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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课件.doc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方法[1]BR>

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是投资项目外部性影响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审查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咨询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保护环境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及企业投资项目,都应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本章阐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体系

  1.综合性法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始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89年颁布并于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用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用法律把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拓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跃上新台阶。

  2.单行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两次修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

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也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同样有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规定。

这些法律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3.行政法规

  1994年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并明确了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成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针对我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如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4.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框架图

  

(二)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掌握环境标准的使用原则及具体要求,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

  1.我国环境标准体系构成

  我国根据环境标准的适用范围、性质、内容和作用,实行三级六类标准体系。

三级是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六类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其中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两类(图1-2)。

  

  图1-2环境标准体系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是否强制执行又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为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2.各类环境标准的主要特点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各类环境标准的核心,用于衡量一定时期内环境优劣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同时,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制定各类环境标准的依据,它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

具体而言,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限制性规定,它既规定了环境中各污染因子的容许含量,又规定了自然因素应该具有的不能再下降的指标。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和污染因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与振动、放射性等各类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是分级的,质量标准级别的划分与环境功能区一一对应。

  

(2)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治理技术及经济条件,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排放进行控制的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和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目前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选择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就应该达标。

而事实上由于各地区污染源的数量、种类不同,污染物降解程度及环境自净能力不同,即使排放满足了要求,环境质量也不一定达到要求。

为解决此类矛盾,还制定了污染物的总量指标,将一个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要求联系起来。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主要包括对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独特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水平,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我国标准样品的种类有水质标准样品、气体标准样品、生物标准样品、土壤标准样品、固体标准样品、放射性物质标准样品、有机物标准样品等。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的环境基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管理标准:

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验收技术规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排污申报登记技术规范等;②环境保护名词术语标准:

如我国颁布的《空气质量词汇》(G.6919—86)、《水质词汇》(G.6816—86);③环境保护图形符号标准,即为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加强环境管理而制定的“水污染排放口”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图形标志;④环境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环境保护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科学,其信息量极为丰富,计算机的应用带来了管理技术的革命,而随着环境信息的积累和环境数据库的建立,信息分类编码的标准化已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

  (6)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除上述标准外,针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3.环境标准的实施

  

(1)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1)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5)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情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不论是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是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人员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中确定的技术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环境影响的程度

  环境影响的程度是指各项建设活动对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

因此,在环境影响识别中,可以使用一些定性的,具有“程度”判断的词语来表征环境影响程度,如“重大影响”、“轻度影响”、“轻微影响”等。

这种表达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与评价人员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价值取向和当地环境状况有关。

但这种表达对给“影响”排序,确定其相对重要性或显著性是非常有用的。

  在环境影响程度的识别中,通常按照三个等级或五个等级定性地划分环境影响程度。

如按五个等级划分不利环境影响。

  1.极端不利

  外界压力引起某个环境因子无法替代、恢复与重建的损失,此种损失是永久的、不可逆的,如使某濒危的生物种群或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遭受灭绝性威胁。

  2.非常不利

  外界压力引起某个环境因子严重而长期的损害或损失,其代替、恢复和重建都非常困难和昂贵,并需要很长时间,如造成稀少的生物种群濒临灭绝或有限的、不易得到的可再生资源严重损失。

  3.中度不利

  外界压力引起某个环境因子的损害或损失,其代替、恢复和重建是可能的,但相当困难且可能要较高的代价,并需较长的时间。

对正在减少或有限供应的资源造成相当损失,使当地优势生物种群的生存条件产生重大变化或严重减少。

  4.轻度不利

  外界压力引起某个环境因子的轻微损失或暂时性破坏,其再生、恢复与重建可以实现,但需要一定时间。

  5.微弱不利

  外界压力引起某个环境因子暂时性破坏或受干扰,此级敏感度中的各项是人类能够忍受的,环境的破坏或干扰能较快地自动恢复或再生,或者其代替与重建比较容易实现。

  环境影响的程度和显著性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征、强度及相关环境要素的承载力有关。

有些环境影响可能是显著的或非常显著的,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决策之前,需要进一步了解其影响的程度,所需要或可采取的减缓、保护措施及防护后的效果等。

有些环境影响可能是不重要的,或者说对项目的决策及管理没有明显影响。

环境影响识别的任务就是要区分、筛选出显著的、可能影响项目决策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评价的主要环境影响问题。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1.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工作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其他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评价等级。

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2.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

  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工作等级按建设项目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因素进行划分。

其他专项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可参照各环境要素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3.评价工作等级的调整

  专项评价的工作等级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工程污染或生态影响特征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超过一级,并应说明调整的具体理由。

  (三)不同等级单项因子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对于一级评价,需要对单项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和深入的评价,对该环境的现状调查、影响预测,以及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一般均要求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分析,尽可能进行定量描述。

  对于二级评价,需要对重点环境要素的影响进行详细和深入的评价,对该环境的现状调查、影响预测,以及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一般均要求采用定量计算和定性描述去完成。

  对于三级评价,只需要简单描述环境现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预测,以及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一般采用定性描述去完成。

  对于建设项目中个别评价工作等级低于第三级的单项影响评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简单的叙述、分析或不进行叙述、分析。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在划分各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或当地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等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写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总体设计和行动指南。

评价大纲应在开展评价工作之前编制,它是具体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也是检查报告书内容和质量的主要判据。

该文件应在充分研读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后形成。

  评价大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总则(包括评价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评价项目及其工作等级和重点等);②建设项目概况及初步工程分析;③拟建项目地区环境简况;④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内容与方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⑤环境现状调查(根据已确定的各评价项目工作等级、环境特点和影响预测的需要,尽量详细地说明调查参数、调查范围及调查的方法、时期、地点、次数等)。

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标准、评价时段;⑥确定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技术方案、方法(包括预测方法、内容、范围、时段及有关参数的估值方法,对于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应说明拟采用的评价方法)。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重点;⑦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题设置及实施方案;⑧评价工作成果清单,拟提出的结论和建议的内容;⑨评价工作组织、计划安排;⑩经费概算。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内容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依据、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采用图表及文字结合方式,概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组成、主要工艺路线、工程布置及与原有、在建工程的关系。

对建设项目的全部组成和施工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所有时段的全部行为过程的环境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特征、程度、方式等进行分析与说明,突出重点;并从保护周围环境、景观及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出发,分析总图及规划布置方案的合理性;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根据当地环境特征、建设项目特点和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等方面选择相应内容进行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给出预测时段、预测内容、预测范围、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并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或评价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环境影响,定量预测或定性描述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变化情况,提出降低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6)环境风险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识别、分析情况,给出环境风险评估后果、环境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从环境风险角度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具体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

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论证建设项目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并按技术先进、适用、有效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方案。

按工程实施不同时段,分别列出其环境保护投资额,并分析其合理性。

给出各项措施及投资估算一览表;

  (8)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量化分析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优化废物处置途径,提出节能、降耗、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析情况,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满足指标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10)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效益分析结果,提出补偿措施与建议;

  (11)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提出设计、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要求,包括环境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等;

  (12)公众意见调查,给出采取的调查方式、调查对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主要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等;

  (13)方案比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和规模,应从是否与规划相协调、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影响环境敏感区或造成重大资源经济和社会文化损失等方面进行环境合理性论证。

如要进行多个厂址或选线方案的优选时,应对各选址或选线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比较,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选址、选线意见;

  (1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在概括全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简洁、准确、客观地总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与当地环境的关系,明确一般情况下和特定情况下的环境影响,规定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得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

  (15)附录和附件,将建设项目依据文件、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文件、引用文献资料、原燃料品质等必要的有关文件、资料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2.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等内容;②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简况,包括自然环境简况,如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样性等;社会环境简况,如社会经济结构、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等;③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空气、地面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和环境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出名单及保护级别);④评价适用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⑤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包括工艺流程简述(图示)和主要污染工序;⑥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源、污染物名称、处理前产生浓度及产生量、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主要生态影响;⑦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施工期环境影响简要分析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⑧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包括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和预期治理效果,以及生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⑨结论与建议。

  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登记项目的基本情况、周围环境概况、项目排污情况及环境保护措施简述等信息。

  [1]本教材根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出版的“工程咨询专业分析评价方法及应用丛书”第六本书《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改编而成。

原书37.3万字,236页,由中国电力出版社于2014年7月出版。

主编:

李开孟;副主编:

宁淼、申海燕。

丛书主编:

肖凤桐;执行主编:

窦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在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活动对当前环境中某种因子的影响进行评价。

因此在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前,必须对其周围的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包括污染源调查、自然环境调查与社会环境调查等内容。

  

  一、环境现状调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

  1.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点,结合各单项因子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确定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范围,并筛选出调查的有关参数。

  2.进行环境现状调查时,首先应收集现有资料,当这些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

  3.在环境现状调查中,对环境中与评价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等,应做到全面、详细,对这些部分的环境质量现状应有定量的数据并作出分析或评价;对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查内容。

  

(二)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1.收集资料法

  收集资料法应用范围广,效果好,比较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

进行环境现状调查时,应首先通过此方法获得现有的各种有关资料,但此方法只能获得第二手资料,而且往往不全面,不能完全符合要求,需要补充其他方法。

  2.现场调查法

  现场调查法可以针对使用者的需要,直接获得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以弥补收集资料法的不足。

这种方法工作量大,需占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时还可能受季节、仪器设备条件的限制。

  3.遥感的方法

  遥感的方法可从整体上了解一个区域的环境特点,可以弄清人类无法到达地区的地表环境情况,如一些大面积的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等。

此方法不十分准确,不宜用于微观环境状况的调查,一般只用于辅助性调查。

在环境现状调查中,使用此方法时,绝大多数情况使用航拍的办法,只判断和分析已有的航空或卫星图像。

  

  二、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一)普查与详查

  污染源调查一般是采用普查与详查相结合的方法。

对于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泛、危害严重的重点污染源,应进行详查。

详查时污染源调查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被调查对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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