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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规避投资风险,根据《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结合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审计台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审计、财务、建筑、合同、招投标、价格、税务、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度。

从项目审批、概(预)算编制、建设程序、建设单位遵循的内控制度、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合同、采购、施工、结算付款、竣工验收、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建设程序划分为开工前审计、在建期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涵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并相应反映在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下达及跟踪审计方面。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台账和相关资料,包括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的说明,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的工程建设报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取得的批复、文件,工程管理档案、建设过程中遵循的内控制度、工程造价、财务核算、竣工决算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手续等资料。

内审机构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采用审阅、复核、文字描述、图纸和实际工程形象对照、现场勘察鉴定、抽样检测以及分析比较等方法进行审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按照对建设项目分级审计的规定,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运作管理方式,由各级内审机构组织审计、财务会计、工程技术、计划经济、施工管理等专业人员成立审计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征得投资主管及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

第五条对于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由内审机构负责甄别中介机构,协调现场审计工作,复核审计报告,保证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于按国家规定由政府部门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内审机构应配合工作,并专案说明。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即建设项目从酝酿提出、进行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各项工作遵循的先后顺序。

建设项目审计应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审计风险评估、投资额度、审计资源,适当安排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审计时间,根据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同要求,对工程分阶段实施审计。

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审计人员之间的配合,避免不同阶段重复工作。

对于未审计即开工以及未审计即竣工验收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专案说明。

第八条具体审计过程中,内审机构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调研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拟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公告后开展审计。

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布。

第四章开工前审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筹备建设到正式开工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内容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设计(勘察)、招投标、合同、建设资金审计等内容。

第九条审查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前期建设程序审查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论证、批准建设到准备开工过程中决策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时应取得如下资料: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批复)、形成决策的内控制度、与决策依据及程序有关的资料以及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设特点、规模、相关机构审批权限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按顺序进行。

项目决策是否经过比选、分析、控制等过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发展战略。

决策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专家进行全面论证。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项目规模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实际情况与批复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未取得批复即开工的项目应查明原因。

明确该项目应取得的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已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式,是否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方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建设用地是否经政府部门批准;各种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项目用地是否拆迁完毕,施工场地是否平整;施工用水、供电、道路、通讯是否通畅,施工单位的资格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已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已向施工单位交付满足进度所需的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订货是否开始。

第十条设计(勘察)管理审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

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委托设计(勘察)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设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组织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单位往来函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及变更文件;设计资料管理制度等。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确定方式是否合法,设计(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签订正式的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其提供期限;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勘察设计文件份数;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

二、审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要求,可研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三、审查编制设计概算所依据的指标、定额、费率、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等是否现行适用,定额与取费标准的采用是否配套,定额和标准的选用是否合规,有无违反规定、高估冒算的问题。

并结合项目建设地的概预算编制要求、工程造价资料、相关市场价格和造价信息、施工现场需要进行审查。

总概算文件及所附整套资料是否齐全,文件中列支的各部分投资及费用是否与各单项工程数额相一致。

编制说明是否将需要说明的问题均已阐述清楚,概算总表的各个部分是否完整,有无错漏。

四、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范围要求;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五、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审查是否及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一条招投标审计:

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各方面的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目标主要是:

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投标保函;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开标记录;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等。

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招标范围、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二、招标是否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招投标代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招标文件是否正确完整;招标文件中所列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规模之内,招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

三、投标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要求,有无越级投标的情况,投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投标。

投标单位标书内容是否完整,报价是否合理,选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先进、有无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四、审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是否对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项目及其他项目上的投标报价水平;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是否按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有无夹带计划外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人为控制中标单位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审计:

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标主要是:

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资料;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类专项合同书;合同管理台帐;专项合同的各项辅助材料等。

合同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合同的归档和保管,是否制定合同管理台账。

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是否适当、有效;合同管理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清晰,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相关控制制度,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三、审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情况、费用及其支付情况;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十三条审计建设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资本金制,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有无明确的资金来源,有无筹措资金的合同或意向性承诺文件,实际资金来源与批准的筹资方案相比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按工程进度要求所需的建设资金是否已按概算批准的筹资方案落实到位。

财务部门是否制定并遵循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度计划以及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

是否存在资金未落实且无法提供明确的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同意开工的情况。

第十四条开工前审计完成后,对于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根据风险评估对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

对于违反编制要求和高估冒算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必须经审计允许开工的项目,提出是否同意开工的意见。

第五章在建期审计

在建期是指建设项目从正式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建设实施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高低、质量优劣、工期长短的关键。

内审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度,在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均已开展,实际完成投资、工程进度按计划接近或已过半时开展在建项目审计,在建期审计应关注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设备采购、建设资金使用、施工、设计、监理等全方位的内容,以评价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审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主要目标是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等。

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施工图纸;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工程进度、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签证手续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制定的内控制度等。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现场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对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工程质量、事故管理是否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手续齐全、授权明确。

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符合实际要求,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管理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二、结合实际工程完成情况,审查施工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对设计文件规定的承包方式、规模、工期、质量、材料消耗和取费、奖惩等项目,施工单位是否认真履约,是否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的现象,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问题。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中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序,各项部署是否有利于工程建设进度,检查计划进度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项目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对于工期延误,应查找原因,划分责任。

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并依据质量管理规定对施工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监理审计:

监理责任制是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评价的制度。

对监理工作进行审计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监理制,监理公司的资质与建设项目的规模是否相符,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权限是否明确,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是否清楚。

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无超越合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的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有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协调会和专题会议纪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认可单、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质量控制资料、进度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监理通知、监理人员情况和监理工作总结等内容。

监理单位有无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现象。

有无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目标包括:

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

通过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对比,审查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产生重大投资差异的原因,明确责任。

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册、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工程索赔文件等,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

(一)审查施工合同价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实际结算与合同价格不同的部分;审核工程量计算、单价取定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投资支出。

(二)对于不同的工程类别,按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审查建安工程投资。

对采用概算或预算价格作为“包干”价格方式结算的,审查是否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及调整系数、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和税率进行计算;有无概算外工程费用列入,有无将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未形成工程进度的支出计入投资完成额的情况;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和费用取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三)对采用招投标确定“包干”价格进行结算的,审查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标底价格是否合理,中标合同价是否与工程结算一致,审查不一致的原因。

(四)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设备投资审计:

设备采购是否采取招标方式,购入的设备、工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与金额是否与设计所附设备清册一致,有无计划外购买设备的情况;计入设备投资时是否已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

设备投资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运保费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待摊及其他投资审计:

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合理,使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现象,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超概算要查明原因。

审查土地征用数量是否合理,有无擅自多征土地的问题,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有无严重高估、弄虚作假的问题;勘察设计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无提高收费标准或用其他名义虚列设计费的问题;审查研究试验费用支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有无计划外项目和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担的费用混入;审查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只包括计划规定的建设期内利息,有无将应由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出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投产后利息等列入的现象。

办公生活家具、器具购置支出是否控制在概算数额之内;有无利用此项投资为生产单位购置工器具的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物资审计:

建设项目物资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目标主要是:

审查和评价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准书;采购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采购、收发和保管等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等。

建设项目物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单位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属于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计划范围;采购程序是否规范;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比质比价、招投标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对新型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真实性的审查;审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衔接部位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脱节而造成的资产流失、延误工期等问题。

二、采购合同签订是否合规,条款是否清楚齐全;合同中所列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概算和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清单所列一致,有无计划外或擅自提高标准购置的情况;供货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工艺、产品的质量能否达到标准的设计要求;合同价格是否合理。

国外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否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结算,对到货的设备存在短少、规格不符、质量低劣的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联系退货或索赔。

三、验收、保管与领用审计。

审核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审核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验收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是否齐全,是否全部入库,有无少收、漏收、错收以及涂改凭证等问题;审核设备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规范,是否设置库存保管台账,保管措施是否有效;审核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生产企业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与大修理、其他建设项目混用的情形;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设计标准使用,审核领用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挪用、以次充好以及换取生活物品等问题。

四、核算审计

审核设备和材料货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有无任意提高采购费用和开支标准的问题;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规及其是否满足管理需要;检查采购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是否合理;预付账款的记帐依据是否充分,期末有无对账签证手续;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是否真实、合理并分析原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正确。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审计:

资金使用审计是指对在建期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财务预算或计划;相关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设计概算;资金支付使用制度等。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审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是否与生产资金混淆,有无侵占、挪用、转移、贪污浪费的问题。

是否按初步设计概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制度并按进度结算支付,是否依据监理单位签发的付款通知单结算工程款及设备款,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资金的支付是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符,是否存在多付、重付的现象。

第六章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条竣工决算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调整文件、设计变更资料、工程报建及批复手续、开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施工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招投标文件资料、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经济合同、投资计划和预算文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概预算定额,联合试生产情况报告、工程初步验收资料、质量监督、消防、绿化、环保以及劳动卫生合格证明、用水、用电、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相关财务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条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否满足生产使用需要,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生产准备各项工作是否能满足需要。

工程是否符合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验收规范,施工验收有无不真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分工、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有无弄虚作假行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概算的原因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合规,概算执行过程中有无夹带计划外项目以及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擅自增加福利设施的问题。

针对产生的差异,分析实际完成投资偏离设计概算的原因。

审查是否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合理预留尾工款,尾工项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影响竣工投产,资金是否落实,有无将本项目以外工程列作尾工项目多留尾工款,将未完工程作为投资节余少留尾工款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审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核实库存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审查有无转移、隐瞒、挪用库存物资,压低库存物资单价、少列结余资金的问题;核实结余的存款与现金,审查债权债务是否已清理完毕,有无虚列往来款项隐匿结余资金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审查财务“在建工程”科目,是否存在属于概算外或其他建设项目的支出;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保金。

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而列入待摊投资的问题;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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