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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

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建设工程按期、保质顺利竣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管理由总工程师牵头,工程部具体实施。

第二章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第三条责权划分

(一)公司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1

2.及时按公司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

对公司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公司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公司、监理不正确的指令。

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公司和监理的确认。

在公司、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公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

监理可发出停工令。

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第四条技术质量管理方针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第六条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公司档案管理员在总工程师的指令下,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图纸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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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第七条设计交底设计交底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

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公司、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由公司分发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

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公司、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2.施工总平面图;3.综合计划:

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5.季节施工措施;3

6.质量保证措施;7.安全技术措施;8.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公司、监理,重大修改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第九条技术交底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

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施工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

(一)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公司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2.合理化建议;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公司及设计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材料检验4

(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

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对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公司、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公司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第十三条技术检验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

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

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

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隐蔽验收

(一)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中间验收5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公司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第十六条设备试运转

(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1.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3.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4.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公司、监理单位参加。

(三)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2.档案齐备。

(二)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第十八条质量评定

(一)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

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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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持证上岗

(一)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二)公司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

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

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

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

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

监理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计量

(一)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公司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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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为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的控制,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工程部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3.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第二十五条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一)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

(二)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四)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五)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六)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七)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

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工序的质量控制8

(一)监理单位审核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等)、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检查等记录。

隐蔽工程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认,并经项目部认可后方可隐蔽。

(二)对于重要及特殊结构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三)对于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在监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的同时,工程部应对其进行平行检查。

(四)对于监理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及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并报公司总工程师签认,严重的应报公司总经理签认。

(五)总工程师将不定期地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章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为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有效的控制,以达到拟定的工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一)工程项目管理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和分阶段目标、里程碑目标,报总经理审批后,实行目标控制。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司要求、合同工期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三)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四)监理单位根据公司的进度目标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制订自己的控制措施,并认真实施。

(五)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控制人员在数量上和业务能力上能否满足要求,并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查和监督实施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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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各阶段的主要目标进度和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工期的实现。

(七)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分析、纠正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八)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好各施工单位及供货商之间的配合工作,确保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按时供应到场。

(九)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又纠正不力时,可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调整措施;仍无效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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