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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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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篇一:

国际经济法学第2次作业

  篇二:

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

(1)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

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

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

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

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

“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

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

《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

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

(D)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

  c.完全过失责任

  D.过失责任

  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汉堡规则》

  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D)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

  b.航次租船

  c.光船租船

  D.班轮运输

  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b)。

  A.国际海事协会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

  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

  D.国际私法协会

  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b)。

  A.已经生效

  b.尚未生效

  c.正在拟定中

  D.已经颁布

  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D)。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维斯比规则

  9.《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汉堡规则

  10.在cIF条件下应由(b)负责租船订舱。

  A.买方

  b.卖方

  c.收货代理人

  D.委托人

  多选:

  1.下列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cD)。

  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义务,而不是谨慎义务

  b.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c.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都有管货义务

  D.承运人有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2.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采纳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概念?

(AbD)

  A.货物

  b.实际承运人

  c.承运人的责任

  D.延迟交货

  3.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Abc)。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4.《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其主要改进包括以下哪几方面?

(AbcD)

  A.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b.货物概念中增加了舱面货、集装箱货物以及活动物

  c.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D.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5.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cD)

  A.由于船长过失,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灭失

  b.在海上为救助人命绕道航行

  c.未尽谨慎义务,装载货物时发生货物的损失

  D.开航时,船舶未处于适航状态

  6.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

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

(AbcD)

  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7.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为(Abc)。

  A.直达提单

  b.转船提单

  c.联运提单

  D.班机运输

  8.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列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分为(Ab)。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直达提单

  D.转运提单

  9.提单的作用包括(AbD)。

  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c.提单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的证明

  D.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10.下列哪些属于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

(AbcD)

  A.延长了诉讼时效

  b.扩展了承运人责任的期间

  c.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D.就延迟交货做出了规定

  不定项:

  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AbcD)

  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b.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c.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D.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2.我国至今为止参加了下列哪个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D)

  A.《汉堡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海牙规则》

  D.以上都未参加

  4.记名提单(A)。

  A.不可转让

  b.可以转让

  c.必须经过发货人背书才可转让

  D.必须经过承运人背书才可转让

  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一般只接受(A)。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转船提单

  D.运费到付提单

  6.我国加入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下列哪项?

(Ab)

  A.《华沙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7.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c)。

  A.均为物权凭证

  b.均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c.前者作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

  D.前者不作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

  判断:

  1.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

  2.《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

即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

  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

(×)

  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解决了《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

(×)

  5.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提单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运单不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不能转让。

(√)

  6.《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方面。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应声明退出该后两个公约,或者当有必要时,至迟自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

(√)

  7.《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

  8.根据《维斯比规则》,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

(√)

  9.(√)

  10.(×)

  名词:

  1.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

  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3.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简答:

  1.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

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

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

根据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据均不是物权凭证。

  2.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于1931年生效。

它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

  篇三:

货代提单的合同性质分析

  为什么说提单的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中的书面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在我国,常说货代提单(houseb/L)是由运输代理人(FoRwARDeR,通常是指无船的承运人nVocc)向托运人(consIgnoR)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出现,船东作为承运人向货代公司出具海运提单,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东凭海运提单发货,而货代提单持有人只能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开具的海运提单,再凭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或先由货代公司(或其代理)凭海运提单从船东处提取货物,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代理人提货。

  在我国,货代提单可以认为是一种运输合同。

货代提单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特定运输事项达成了一项委托协议的事实,货代提单不一定全面而具体的体现当货物在运达目的后出现了物权归属纠纷时的货物归属,但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这一委托运输的关系是存在的,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该货物从托运人转移到货代公司以后,不管船运公司是谁,货代公司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从货代提单中载明的启运地运到货代提单载明的目的地,但实际承运货物的船公司与托运人都不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货代提单签发时,托运人是向货代公司交付运费并由货代公司开具全程运费收据,而非代收运费收据,即使实际承运人根据国家法律或行业公约等规定承担运输连带责任,就凭货代公司出具的运费收据而非代理费收据这一事实就足以确定货代公司是作为运输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出现的。

而在国际贸易的现实中,虽然不同的货代提单有一些个性化的内容,但其基本内容反映出这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当货物不能照提单中指名的内容准确运抵目的地时,托运人有权依据这一合同将货代公司作为第

  一被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这一方面来讲,在我国,货代提单是托运人与贷代公司的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出现的,尽管它自己没有船只,但是它是无船承运人,这是与船运公司的唯一区别,单从运输合同关系上讲,它与托运人的关系与海运提单中船运公司与托运人的关系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出口企业选择的是国外货代公司,情况可能就不一样。

因为,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货代提单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人不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货代提单只是一份委托办理运输事务、代签海运提单的一种委托合同和证明货物已由货代公司代收的收据,托运人的委托事项不是将货物从出发地运往目的地,而是代托运人联系与办理租船订舱、提货、报送等,因此,其性质只是一份一般的委托合同,其收取的费用也只是代理费,在货物不能到达目的地时,它是作为与海运提单相关的第三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

  运输合同本身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其特征有:

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农华忠

  20XX08520340

  货代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分析

  许多学者认为货代提单区分于海运提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它不能凭此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其实人们忽视了物权法本身对物权凭证的界定。

在物权法当中,“物权凭证”是指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证据,即使是海运提单,它是不是物权凭证也要看适用的法律是否认同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因为只有采用物权法体系的国家才有这个概念,货运的归属在出现纠纷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用以识别的证据。

运输单据是否可以流通也要看该凭证的具体应用方式和市场的接受程度,法律如果没有禁止其流通,这个问题就不是可以流通的问题,而是流运性强弱的问题,因此,当然就由交易主体自己决定,而并不是法律性质决定的。

人们对记名提单的流通性讨论源于许多国家的确对记名提单有明确规定不可流通,但并不能以此判定货代提单就不可流通,更不能以其流通性来判定它是否是物权凭证。

以我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例,不动产的产权证,它无疑是一种物权凭证,但它是记名的,不可流通转让,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这样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可见,法律上讲的物权凭证强调的是一个在法律上认可的可以

  证明物权归属的证据,而物权本身归属是法律承认的事实来决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在各国的物权法中,虽然对动产物权的保护与不动产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在目的上是一样的。

由于动产物权转移快,动产种类与形式繁多,其物权如都要通过登记制度来签发一个凭证加以证明是不现实的,因此大陆法各国法律动产物权的归属认定往往主要依据原物权所有人转移物权的意思表达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及受让人合法占有的事实来认定物权转移的。

如果说有什么能证明这种物权转移后的归属,那就是转移物权的契约和其它证明原物权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使之合法占有该标的物的一些证据。

这里可能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提单、收货单、发票、其它银行结算单据等可能都能证明,但没有一张单据可以独立作为一张物权凭证而存在。

离开了受让人的身份,原物权转移的合意就不存在了。

这里的提单除了使提单持有人一时占有货物外,它即不反映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反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转移货物物权的合意是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来表达并通过承运人代为交付货物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

承运人无权签发一张可以证明货物买卖双方物权的凭证,因为物权是法定的,并不由承运人来设定。

提单仅能限定货物的提货权,但提取了货物的人,是否是合法的物权所有人,是不能以提单作为凭证的,只能由法律认定的事实来确定。

比如,在买方对该项货物未付款,又取得了提单并提取了货物的情况下,无论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的物权法的规定中都保护卖方对货物的处置权,此时提单不可以证明物权已经转移。

提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只可以认定提货人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指定的提货人,承运人按约定交付货物,不管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有何纠纷或他们之间的货物的交易行为是否最终实现,或物权是否转移,承运人已经完成运输合同的

  义务,它可能在一些具体纠纷中与其它文件共同证明该指定提货人是合法享有物权的人,充当物权凭证,但这种性质,并不是海运提单特有的。

货物的物权归属是运输合同之外的货物买卖与国际结算等法律事实来确定的,海运提单只是协助确认了货物买卖当中货物交付事实的存在,但并不是只有海运提单才能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许多情况下,货代提单也能证明货物交付事实完成。

  货代提单签(转载自:

博旭范文网:

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发人的身份确定

  出口企业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承运人”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当中甚至国际规则与惯例当中有不同解释这一事实。

从货代提单签发的时间上看,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它国家,贷代提单都是在货运代理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以后签发的,可以证明货代公司已经收到托运人所委托的货物,但由于对承运人身份的确定各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货运代理人不一定就是承运人。

这与海运提单是有明显区别的,海运提单中的承运人身份是不容置疑的。

当货物中途灭失,或收货人未能收到货物,货代提单只能证明托运人的确已经将货物送交了货运代理公司这一事实。

而从货物占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上讲,承运人身份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货代公司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买卖双方统一理解为承运人,但有些情况下却不是。

它的收据性质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作用,它不等同于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这一法律性质,因为作为签发人的货代公司是否是承运人这取决于它所适用的法律及签发时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比如,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关FcA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中是这么解释的: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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