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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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管理办法

凤庆县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维稳工作,不断规范学校管理,减少或杜绝学校刑事案件及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的安全维稳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维稳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人人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的思想观念。

第四条学校对本校的安全维稳工作负总责,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的领导是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总务处、政教处、教学处、保卫处负责人、村完小负责人、门卫室、实验室、图书室、电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管理人员、年级长、班主任、任课教师是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维稳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要检查和排除学校安全隐患;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六条学校要将安全维稳工作纳入对各个岗位、各类人员考评奖惩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安全维稳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师生伤亡事故或刑事案件的责任人员,一律不予考虑提拔、晋职、评先选模等,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校内安全维稳工作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维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维稳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八条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维稳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九条学校要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盘查询问、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要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学校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凤庆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贮存、加工、供应、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严禁学校食堂经营“三无”

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四季豆、出芽变绿土豆、野生菌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定期检查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要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室。

幼儿园(学前班)、小学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

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有寄宿生的学校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十八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要粘贴统一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个人机动车或其他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校车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相应准驾车型,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安全维稳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

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维稳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维稳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维稳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包含以上13个制度的内容,并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学校日常安全维稳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维稳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必须逐级审批、备案,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落实管理人员,明确所担负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要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离校之前,学校必须有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巡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对社会开放停车。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必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聘用有犯罪史、刑满释放人员,有精神病史的人员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必须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要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要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要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条学校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综治、公安、工商、卫生、食药监、住建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努力消除影响师生安全、校园稳定的因素,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谐。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学校矛盾纠纷,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坚决杜绝师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发生,确保学校和谐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认真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积极开展防邪教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自觉抵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学校的干扰和渗透。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全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四条开学初、放假前,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要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针对不同课程和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要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要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组织学生

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学生的防溺水教育,禁止学生到江河湖海、水库、沟渠或其他无安全保障设施的地方戏水、游泳。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各种事故的应急演练。

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食品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制定教职工安全维稳工作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维稳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沟通配合,指导家长(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学生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

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十一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发生师生伤亡事故时,学校要及时按程序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办理平安保险赔付手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在学校安全维稳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无刑事案件或师生伤亡事故发生的学校和个人,县教育局将视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方面的表彰、奖励,并把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纳入教育责任目标管理、校(园)长任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局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有关安全生产和综治维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凤庆县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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