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704760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6.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docx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

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

第二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第五条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一、新建工程项目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

  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

  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

  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

  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

  11、城市隧道工程;

  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

  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

  二、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及附房的改建、扩建工程;

2、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改建、扩建工程;

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改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扩建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改、扩建工程。

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

  

1、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装修工程;

2、支队审核的新建建筑未移交大队的建筑内装修工程;

3、高层建筑的整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4、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装修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装修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四、支队列管重点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属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移交前的所有项目审批。

 第六条支队在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

  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4、属于浙公消〔2003〕146号文件通知需报省局复核的大型建筑工程;

  5、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七条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审核及验收管理,其它区消防大队负责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外本行政区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所有项目,均由辖区大队负责审核,但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必须按规定报支队复核。

 第八条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应事先与支队联系派员参加或写出书面意见,经方案与扩初设计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程审核应提出初审意见,报支队复核后,再按监督程序办理审核手续。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整体改造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

  3、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

  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第九条已经支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由支队或辖区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原先由各大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继续由各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

已经进行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还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支队与各大队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第三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第十条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1、负责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业务指导,参加各区、县(市)需支队复核的项目会审和复核;

2、定期组织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对本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制订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法规;

4、负责拟定城市消防总体规划、消防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工程的实施;

5、负责对所审批建筑工程的施工工地监督检查;

6、监督在杭的国家、省、市级设计院和外地承担杭州设计的设计院执行国家消防规范情况,并负责对各设计院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业务指导;

7、总结推广各设计院、施工单位建筑防火技术上创新、改革经验;

8、监督检查在杭施工单位消防中介企业工作质量并进行业务指导;

9、参加省、市有关防火建筑专业会议、有关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纠正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的错误审核及越权审核。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1、各区、县(市)根据各行政区域范围的具体情况,可制订适应本辖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办法及措施;

2、参与本辖区城镇消防规划,督促城镇建设部门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3、监督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等工程项目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对不按消防审核意见施工和落实整改的,及时督促其整改;

  4、及时查处未经消防审核批准的各种违章施工行为;

  5、对设在居民稠密区的化学易爆工厂、仓库、码头、集贸市场及缺乏公共消防设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易燃建筑群,应限制其发展,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并报告当地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搬迁;

  6、参加本辖区审核管理范围内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对所审批建筑项目的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章建筑工程项目送审程序

第十二条征地(定点)项目送审

凡涉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以及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相关的征地(定点)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定点时要求消防部门审查的,应由建筑单位报送地形图,按照总体规划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实地察看审核后,在地形图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勘测总图送审

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总图(1/500)一式两份,地形图、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各一份。

按照消防车道、周围防火间距、功能分区、消防供水等要求进行审核。

在总平图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方案扩初设计送审

建设单位应送方案、扩初设计图纸、资料,经会审后填发方案、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桩基施工送审

在办理桩基施工送审时,建设单位应送下述资料:

1、经审核同意的建筑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已落实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的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纸;

3、经市城乡建委签署同意先行桩基或地下室施工的意见书;

4、设计单位保证±0.000以上部分结构不再变动的文书;

5、消防设施可靠落实和衔接的技术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第十六条建筑内部装修项目送审

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装修平、立、剖面的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及消防系统图纸。

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

3、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和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94年以前竣工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项目应另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4、应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由产权单位申报,并应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5、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装修项目,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

6、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有关许可证明;

7、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第十七条自动消防设施送审

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

1、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关于增、改自动消防设施的报告(含消防部门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3、由消防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自动消防设施图一套,消防设计专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4、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项目施工图送审

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

1、填写《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

2、建筑工程设计立项批文、方案、扩初会审批复,规划红线图及已经消防审核的总平方案图或扩初总平图;

3、设计任务书、说明书,甲、乙类危险项目应有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4、实测1/500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必须标明所建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及周围50米建(构)筑物布局情况。

全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

5、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

  6、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

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7、属于下列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提供刻录光盘送支队存档;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

  

(2)省(市)政府行政中心、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剧院、大会堂等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的场所;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高层民用建筑;

 (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厂房、库房;

 (5)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及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

 (6)单台装机容量超过300MW的水电厂、火电厂和抽水蓄能电站,电压为50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7)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一类高层建筑;

(8)长度超过1千米的城市隧道;

8、《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该《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项目送验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消防验收组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类别装订成册。

验收资料目录清单如下:

(一)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

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装饰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五)消防设计专篇

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六)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等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七)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八)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九)竣工图

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十一)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第五章项目审核与验收程序及工作期限

第二十条支队审批范围内办理审核手续的工程项目统一由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3号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统一由支队窗口受理;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消防大队负责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辖区大队窗口受理,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也可受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在辖区大队受理;其他区、县(市)消防大队负责审批验收的项目由辖区大队窗口受理。

审批、验收意见原则上由原受理窗口发出。

  第二十一条属于简易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各大队按杭公消〔2002〕44号文件执行,属于简单审核项目范围各大队按杭公消〔2003〕143号文件执行。

支队窗口受理的由支队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各消防大队至少确定一名专职建审参谋,建审参谋应持有公安消防监督建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经支队以上单位组织的建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有关验收人员确定及验收程序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各县(市)、区送支队复核项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复,对资料不齐或不符消防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送资料或修改变更设计,审批时限从补齐资料、修改图纸后算起。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在本办法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审核(验收)时间按公安部30号令执行。

支队及其他大队办理审核手续的时间按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时间执行。

从登记收图之日起,简单工程应在五个工作日,一般建筑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对图纸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退图。

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经办人应在受理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送资料或修改变更设计,在建设单位补齐资料、修改图纸方可受理。

支队及其他大队办理验收手续的时间按公安部30号令执行。

第二十六条支队复核的项目,大队应在验收3天前向支队联系派员参加。

验收应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现场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资料不齐的,经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报验单位在二日内补送资料,如单位不能如期补送,经办人按退图程序予以退图。

第六章审核(验收)意见书填写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适用于所有申报项目的审核与验收,不能用其他行政公文、记录等代替。

(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填写要求

 1、标题观点要明确。

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所申报的消防设计。

如:

“关于同意×××(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者“关于修改×××(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

 2、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和计划、规划、土管等部门申报名称一致(下同);

 3、注明审核工程的名称、图纸设计阶段或者图纸编号及总图编号;

 4、修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意见,必须逐条引用所依据规范的名称及条文号,指出设计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明确要求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

5、在同意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最后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应当重新申报;二是对于有自动消防设施和有装修设计申报要求的,要明确提出在安装、施工前另行申报;三是要写明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填写要求:

1、标题观点要明确,表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

如:

“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或者“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后申报复验的意见”;

  2、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和准确的工程名称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单位名称一致;

  3、说明检查验收的项目、相应位置和检查结果;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条文进行明确,并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

5、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该建筑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并在《验收意见书》最后,提出要求:

一是“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二是“已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有改(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批”;三是涉及公共聚集的场所应明确提出开业前应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开业检查要求;四是“明确验收合格工程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交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或由其确定管辖单位,并在验收意见书中要求单位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应明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并提出复验要求。

第七章施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交接(已审项目)

第三十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督”原则实施。

支队审批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辖区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要点和建筑工地消防检查情况登记表见杭公消〔2002〕90号《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至少保证防火检查不少于一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应视工程进展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消防监督过程中,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发现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或未按消防审核意见和图纸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各类建筑项目均应进行消防验收。

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验收程序:

(一)窗口受理后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办理,经办人员应持有公安消防监督建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经支队以上机关相关培训考试合格。

(二)经办人员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员到现场核查。

如不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告知资料缺项内容或存在的问题,退回资料,要求重新申报验收。

受理日期从重新申报之日算起。

(三)如符合要求,从受理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四)自动消防设施应按国家规范规定进行抽样性检测。

(五)验收组应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参加验收的各单位进行反馈,经综合评定后做出结论。

(六)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如验收不合格,核发验收不合格意见书,要求重新申报验收。

(七)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所列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复查。

二、简易验收程序

(一)简易审批项目验收时执行简易验收程序,受理后经领导批示,当场送经办人员办理。

(二)经办人员当场审核送审资料,如资料齐全,报领导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2位专业人员验收;如不符合要求,则当场退还有关资料,择日再办或按正常验收程序办理。

 (三)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消防验收合格/不合格意见书。

 三、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工程可以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大型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按浙公消〔2003〕146号和15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凡验收时发现严重不符消防规定的项目应及时填发相关法律文书,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建筑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支队审批范围内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辖区消防大队负责日常消防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列管工作移交时,辖区大队到支队领取下列资料:

1、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对竣工项目的自验意见;

  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

  3、有关检测验收报告;

第八章建档要求

第三十八条所有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应建立档案资料,属一般工程的,按发文顺序统一编号,按年度存放,保管年限10年。

高层建筑、重点工程、地下工程应设专档,按顺序进行编号存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档案资料均由审核单位保管。

第三十九条属简易审批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单独编号存档。

 第四十条 一般工程项目防火审核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2、地形图、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图、单体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水、电、暖通施工图,各种消防设施施工图;

  3、有关消防设计修改图,联系单及消防有关文件;

  4、项目计划书;

  5、消防验收意见书,火灾险患通知书等。

  档案袋封面应标明单位、发放号等。

第四十一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7项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将设计单位应提供刻录的光盘存档。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防火审核档案应做到第四十条要求外,尚应增加:

  1、全套施工图;

  2、各消防系统设施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及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总图、扩初设计、桩基等消防审核意见书,竣工、验收、移交等文书,各种有关防火设计的会议纪要。

第九章审核及验收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担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人员应有工程专业知识,并按公安部有关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后才能上岗,未取得岗位资格的,应经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及维修保养或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

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