成熟林分的单位面积量;
——各种抚育采伐的单位面积蓄积;
——单位抚育消耗立木资源蓄积;
——折合成标准林龄蓄积的系数;
——折合成标准材积蓄积的系数。
其中:
=
式中:
n——评价林地林分的轮伐期;
——标准林的成熟年限。
当用单位面积的年标准材积蓄积生长量来表示时,其计算公式为:
Z=
(11-5)
式中:
Z——评价林地林分的标准材积蓄积年生长量;
其他符号定义同前。
②相对指标。
是指按林地经济评价级分进行评价,其计算公式为:
W=
X100(1l—6)式中:
W——评价林地按总产值或纯收入评定的级分:
y——评价林地单位面积上的总产值或纯收入;
——级分为100分的标准林地单位面积的总产值或纯收入。
此外,也可用标准材积蓄积比计算级分,即
W=
X100(11—7)
式中:
——级分为100分的标准林地成熟林蓄积量,其他符号定义如前。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公式均规定采用封闭式分数表,即级分为100分的标准林地必须是最优类林地,标准材积选用当地年生产值最大的材种材积。
对大片林区林地价值的评价是采用加权平均级分计算的,其
计算公式为:
=
(11—8)
式中:
——被评价林区林地价值平均级分;
——j类地的评价级分;
——j类地的面积;
n——地类划分数目。
或者按下式计算:
=
(1l—9)
式中:
——i类地在评价林区的总林地面积中所占比重(%);其余符号定义同前。
当评价的林地距离遥远时,应采用纯收入评价级分较为适宜。
如采用标准材蓄积量或产值级分评价,应加入适当的地理位置修正值。
11.3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效益评价
森林资源的直接经济效益.就是指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收获的有形物质产品的经济价值。
包括森林主产品林木资源的价值、森林副产品即所有经济动植物可收入价值,以及森林资源多功能利用收益和空闲林地利用、地矿开采收人等各方面价值。
从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来看,既要有产量评价和产值评价,同时也包括纯收入的效益评价。
11.3.I森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
林木是森林资源的主体资源,培育利用林木是森林资源经营的重要经济目的,特别是以经营用材林的森林资源经营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一个经营单位内所有林木资源价值的大小,反映着该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和生产水平。
林木资源价值评价是森林资源经济评价的核心。
11.3.1.I用材林林木资源价值评价
用材林的价值,主要是由单位面积上的林木可利用蓄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林地所处位置和采伐作业条件所决定的,在实行林价的地区,成熟可采用材林林木资源的经济评价值由以下公式计算:
Z1=V.P.S(11—10)
式中:
Z1——某块森林的林木资源的经济评价值.元;
V——该片森林单位面积上可利用林木资源蓄积量,m/hm2;
P——林价(该片森林林木资源单位蓄积价格),元/m3;
S——该片寿林总可采成熟林面积,hm2。
当实行序列林价时,中、幼龄林分的经济评价值仍可以由公式(11—10)来计算,此时,V指幼(中)龄林分单位面积上的立木蓄积量。
在未实行林价的情况下,森林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对成熟林分可采用“扣除法”倒推计算,即由采运生产企业采伐该林分的木材生产总产值,扣除采运总成本及合理的采运利税额来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Z1=
(11—11)
式中:
Z1——某片成熟林的经济评价值;
——该林分生产的/种材总产量(以到达贮木场量为准);
——第j种材的销售价格;
——第j种材的单位销售税率;
C——采伐该林分总费用;
i——采运企业成本利润率,取社会平均生产利润率;
n——该林分可以生产的材种数。
使用此公式的关键是正确地确定采运企业的采运总生产费用。
应根据林分的采运作业条件进行典型数据调查,然后由专家估计取得。
此外,亦可以采用模拟林价的办法,计算出诙林分单位蓄积的价值,再由公式(1l—10)直接计算出林分的总经济评价值。
模拟林价的计算可直接参照林价计算公式进行。
对中、幼龄林林分的经济评价,主要以林分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费用及应积累的费用报酬来计算。
公式为:
Z2=
(11—12)
式中:
Z2——某片幼(中)龄林分的经济评价值;
——第j年在该片林分上投资的费用,应包括林分的保险费用;
i——费用利润率;
n——林分年龄。
未进行森林保险的林分,在评价其经济值时,应考虑投资费用的风险报酬。
公式为:
Z2=
(1l—13)
式中:
rj——林分第j年的正常损失率;
其他符号定义如上公式。
薪炭林的生产目的以及薪炭林在生长过程中的价值积累过程,和用材林基本一样,因而对于以生产薪材为直接目的的薪炭林的经济评价,可以参照用材林经济评价方法进行。
11.3.1.2其他林种林分林木资源价值评价
对于用材林和薪炭林以外的其他林种林分,由于经营目的已不是生产木材,因而一般不对其林木资源本身进行价值评价。
当这些林分的非林木用途(或效益)丧失,而需重新更新时,才能考虑林分林木的经济利用,此时林木的价值可由下面公式计算:
Z3=a·V·P(1-r)—C(1+i)(11—14)
式中:
Z3——防护林等林分林木资源评价值;
V——该林分的总蓄积量;
a——该林分蓄积出材率;
p——该林分所出产的薪材的销售价格;
r——销售税率;
C——木材生产总成本;
i——成本利润率。
若此时林分可生产多种材种的本材,则可利用公式(11—11)来对其林木资源进行经济评价。
11.3.2非木可再生资源的价值评价
11.3.2.1野生经济植物资源、微生物资源的价值评价
除林木资源外,森林资源内每年还可产出一定数量的山珍特产、干鲜果品、人工原料以及许多名贵中草药材等产品。
由于这些野生的经济植物、微生物产品具有散布的特点,很难全面统计其产出量,也很难全面利用,因而不能根据其资源的产量来对其进行价值评价。
对于这些经济植(微生)物资源的经济评价,一般以每年可采集利用的纯收入来反映,其计算公式为:
Z4=
-
(11—15)
=
式中:
Z4——野生植物(微生物)资源经济评价值;
——第i种野生经济植物(微生物)资源每年采集的总量;
——第i种野生经济植物(微生物)资源的收购价格;
——第i种野生植物(微生物)资源采集的平均单位成本;
n——可采集利用的经济植物(微生物)资源种数。
此外,对于那些需要利用间接手段才能加以采集利用的经济植物资源(如花蜜)的经济评价,可以该利用业的总收入为基础倒推计算,其公式为:
=
-
―
―
=
(1-rj)+
(1+i)
=
(11—16式中:
——间接采集利用的经济植物资源(中花蜜)的经济评价值;
——第j项间接利用业产品(如蜂蜜)的年产量;
——第;项间接利用业产品的销售价格;
——第/项间接利用业产品的销售税率;
——第/项间接利用生产业总成本;
i——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
n——间接利用项目数。
不难理解,无论是直接采集利用还是间接采集利用,采集业的生产组织管理水平及采集生产能力(影响采集率)均对森林非木野生植(微生)物资源的经济评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
准确评价野生植(微生)物资源的关键在于采集生产能力同森林经济植(微生)物资源产出能力的合理匹配和采集业内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实际评价时,可根据现实的采收利用程度,对计算值进行适当修正。
11.3.2.2非木培育资源的价值评价
为实现森林资源的全面永续利用,除实行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和抚育,对林木资源进行必要的人工培育外,还应对森林内其他经济植物(微生物)资源进行培育,以满足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多种需求。
同时,这也是发展森林资源的全方位利用,提高林地利用率的重要手段。
非本培育资源产出包括利用林中空地进行的各种种植业产出,利用从林环境及条件进行的各种培育业产出.以及经济林产出。
非木培育资源的经济评价值主要以每年培育业可取得的纯收入指标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Z5=
=
(11—17)
式中:
Z5——非本培育资源的经济评价值;
——i种培育业年总产量;
——i种培育产品单位成本;
n——培育产品种数。
11.3.2.3野生动物的价值评价
除植物资源外,森林内还栖息、生长着种类繁多的动物资源。
对森林野生动物资源的经济评价,一般采用年狩猎纯收入指标来表示。
其公式为:
Z6=
(11—18)
式中:
Z6——野生动物资源评价值;
——年猎取i种动物只数;
——i种动物平均每只售出价格;
C——年狩猎总费用;
n——猎取动物种数。
由于现实狩猎的自发性及狩猎的娱乐追求,一定林区一年的猎取野生动物的只数及狩猎总成本的统计比较困难。
同时,对于那些珍稀的动物较多的地区,由于保护禁猎法规的约束,用猎取收入作为野生动物的经济评价值显然不合适。
因而,可采用森林实际拥有动物数量或价值进行评价,其价值公式为:
Z6=
(1l—19)
式中:
z6——森林拥有野生动物的价值量;
S--森林总面积;
——该片森林中第i种动物单位面积上的平均只数;
——第i种动物平均每只的价值;
n——森林中的野生动物种类总数。
对于某些特别的稀有珍贵动物(如东北虎、大熊猫等),现已很难用货币单位来计量其所具有的价值.一般以拥有数量来表示。
11.3.2.4驯化、养殖动物资源的价值评价
现有森林资源经营企业除利用林地从事各种种植业外,还可利用林区丰富的草场及树叶等饲料资源发展养殖业。
根据养殖动物可提供收入的特点,SH养动物资源的经济评价可分为一次性收入的经济评价和常年性稳定收入的经济评价。
一次性收入养殖业,是指以获取肉类、皮类等产品为目的的养殖业,其经济评价值以每年可提供养殖物出栏数或年养殖纯收入表示。
年养殖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Z7=
(11—20)式中:
Z7——驯养一次性收入动物的经济评价值;
——某种动物年出栏数;
——该种动物平均每只出栏价格;
——该种动物平均每只出栏养殖成本;
n——一次性收入动物养殖种类数。
常年性稳定收入养殖业是指从养殖动物稳定地经常提供一定经济收入的产品为目的的动物养殖。
如养殖马鹿以获取鹿茸、养羊以获取羊毛等。
其经济评价值以年可获取纯收入为指标,计算公式为:
=
=
(11—21)
式中:
——驯养常年性稳定收入动物的总经济评价值;
——驯养i种常年稳定性收入动物的只数;
——平均每头i种动物年可产i种经济产品的数量;
——i种经济产品单位价格;
——i种动物每头年饲养总费用;
n——驯养的常年性稳定收入动物种类数。
如果驯养一头动物可经常稳定获多种经济产品,其价值可分别计算,按头(只)数累计。
11.3.3非木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