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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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讲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单元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罚款的一般收缴执行(非当场)

一般收缴罚款程序

(1)罚缴分离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收缴程序(当事人→银行→国库)

①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②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③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收缴程序(收缴→行政机关→银行→国库)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009·多选题】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依照法律规定(   )。

A.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B.应当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C.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

D.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E.行政机关应当择日举行听证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选项B: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场交付当事人;(3)选项CD: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4)选项E: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本身就是一种简易的处置方式,不适用听证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一般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执行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014·单选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以抵缴罚款

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收罚款

C.申请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D.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或者减免罚款

【答案】A

【解析】

(1)选项A: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选项B:

即使加收罚款也应按“3%”的比例,“5%”错误。

(3)选项C:

税务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选项D:

减免的对象是“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罚款本身不得通过执行和解减免。

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

主体

具体程序

(1)行政执法机关

成立专案组

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1)决定批准:

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决定不批准:

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续

(2)公安机关

接收

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接受并进行审查

审查

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定程序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

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3)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

【公安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其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持有异议

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1)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2)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

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次异议

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移送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①案件移送书;

②案件调查报告;

③涉案物品清单;

④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⑤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⑥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4)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

(5)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6)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3.移送程序中行政处罚的处理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4.监督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2017·单选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关于移送案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告知移送机关不接受移送,无需转送其他机关

B.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C.公安机关不能以资料不全为理由不接受移送

D.对移送资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

【答案】A

【解析】选项A: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五、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2018年新增)(★★)

1.审理机构

(1)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局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2)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计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2.审理范围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3.提请和受理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其中,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4.审理程序

【提示】在审理方式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1)回避要求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2)审理期限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书面审理

主体

具体处理规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①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②确需补充调查的,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起草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稽查局

①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

②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4)会议审理

事项

具体规定

适用情形

适用于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召开前提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2/3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

与会成员

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②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③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会议主持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审理结果

①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③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④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文书签发

①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②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5)执行和监督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下列事项中应由稽查局负责的是(   )。

A.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B.举行听证

C.办理重大税务案件案卷的归档

D.签发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

属于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职责。

(2)选项D: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重大税务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负责审理

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理决定

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采取会议审理方式

D.2/3以上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召开审理会议

E.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答案】DE

【解析】

(1)选项A: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2)选项B: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

(3)选项C: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注】该导图为老师在课程中提到的“本章总结(本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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