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 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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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第二章.docx

船舶管理第二章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公约(solas74)

SOLAS公约的制定与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有着密切的关系。

该惨剧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制定一部世界认可的安全准则势在必行。

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制定安全规则。

1914年1月20日,出席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现行的公约是由SOLAS74公约及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三个部分组成,其核心部分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

74公约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

船员考试中涉及的所谓“SOLAS公约”的内容,均是指公约附则的内容而非指公约正文的内容,公约附则的内容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更新。

公约附则共有12章:

第Ⅰ章总则:

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检验与证书。

第Ⅱ章构造:

包括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包括对客、货船的各种救生设备的要求(IMO于1996年通过了MSC48(66),将本章中的部分内容定为《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包括GMDSS的配备和要求。

第Ⅴ章航行安全:

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Ⅴ章航行安全:

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Ⅵ章货物装运(一般规定、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谷物装运)。

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装运:

包括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及液化气体船的构造和设备。

第Ⅷ章核能船舶。

第Ⅸ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第Ⅹ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除另有规定外,附则仅适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附则各章中的适用范围,均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1.检验种类

公约规定的有:

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

1)客船的检验:

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3)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3)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

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4)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期间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船底外部检验:

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6)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1)客船安全证书:

不超过12个月;

(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4)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5)免除证书:

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

(6)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

(7)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

(8)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

(9)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再有效:

①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证;

③船舶更换船旗。

在缔约国之间的船期变更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

1.干货船

干货船(适用于1992.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要求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

(1)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

(3)一般的安全须知,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

(4)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2.客船

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界限上的关闭装置及其控制装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摇后的扶正装置。

应急电源:

船舶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纵倾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并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小时、货船为18小时的应急供电:

1)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电梯;

2)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

3)操舵装置处;

4)航行灯、信号灯处;

5)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GMDSS设备。

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货船为3h,客船为36小时。

每艘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及所有客船应设有下列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一台VHF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收70频道上的DSC及遇险报警以及6频道、13频道、16频道上的无线电话;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安全信息无线电设备;

6)一台卫星EPIRB,应能通过406MHZ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或1.6GHZ上工作的INMARSAT静止卫星发送遇险报警,并应:

(1)安装在易于接近的位置;

(2)可随时由人工释放并能由一人带入救生艇筏;

(3)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释放并启动遇险报警;

(4)能人工启动遇险报警。

1.操舵装置的配备

(1)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如果操舵装置有二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装置,则可不设辅助操舵装置。

(2)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速度前进时,能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相同条件下在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3)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速度的1/2或7kts前进时(取大者),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独立的通信设施,在驾驶室、机舱以及舵机室处所应永久显示操舵装置的遥控系统和动力装置转换程序的操作说明和方框图。

2.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

(1)开航前12小时,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包括:

①进行操满舵试验

②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

③驾驶台与舵机间的通信试验

(2)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使用一台以上同时工作的操舵动力设备。

3.演习

应急操舵演习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与驾驶台的通信程序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4.记录

操舵装置的试验核查以及应急操舵演习的详细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

.船舶识别号:

(1)适用的船舶:

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适用的日期:

新船于2004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3)编号的标注的位置:

每船至少两处标注,船尾或船中左舷和右舷的最深的核定的载重线以上船名之下,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正面的可见位置。

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

(4)制作要求:

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用中心冲头冲刺,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

2.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SynopsisRecord)

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1)适用的船舶:

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适用的日期:

新船于2004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

即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要记录》。

(3)记录要求:

①记录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

②记录要用IMO制定的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

③记录项目:

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称及地址、入级船级社、ISM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

④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

⑤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

⑥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可以另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

⑦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

⑧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

恐怖主义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的,并具有以非正常的暴力手段打击无辜者为目标的特点。

2001年,“9.11”事件震惊全球,反恐成为各国关注的头等大事,2001年11月,IMO在22次大会上通过了“审议防止威胁乘客、船员和船舶安全的恐怖行为的措施和程序”的大会决议(A.924(22)),成立了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负责起草SOLAS公约有关保安条文的修正案以及ISPS规则。

2002年12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以及SOLAS有关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ISPS规则由A、B两个部分组成,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B部分为对实施A部分的指导。

1.适用范围

ISPS规则适用范围为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以及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2.定义

《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检验种类

公约规定的有:

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

1)客船的检验:

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3)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3)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

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4)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期间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船底外部检验:

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6)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1)客船安全证书:

不超过12个月;

(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4)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5)免除证书:

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

(6)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

(7)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

(8)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

(9)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再有效:

①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证;

③船舶更换船旗。

在缔约国之间的船期变更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

国际载重线公约

1)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m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非营业性游艇、渔船、某些在特定区域内从事航行的船舶。

2)主要内容

公约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

公约正文包括:

定义、一般规定、适用范围、船舶检验和检查、证书、载重线的浸没等内容共有34条;附则Ⅰ为载重线核定规则,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附则Ⅱ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适用的区域;附则Ⅲ为证书。

3)一般规定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必须按公约规定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否则不能从事国际航行。

4)载重线的浸没规定

(1)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所在季节及区域的载重线,不论出海时、航行中或到达时均不应被浸没;

(2)当船舶处于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时,其相应的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上指出的淡水宽限。

若密度不是1.000时,此宽限量应以1.025和实际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

(3)船舶从江河或内陆水域的港口驶出时,准许超载量相当于从出发港至出海口所消耗燃料和其他一切物料的总重量。

1.检验:

(1)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对船舶结构和设备进行全部检查,保证各种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公约要求:

(2)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在证书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以保证:

①船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影响计算确定载重线位置的变化;

②开口防护装置和设施、栏杆、排水舷口和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等保证在有效状态;

③干舷标志正确永久地标志着;

④备有进行修理、改装和改建后的资料。

年度检验的情况应在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上签署。

(3)换新检验:

检验间隔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5年,这种检验应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公约要求。

2.证书

(1)对依据公约要求进行检验和勘划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对依据公约给予免除的船舶签发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免除证书由主管机关或有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但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该证书也可以请另一缔约国签发并具有同等效力,对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得发给国际载重线证书。

(3)证书的有效期限:

①国际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②进行换证检验后,如果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失效之前不能发给船舶,检验人员或组织可延长现有证书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5个月,延期的情况应在证书上签署;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拟定检验的港口,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仅为完成至检验港口的航次,不得超过3个月。

③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对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而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有效期仅限于进行单次国际航行。

(4)证书的中止有效和失效

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国际载重线证书中止有效:

①船体和上层建筑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有必要正增大干舷;

②年度检验中规定的有关装置和设备没能保持有效状态;

③证书上没有签注表明已进行了规定的年度检验;

④船体结构强度降低到不安全的程度;

当船舶改悬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将失效。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1.产生背景

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船舶安全和污染事故8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且重点在于公司和船员对船舶的管理和操作。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于1992年4月草拟,并顾及了修改中的SO9000,于1993年11月4日由IMO第18届大会通过A741(18)号决议,即ISM规则。

1994年3月的OLAS公约外交大会上通过SOLAS74第11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ISM规则获得了法律强制力。

2.要求

ISM规则要求船公司和船舶建立、实施、保持安全管理体系(SMS),并分别取得“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500GT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船,应不迟于1998年7月1日满足ISM规则的要求。

500GT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满足规则的要求。

从规定的日期起,各港口国主管机关将对未执行ISM规则的船舶实施滞留或不准其进入港口。

3.规则内容

《ISM规则》由13个部分组成。

包括目标、适用范围、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和船长的责任和权力、指定船/岸间直接联系的人员、对岸上和船上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他们胜任工作,熟悉SMS、制定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操作方案及应急部署及其演习和操作计划、船舶及设备的维护制度和计划、船上对不合格的情况与事故及险情的报告和分析、编制用于叙述SMS的“安全管理手册”、公司定期对SMS的运行进行内部审核、主管机关对符合ISM规则的公司审核及发证与监督等。

1.ISM规则目标

ISM规则目标是为船舶营运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提供一个国际标准,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2.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

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租赁人,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其名称以及详细信息。

ISM规则对公司的要求即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是:

(1)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每个公司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

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3.安全管理体系应具有以下功能:

(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有关的国际和船旗国立法的指令和程序;

(3)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事故和不符合规则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内部评审和管理性复查程序。

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公司应当制订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说明如何实现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

公司应当保证船岸各级机构均能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2.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其名称以及详细信息。

对管理、从事和审核涉及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明确并用文件形式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公司应当负责保证向指定的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以便使其能够履行各自的职责。

3.指定人员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和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

被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

4.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4)审核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不足之处。

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5.资源和人员

公司应当保证船长:

(1)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得到必要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

(1)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2)新聘人员和新调至该岗位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

(3)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对有关规定、规则和指南有充分的理解。

(4)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5)使船上人员借此能够获得以一种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其他语言书写的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船上人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6.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方案和须知的程序。

与之有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

7.应急准备

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建立标明、阐述和反应的程序。

公司应当制订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涉及其船舶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

8.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得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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