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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2)第二层次法规---由国务院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如《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3)第三层次部门管理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
如: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
2、部门性。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明确了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从部委办厅局到县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多。
3、差异性。
《招投标法》以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认定是否强制性招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资金性质认定。
国有资金(财政资金)范围请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2条和《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政发〔2009〕23号)第2条。
10、评标结论实践性。
《招投标法》第40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等都规定了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结论是否正确,需要通过公示进行检验,因此,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组建主体。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投标法》第37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0条负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8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9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44条等。
2、法规依据。
《招投标法》37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30条、《浙江省政府采购评标运行规则》(浙政采办[2001]16号)第3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8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9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6条等规定:
(1)成员结构。
评委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业主人数。
“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
(3)专业构成。
评标时,可以根据评标需要由5名以上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也可以由5名(含5人)以上经济专家或5名(含5人)以上技术专家组成。
3实行回避制度;
(1)抽取回避;
招投标中心在抽取时,根据现有档案材料进行回避。
(2)评标回避:
由于实行评标专家通知保密制,评委只有到评标室听取介绍后才知道是否需要回避。
4、重新评标不重复制度。
“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十四)。
5、建库规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43条、《招标投标法》37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0条等。
6、招标文件规定:
一般表述为: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等。
7、我市评委的产生(组成)方式—评委来源:
依据《招投标法》37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3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9条等。
开标前由招标人(业主)或代理机构到招管办填写申请表,确定产生的方式:
(1)衢州专家库江山分库抽取;
(2)衢州专家库抽取;
(3)省发改委重点办专家库抽取(省招投标中心);
(4)库外选取(院校、协会、科研所、监测中心、技术性单位等)。
(三)、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1、独立评标权。
《招投标法》3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3条“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等。
2、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权。
《招投标法》3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1条等都有类似规定。
3、推荐中标后选人。
《招投标法》40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3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7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45条等都有规定。
4、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3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5条、《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03]13号)第16条“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等。
5、法定其它权利(略)。
(四)、评标委员会的义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6条等。
1、客观、公正地评标;
2、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情况保密;
3、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4、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评委成员责任追究形式(种类)
1、责任追究形式(种类):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2、责任追究依据:
《招投标法》56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57条、58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3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7条、78条、79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等。
3、评标委员会责任性质----评标委员会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因而,评标委员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2).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委员会,不是“定”标委员会;
“评”,是评估、评议、评审、分析、比较的意思。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这里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评议、评审、分析、比较。
《招标投标法》没有给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权利,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有“推荐”中标人的权利,而且,必须推荐“合格的”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候选人排序,以供招标人、代理机构定标时参考。
(3).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的,是协助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理应对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请注意,是“书面”“报告”,是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
对谁负责,就向谁报告。
(4).没有招标人、代理机构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招标投标法》40条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这就是说,没有招标人、代理机构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5).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决策参谋,是咨询组织;
《招标投标法》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因此,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知识型的、咨询型的临时工作组织,是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决策参谋。
因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是参考性的,而非决策性的(招标授权推荐除外)。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同的概念;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不是一个概念。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自然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有职业道德,要公平公正地依法进行评标。
《招标投标法》44条(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56条(收受财物或其它邓处承担责任)。
三、评标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分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
1、资格审查前准备:
招标人、代理人:
1)核对报名资料,准备资格审查表格、材料;
2)查询投标人行贿情况:
《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浙检会(预)〔2004〕13号)《关于在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做好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254号)等;
3)查询投标人不良行为情况:
利用网络、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了解潜在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停止投标情况)、项目班子情况、特别是项目经理在建工程情况;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号)等。
4)设置资格审查表格;
5)准备阶段整理情况提供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
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有具体的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据其规定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文件未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的依据。
2、资格预审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1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
)第20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6条1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6条、17条18条19条等。
3、其它事项:
(1)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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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
(2)“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
(3)《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规定“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
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
”
(4)“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专家一般应在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
4、资格后审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五项规定等。
5、资格审查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投标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可从以下因素考虑”:
1)企业资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注册资本金、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财务状况及资信要求;
3)项目经理资质、资历、职称、学历要求;
4)技术负责人资历、职称、学历要求;
5)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要求;
6)施工机具及设备、检测设备要求;
7)同类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完成工程量的要求;
8)质量、环保、卫生方面认证体系的要求;
9)近几年内违法、违规及拖欠工资、克扣工程款、材料款等不良记录的要求;
10)近几年内仲裁及法律诉讼的要求;
11)分包的要求;
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保的要求;
13)工程担保要求;
14)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二)、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评标程序是: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因此,可以细分为:
评标的基本程序应包括:
1、查明评委到场情况;
2、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3、宣读评标纪律,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评标委员会共同推荐评委会主任(一般应为专家评委),讨论评审方案;
5、招标采购单位代表简要介绍项目情况;
6、评委阅读招标文件;
7、评委审阅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8、评委要求投标商澄清有关问题;
9、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价、打分;
10、评委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计汇总分数,根据分数高低对投标商进行排序;
11、统计复核(可以由代理人、公证机关完成);
12、评委列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提出评标意见或建议;
13、评委核对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可以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代拟);
签署评标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14、监督部门宣读监督意见;
15、公证机关起草公证文书、宣读公证词;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标运行规则》第10条规定---初评---细评---终评。
当然以上所列程序并不是每个都是必需的。
比如采购单位介绍项目情况、评委要求投标商澄清投标文件、宣读监督意见或公证词等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减。
(三)、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比较多,不同的行政规章和管理理制度作出不同的规定(分类)。
若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划分,主要是:
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章
初步评审是指对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包括技术符合性、资信符合性和商务符合性性鉴定。
目的是筛选出符合最低要求标准的标书,沟汰基本不合格的标书。
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章
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1)技术评审。
主要包括:
1)施工总布置(布置合理性);
2)施工进度计划(满足业主对工程竣工要求);
3)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各单项工程采取的方法、措施);
4)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技术文件对招标工程项目在技术上的意见、建议。
(2)商务评审。
是指从成本、财务和经济分析等方面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估量授标给各投标人后的不同经济效果。
1)对投标书的响应性审查;
是否愿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与技术规范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无附加条件等。
2)审查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并与标底进行比较,发现有较大差异的地方分析其原因。
评定报价是否合理,以及潜在的风险问题。
3)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4)分析机械台班、工人计日工资,以及另增材料单价的合理性。
5)分析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资金流量表合理性,以及所列数据的依据。
6)分析投标人提出的财务或付款方面的建议和优惠条件。
3、评标委员会怎样评标---一听、二阅、三到、四审、五注意。
一听:
听取招标人、代理人情况介绍。
1)报名情况;
2)接受投标文件情况—“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的四项情况:
A、招标的目标;
B、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C、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D、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阅:
1)阅读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办法、标准;
2)阅读看投标文件;
三到:
1)心到---专心评标;
2)眼到---认真审查投标文件,着重阅读实质情条款;
3)手到---对需要质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加分、扣分事项做好记录,并在投标人文件上做出标记。
四审:
1)审查招标文件,特别是评标办法,确定有无违法或不理解的地方;
2)审查投标人技术文件;
3)审查投标人商务(报价)文件;
4)审查资信文件。
五注意:
1)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
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3)注意废标和无效标合法性;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等都设定废标条款,废标、无效标是非常严肃的,要注意招标文件规定;
4)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排名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8条;
5)注意招标文件规定的的情况。
(五)、评审中问题处置
1、评标依据(标准、方法)问题
我国采用“评审标准制订权和评审权”相分离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把握2点:
(1)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2)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货币换算问题。
“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8条。
3、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主要有三种情形
1)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种情形:
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2)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属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6条细微偏差的。
(2)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提出:
评标委员会名义提出,评委待答复后签名。
(3)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形式: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4)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范围:
1)提出前提是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2)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3)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招标文件应当设定“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6)法律后果: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2条。
4、关于串标问题: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
(1)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第32、第50条第53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6条、第51条、《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68)、《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6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第47条第74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第49条等。
(2)受理查处机关: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