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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执法考试重点

财政执法考试重点

第八章预算法律制度

1.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收入范围,税种: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税。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预算管理职权。

批准权: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管理职权。

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国务院预管权。

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5.财政部预算管理职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6.预算收入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7.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8.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三是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四是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无视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1.

2.

3.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5.供应商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当连带责任。

6.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同时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7.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8.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9.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10.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招标人应当从同级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11.应予废标的情形。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并且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2.采购人应当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备。

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章税收法律制度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征收范围之内。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细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确定销售额的方法按顺序为: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4.增值税免税项目。

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选择主要考虑了一下几个因素:

一是过度消费可能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环境等存在一定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鞭炮等;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等;三是高档及高耗能消费品,如游艇等;四是资源类或者消耗资源较大的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6.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7.营业税的免征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预防;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8.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9.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

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0.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4.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其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16.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17.车船税。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是财产税。

车船所有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对车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车船管理人是指虽不拥有车船的所有权,但具有管理使用权,长期管理和使用车船的单位。

代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车船的车船使用人,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履行的只是代为缴税的责任,最终承担税款的还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18.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并且通过制定法律或者性质法规的方式予以体现。

根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公布实施。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暂行规定。

19.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向有关机关申请减税、免税。

第十一章、非税收入法律制度

1、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

4、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务院以及升级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5、政府性基金立项的申请和批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6、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2)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3)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4)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5)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7、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8、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要求:

彩票公益金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9、罚没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执收执罚单位财政账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收入汇缴专业存款账户和支出专业存款账户。

第十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1、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概念;(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

2、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我国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反映。

4、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5、财务会计报告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和盖章。

6、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8、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9、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0、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同级审计部门监销。

第十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1、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来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是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在我国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执行业务,没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能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统一受理是指只能以会计事务所的名义承接注册会计师业务,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报告情况有①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③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5、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6、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①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7、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8、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遇到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而没有拒绝,没有按照职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或者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有明令禁止行为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与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9、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遇到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而没有拒绝,或者没有按照职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与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章财务法律制度

1、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2、投资者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为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也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合约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1)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2)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3)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4)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5)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3、各级人民政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4、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5、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8、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有以下几种:

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4.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1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1、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12、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可以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13、资产的处置范围。

行政单位对以下几种国有资产可进行处置: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14、需要注意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15、资产配置条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事业单位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是事业单位难以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是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16、资产调剂是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优化事业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主体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其对象是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17、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应当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涉及改制、资产处置或者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都应当出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18、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

(1)协商;

(2)调解或裁定。

19、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其他法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十六章财政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是指享有财政执法权,实施财政执法行为的组织,包括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主要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检查机关及其他任免机关。

2、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移送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

3、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如下:

(4)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的建议;有关证据;涉案款物清单;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4、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该种行为使用于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共有6种具体情形: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3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4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5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7、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制裁措施。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应当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检查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10.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

11.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责令改正、2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3责令嫌弃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责令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处罚: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12.财政检查分为检查前的准备、实施、处罚处理、归档报告、救济等。

13.财政检查的准备程序

(一)制订财政检查计划和方案

(二)组成检查组: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检查人员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三前期调研与制作方案四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14.财政检查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检查。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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