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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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保障人口
户籍地所属
区、街(镇)
户籍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户籍地址
区路街(巷)号房
居住地所属
区、街(镇)
居住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居住地址
区路街(巷)号房
联系电话(固话)
联系电话(手机)
№:
穗公租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3年4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附送资料清单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
共()本,共()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共()份;
四、住房证明:
*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
共()份,()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共()份,()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
共()份;
(五)其他:
。
五、收入证明:
*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
共()份;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资收入证明书:
共()份;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临时就业工作人士适用):
共()份;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没有工作人士适用):
共()份;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个体工商户适用):
共()份;
(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复印件:
共()份;
(七)其他:
。
六、家庭资产证明:
*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其他:
;
(三)其他:
。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本,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本;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
共()份、孤老证明:
共()份、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
共()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共()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
共()份;
九、婚姻证明复印件:
共()份;
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
共()份;
十一、全日制学生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学生适用):
共()份;
十二、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共()份;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
共()份;
十四、其他:
。
注:
1.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
2.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第一部分:
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本人(身份证码:
)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本家庭成员(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本家庭成员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表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状况。
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本家庭成员承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所有声明书内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同时清楚:
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使已获享受住房保障,本家庭也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罚款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处理决定。
本家庭成员清楚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婚姻状况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成员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成员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签名(请用正楷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年月日
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
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
二、家庭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是否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或户口所在街道)
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元)
是否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
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是否属于超生且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子女
1
申请人
2
3
4
5
6
注:
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三、家庭收入情况
本家庭成员上年度可
支配总收入(元)
本家庭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元/年·人)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1.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
住房
地址
出租人
承租人
建筑面积(m2)
使用面积(m2)
是否属于现居住房屋
住房1
住房2
小计
——
注: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
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2.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住房
地址
产权人
取得途径及时间
房屋总
建筑面
积(m2)
自有产权情况
取得途径
取得时间
(年月)
占有份额
(%)
占有建筑面积(m2)
住房1
住房2
小计
——
注: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宅基地住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取得途径”应填写以下方式之一:
a.购买,b.继承,c.受赠,e.其他途径(请自行补充);
(3)“取得时间”应按照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注明的登记时间填写;
(4)“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
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5)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
住房
地址
产权人
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建筑面积
(m2)
是否属于现居住房屋
住房1
住房2
注:
(1)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的家庭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现住房屋的产权人姓名;
(2)在“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填写以下关系之一:
a.父母,b.子女,c.亲戚,d.朋友,e.出租人。
(二)住房被拆迁情况
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1.被拆迁住房地址:
();
建筑面积:
()m2;是否属自有产权住宅:
()是()否;
2.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地址:
();
建筑面积:
()m2;是否已回迁()。
注:
若无拆迁情况填写,则在“被拆迁住房地址”栏上填写“无”。
(三)房产产权转移情况(含:
住宅、商业物业等)
住房
地址
转移类型
转移时间(年月)
建筑面积(m2)
备注
住房1
住房2
小计
——
注:
(1)转移时间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若无转移房产情况,需在地址栏填“无”;
(2)转移类型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
(3)若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房产产权转移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如转移房产产权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A4纸附后。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按家庭成员序号填写)
单位:
元
家庭成员
姓名
银行存款
土地、房产估价
汽车估价
投资类资产价值
收藏品估价
其他
1
2
3
4
5
6
累计
家庭资产合计(元)
注:
(1)“银行存款”含现金、借出款及其他应收债务;“土地、房产”是指现自有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以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汽车”是指自用和经营用车辆;“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银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申请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本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工商银行账号:
。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本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注:
(1)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2)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能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公布,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档次发放租金补助;
(5)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七、持有“三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
(一)持有“三证”情况
证件名称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
(二)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1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2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3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注:
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注:
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
1.优抚对象;2.孤老;3.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4.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八、家庭其他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是请在()打“√”,否打“×”):
(1)是否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是否属孤老家庭();
(3)是否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是否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是否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是否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是否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是否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
(9)是否属于在2013年5月1日前正在领取廉租租赁补贴、因未年审被暂停租赁补贴,或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家庭();
(10)是否属于在2013年4月12日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或已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家庭()。
第二部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审核部门填写部分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
1.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m2,人口为人,人均建筑面积为m2。
2.该家庭资产净值为元。
3.该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为:
元。
4.该家庭填报的本申请表第一部分第二、三、五、七、八项内容情况属实。
5.该家庭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6.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该家庭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不符合,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2.公示结果: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3.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区复核意见
1.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为元,资产净值为元。
2.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m2,人口为人,人均建筑面积为m2。
3.该家庭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合计m2,承租人为,出租人为。
4.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以下第()类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m2-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m2)×家庭人口共人(1人户按1.5人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元,工商银行银行帐号:
;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金补助),该家庭人口共人;如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租金补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产权建筑面积m2)×补助标准;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优惠租金),该家庭人口共人;如获优惠租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需缴纳租金为:
优惠租金标准元/m2×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第三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广州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保障
对象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家庭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元)
家庭
年可支配
收入限额
(元)
人均建筑面积
(㎡)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低收入
1
1.2
2066
24795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13
2
1.1
3788
45458
24
3
1
5166
61989
33
≥4
0.9
6199
74388
44
二、申请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原件;
2.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申请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
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18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住房证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及借住的房产证明(如房产证、宅基地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原件。
6.收入证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信息表、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工资银行卡或存折明细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上属在校学生的,提供在校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收入具结书,注明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若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应提供村出具的村分红证明及相关资料。
7.家庭资产证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自有产权房产(含本市及外地的住房及非居住用房)、存折、股票基金、有价证券、购机动车发票、收藏品价格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9.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10.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1.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联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加盖手模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