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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输送机操作规程

悬挂输送机操作规程

悬挂输送机操作规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适用机型:

包括链条节距为:

100,160毫米的所有机型设备。

一、认真执行《机械化运输设备通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二、认真执行下述有关补充规定:

1、检查猫头吊支架不得歪斜,挂勾、吊具完好安放牢...

适用机型:

包括链条节距为:

100,160毫米的所有机型设备。

一、认真执行《机械化运输设备通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二、认真执行下述有关补充规定:

1、检查猫头吊支架不得歪斜,挂勾、吊具完好安放牢靠。

2、在悬挂输送机通道两旁各500毫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3、工件必须吊挂牢靠合适,工件下端离地面距离不得少于200毫米,另件与另件之间不得相碰。

4、工件运到终点必须卸下,不准让工件在悬挂输送机5、铸造用悬挂输送机:

(1)严禁将铸件挂在悬挂输送机上敲打浇冒口。

(2)经常清理通道上积砂、泥芯和掉下的铸件。

篇2:

采煤专业各工种操作规程

总则

第1条采煤是矿井系统工程中的主要工艺,它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移设、回拄放顶和巷道维修七个工序。

因此,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采巷道内进行工作的各工种都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2条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操作和指挥生产的人员都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有重点煤矿、地主国芝营煤矿、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所属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不准进行上述工作。

第3条经考试合格的新工人或临时参加采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操作,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方准独立操作。

第4条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情况和接受任务;下井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入工作面必须携带齐全必用的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不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

第5条各工种的操作人员都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操作。

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

还必须学习所兼工种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知识,并经过合格全才能时行兼职工作的操作。

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指挥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7条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操作对象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8条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进,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遇有人员;遇有其它情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执行;

2.采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内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2%时,附近20米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9条采煤工作面遇下列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上级汇报,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恢复工作。

1.工作面顶板显著来压,造成支护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

2.风量骤变,风向改变;

3.空气骤然变热或变冷;

4.有害气体起限,有异味;

5.空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

第10条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系,经确认不影响他安全时,方可作业。

第11条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工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设该种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

第12条工作面、顺槽输关机开停信号的使用一律执行谁停谁开的原则。

若输关机长时间停开应在详细检查和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输送机信号。

第13条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14条本规程是以长壁采煤工作面各工种的操作方法为主编制的。

列入本规程的操作方法地基本的、普遍采用的方法。

由于各个煤矿具体条件和情况不同,本规程不可能包括一切工种和各种特殊情况的操作规程,各单位还应制订适保合自己具体条件的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经矿务局批准后执行,但不能违反本规程。

第15条本规程由生产副局、矿长负责贯彻执行。

篇3:

煤矿安全规程(十七)

第八章设备检修

第七百三十二条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

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水源、汽源、风源、油源等,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字样的警示牌。

拆卸有压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条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

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

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条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卸卡车箱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车辆设计的安全设施固定箱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二)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油箱,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重型卡车拆卸故障轮胎时,必须将气放尽;拆卸后桥轮胎时,必须将相连两胎的气放尽。

(四)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量。

(五)搬运蓄电池时要防止电解液溅出。

第七百三十七条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须先把全部能量释放。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第七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百三十九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第七百四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七百四十一条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条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百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健康监护

第七百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百四十五条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

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条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五十条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附则

第七百五十一条本规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近水平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下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10°的煤层。

  倾斜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10°~45°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近距离煤层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井巷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水平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阶段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区段(分阶段、小阶段)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

  主要运输巷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

开凿在岩层中的称岩石运输大巷;为几个煤层服务的称集中运输大巷。

  石门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主要绞车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不直接通到地面,为一个水平或几个采区服务并装有绞车的倾斜巷道。

  上山在运输大巷向上,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

按用途和装备分为:

输送机上山、轨道上山、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在运输大巷向下,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

按用途和装备分为:

输送机下山、轨道下山、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阶檐台阶工作面中台阶的错距。

  老空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锚喷支护联合使用锚杆和喷混凝土或喷浆的支护。

  喷体支护喷射水泥砂浆和喷射混凝土作为井巷支护的总称。

  冻结壁交圈各相邻冻结孔的冻结圆柱逐步扩大,相互连接,开始形成封闭的冻结壁的现象。

  止浆岩帽井巷工作面预注浆时,暂留在含水层上方或前方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掘进工作面漏浆、跑浆的岩柱。

  混凝土止浆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时,预先在含水层上方构筑的,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向掘进工作面漏跑浆的混凝土构筑物。

  冲击地压(岩爆)井巷或工作面周围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

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主要风巷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的总称。

  进风巷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

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井风巷。

  回风巷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

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采煤工作面的风流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中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的风流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串联通风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扩散通风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独立风流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再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全风压通风系统中主要通风机出口侧和进口侧的总风压差。

  火风压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局部通风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循环风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主要通风机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1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某分区通风阻力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为了增加风量而在该分区使用的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上行通风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下行通风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瓦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

有时单独指甲烷。

  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总称。

  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瓦斯(二氧化碳)在空气中按体积计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瓦斯涌出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sup>3</sup>/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经煤尘爆炸性试验鉴定证明其煤尘有爆炸性的煤层。

  岩粉专门生产的、用于防止爆炸及其传播的惰性粉尘。

  煤(岩)与瓦斯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本规程第二编第四章所指的突出是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然倾出、煤的突然压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总称。

  保护层为消除或削弱相邻煤层的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石门揭煤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水淹区域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主要与人为条件和降雨量有关。

  安全水头值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不燃性材料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冒烟、也不被烧焦者,包括所有天燃和人工的无机材料以及建筑中所用的金属材料。

  永久性爆炸材料库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爆炸材料库。

  硝化甘油类炸药硝化甘油被可燃剂和(或)氧化剂等吸收后组成的混合炸药。

  瞬发电雷管通电后瞬时爆炸的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通电后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分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最小抵抗线从装药重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

  正向起爆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

  反向起爆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里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裸露爆破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

  拒爆(瞎炮)起爆后,爆炸材料未发生爆炸的现象。

  熄爆(不完全爆炸)爆轰波不能沿炸药继续传播而中止的现象。

  机车架线电机车、蒸汽机车、蓄电池电机车和内燃机车的总称。

  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和蓄电池电机车的总称。

  单轨吊车在悬吊的单轨上运行,由驱动车或牵引车(钢丝绳牵引用)、制动车、承载车等组成的运输设备。

  卡轨车装有卡轨轮,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齿轨机车借助道床上的齿条与机车上的齿轮实现增加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胶套轮机车钢车轮踏面包敷特种材料以加大粘着系数提高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提升装置绞车、摩擦轮、天轮、导向轮、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险装置等的总称。

  主要提升装置含有提人绞车及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绞车的提升装置。

  提升容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笼、箕斗、带乘人间的箕斗、吊桶等。

  防坠器钢丝绳或连接装置断裂时,防止提升容器坠落的保护装置。

  挡车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等的总称。

  挡车栏安装在上、下山,防止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事故。

  阻车器(挡车器)装在轨道侧旁或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或设施。

  最大内、外偏角钢丝绳从天轮中心垂直面到滚筒的直线同钢丝绳在滚筒上最内、最外位置到天轮中心的直线所成的角度。

  常用闸绞车正常操作控制用的工作闸。

  保险闸在提升系统发生异常现象,需要紧急停车时,能按预先给定的程序施行紧急制动装置,也叫紧急闸或安全闸。

  罐道提升容器在立井井筒中上下运行时的导向装置。

罐道可分为刚性罐道(木罐道、钢轨罐道、组合钢罐道)和柔性罐道(钢丝绳罐道)。

  罐座(闸腿,罐托)罐笼在井底、井口装卸车时的托罐装置。

  摇台罐笼装卸车时与井口、马头门处轨道联结用的活动平台。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电动机、控制器、灯具、电缆插销等为隔爆型,蓄电池采用特殊防爆措施的蓄电池电机车。

  机车制动距离司机开始扳动闸轮或电闸手把到列车完全停止的运行距离。

机车制动距离包括空行程距离和实际制动距离。

  架空乘人装置在倾斜井巷中采用无极绳系统或架空轨道系统运送人员的一种乘人装置,包括行人辅助器、蹬座(猴车)和单轨吊车等各种形式的乘人装置。

  移动式电气设备在工作中必须不断移动位置,或安设时不需构筑专门基础并且经常变动其工作地点的电气设备。

  手持式电气设备在工作中必须用人手保持和移动设备本体或协同工作的电气设备。

  固定式电气设备除移动式和手持式以外的安设在专门基础上的电气设备。

  带电搬迁设备在带电状态下进行搬动(移动)安设位置的操作。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专为煤矿井下条件生产的不防爆的一般型电气设备,这种设备与通用设备比较对介质温度、耐潮性能、外壳材质及强度、进线装置、接地端子都有适应煤矿具体条件的要求,而且能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并对接线端子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有专门的规定。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系指按GB3836.1-2000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本规程中采用的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型式包括:

  1.隔爆型电气设备d具有隔爆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出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2.增安型电气设备e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

  3.本持安全型电气设备i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所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

  4.正压型电气设备p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

即外壳内充有保护性气体,并保持其压力(压强)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压强),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防爆电气设备。

  5.充油型电气设备o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6.充砂型电气设备q外壳内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规定的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砂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7.浇封型电气设备m将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8.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9.气密型电气设备h具有气密外壳的电气设备。

  10.特殊型电气设备s异于现有防爆型式,由主要部门制订暂行规定,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

该型防爆电气设备须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检漏装置当电力wang络中漏电电流达到危险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即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阻燃电缆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很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电缆。

  接地装置各接地极和接地导线、接地引线的总称。

  总接地wang用导体将所有应连接的接地装置连成的1个接地系统。

  局部接地极在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包括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接线盒)的地点单独埋设的接地级。

  接地电阻接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大地电流值之比。

  粉尘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呼吸性粉尘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露天采场具有完整的生产系统,进行露天开采的场所。

  露天开采境界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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