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大纲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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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大纲3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常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行政的概念、分类,行政法的概念、特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地位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内容,并能运用这些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行政法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含义

(一)概念私人行政

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

(一)概念

行政法是创设行政组织和行政权,规范行政权的存在与行使,对行政权的行使后果实施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

(二)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2.内容多、范围广,富于变动性、缺乏相对稳定性。

3.体系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显的界分。

(三)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一般法律渊源

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法

(二)我国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判例法。

(三)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①层级效力②不同层级规范的效力③规范效力冲突的处理规则

四、行政法的地位和功能

(一)地位

1.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2.行政法对社会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影响越来越突出。

(二)功能

1.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障行政权的行使。

2.监督与控制行政权,防止其滥用。

3.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法律关系

(一)含义

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行政主体是恒定一方。

2.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不对等性。

3.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法律的预先规定性。

4.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

行政职权行政职责

5.行政争议主要通过行政程序裁决,也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裁决。

(三)内容

1.主体2.客体53.内容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为行政法的各个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判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有:

普遍性、法律性、特殊性、适用性。

(二)基本原则的内容

1.合法性原则

权力来源合法;权力行使程序合法;权力行使依据和内容合法;违法行政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符合法律目的;应有正当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客观规律。

七、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行政法产生的条件

1.政治条件2.思想条件3.经济条件

(二)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特点:

①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立有行政法院管辖和处理行政案件;英美法系国家不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

②法律适用上,大陆法系国家在案件审理中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原则,适用普遍法规则为例外;英美法系以适用普通法规则为原则,适用行政法规则为例外。

③行政法体系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体系较为完整。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体系缺乏完整性。

④行政法功能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注重保障与控制行政权的双重功能,英美法系国家以控制行政权为行政法的核心。

4.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八、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管理法”论

(二)“控权法”论

(三)“平衡法”论

(四)观点评述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法?

它有什么特点?

2.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3.行政法对国家行政管理的作用是什么?

4.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5.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作用是什么?

6.什么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7.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行政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能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分类,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机关的含义和范围,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范围,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等内容,并运用这些理论分析涉及行政主体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二、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三、行政主体的分类

(一)职权主体与授权主体

(二)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5

四、行政主体之间关系

(一)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1.隶属关系2.公务协助关系

(二)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特点

1.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专门国家机关。

2.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而设立。

3.其成立时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分类:

1.以职能活动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以职能权限为标准分为: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行政机关。

3.以职能活动的系统范围为标准分为:

外部行政机关与内部行政机关。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一)国务院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直国务院属机构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七)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第三节其他行政主体

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及特点

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的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特点是:

1.是除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

2.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其主体资格的取得与组织机构的设立不同步。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他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行政机构

(二)公务组织

(三)社会组织

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一)含义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二)特征

1.公益性。

2.优先性。

3.先行有效性。

4.不可自由处置性。

5.强制支配性。

(三)内容(略)

二、行政职责

(一)含义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内容(略)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3.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中有什么特殊地位?

4.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如何处理?

 

第三章行政公务人员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行政公务人员的含义和范围,行政职务关系、行政公务行为等内容。

第一节行政公务人员概述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

是指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一)国家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行政法上的公务员是指行政公务员,即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履行行政公职,具有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是指除行政公务员以外的行政公务人员。

三、受委托人与行政公务人员

受委托人的范围要广于行政公务人员。

受委托人主要有:

行政机关、公务组织与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公务人员是指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第二节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

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职期间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特征

1.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2.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3.是特殊的劳动关系

4.属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一)内容

是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公务员的权利

(三)公务员的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基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有关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1.选任行为

2.委任行为

3.聘任行为

4.考试录用行为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1.转换任职

2.升职或降职

3.其他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1.退休、离休、退职

2.辞职、辞退

3.罢免或开除公职

4.判处刑罚、丧失国籍或死亡

四、行政职务关系的保障(略)

 

第三节行政公务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一)确认标准

1.时间要素

2.名义或标志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权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

(二)应注意的问题

1.公务行为实施应具备和遵守的法定条件不是确认标准

2.行政主体内部的职责权限分工也不应是确认标准

3.行政公务行为的延伸或引申行为,应当确认为公务行为。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公务人员?

它有什么法律特征?

2.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3.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公务员法?

第四章行政相对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能掌握行政相对人含义、法律地位、范围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以进一步明确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一)概念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特点

1.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2.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人。

3.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

(三)确定并研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行政法规范规定的权利

2.行政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其他法律权益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遵守行政法规范的义务

2.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3.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其所居于被管理对象的地位与活动密切相关。

2.责任内容以人身权、财产权为主,责任方式以惩罚性为主。

3.责任的承担体现着行政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方式。

二、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1.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情形

2.符合法定责任能力条件

3.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二)确定与追究责任的机关

三、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内容与方式

1.惩罚性责任

2.补救性责任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它有什么法律特征?

2.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有哪些?

 

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行政责任的确认、内容与方式等,以加深对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制度的理解。

第一节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1.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根据责任的功能与目的不同,分为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和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

3.根据责任内容的不同,分为财产性行政法律责任和非财产性行政法律责任。

4.根据责任的确认与追究机关的不同,分为权力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司法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特征

1.其责任与特定法律身份及其职权、职责内容相关。

2.对行政公务人员和受托人的行政公务行为承担责任。

3.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责任。

4.依赖于行政救济与监督制度予以确认和追究。

二、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确认的根据与条件

1.行政违法或不当是引起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直接根据和实质条件。

2.行政违法或不当须发生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

3.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为法律规范所规定。

(二)确认机关

1.权力机关

2.行政机关

3.人民法院

(三)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

内容:

1.对公务利益和行政职务行为所承担的补求性责任。

2.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

方式:

撤销违法行为;履行职责;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正不当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三节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特征

1.该责任是基于其在行政职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身份而形成。

2.主要是向行政机关和国家承担的。

3.是一种个人责任。

4.主要依赖于行政内部法律监督制度进行确认和追究的。

二、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

1.具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或情形

2.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

(二)确认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任免行政机关

3.行政监察机关

三、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

1.行政处分

2.赔偿损失

3.违法所得收入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违法?

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行政违法有哪些类别和具体情形?

3.如何认定行政越权和行政滥用职权?

4.如何确定程序违法的效力?

5.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是一种什么关系?

6.什么是行政责任?

它有哪些法律特征?

7.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8.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行政责任的转继?

9.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责任如何划分?

第六章行政行为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行政行为概念、特征、基本分类、要件以及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具备基本的分析应用能力。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单方性

(三)强制性

(四)无偿性

(五)服务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四、其分类方式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构成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

(一)行为主体享有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为主体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三)行为产生了法律后果

(四)行为已经作出并为相对人知晓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政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四、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生效规则

(一)生效时间及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

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

是指法定条件出现后,由法定机关依法终止其效力的情况。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行为?

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2.行政行为的范围如何界定?

3.行政行为有哪些形式?

行政法对行为形式有什么要求?

4.如何认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5.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消灭受到哪些规则的约束?

 

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分类与效力。

对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内容熟悉并掌握。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也可以在静态意义上界定概念。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及分类

(一)范围

是依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依职权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

3.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

1.地域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四、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理论层面,有助于科学建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

实践层面,有助于界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是指国务院依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性质

是执行性立法、有限制的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的混合。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则

(一)立法活动的一般原则

(二)行政法规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1.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

2.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三、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一般立法事项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国务院行使法定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

是指应由法律规范但尚未制定法律,且制定法律条件不成熟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事项。

四、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与风格技术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

5.公布与施行

6.解释

(二)行政法规的风格技术

1.名称

2.结构

3.风格

五、行政法规的适用

(一)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一般不溯及既往

(二)冲突裁决机制

1.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行政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六、对行政法规的监督

(一)审查程序的启动

1.备案审查

2.提请审查

(二)审议决定

第三节规章

一、规章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种类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二、规章的权限范围

(一)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

1.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规章的制定程序与风格技术

(一)制定程序

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5.公布与施行6.解释

(二)风格技术

名称用语体系

四、规章的适用

(一)适用规则

1.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3.一般不溯及既往

(二)效力关系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冲突裁决机制

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由国务院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五、对规章的监督

(一)审查程序的启动

(二)审查

第四节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特征有:

制定主体广泛;效力具有多层级性;内容受到极大限制;制定程序简易;不属法的范畴。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与形式

(一)范围

1.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4.规定、办法等。

(二)形式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在行政管理中可以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在司法审查中可以作为裁判所引用的规范。

四、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系统自我监督

3.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它有什么法律特征?

2.什么是行政法规?

它有哪几种名称?

3.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4.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的法律地位如何?

 

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3-1361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相关理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其作用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4.其一般为要式行为,须依法定程序以特定形式作出。

5.其具有可救济性。

6.其形式上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7.其效力具有一次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享有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为主体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为产生了法律效果

4.行为已经作出并为相对人知晓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2.拘束力

3.执行力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生效时间

告知、受领、附条件

(二)无效、撤销

1.无效

2.撤销

3.撤销的法律结果

(三)废止

(四)中止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律规范或政策,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种类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二、行政奖励行为

指由行政机关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守法纪的相对人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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