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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贵州大竹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竹林煤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成就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大竹林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使用的员工,认同集团公司的企业价值理念,认可公司管理模式,符合招收录用条件和岗位入职条件,并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管理机构为经营部。

主要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各项管理规章的制定,监督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审批、备案和管理、统计,以及负责呈办劳动合同鉴证和呈报社会保险等接续手续。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劳动合同动态考核和统计报告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及时记载、登记劳动合同变动情况。

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期限届满人员情况,提前做好预控和人员的配置工作。

第六条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应的能力,具备用人单位岗位入职条件,且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出示失业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有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实行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劳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不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变更。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经营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2、劳动者的姓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及要求;

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8、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9、劳动纪律;

10、教育与培训;

11、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12、经济责任;

13、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按河南煤化集团《关于竞业限制管理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竞业禁止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及《集团公司竞业限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招收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超过5年。

同时,对招收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5年服务期。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招收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其中: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工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大竹林煤业有限公司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开公示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均可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办理鉴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十五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3、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人员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后,由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经营部审批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七条2、3、4、5、6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采取发布通告、书面送达等形式通知本人。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连同违纪证据和通知职工本人,依据报大竹林煤业有限公司经营部审批,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第三十三条大竹林煤业经营部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应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持大竹林煤业经营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报到。

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障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自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和通知告知职工本人签收。

本人无法签收的,可以交其同住或成年亲属签收;本人或亲属拒签的,由单位当事人做好现场记录,时间、地点、何人在场等,写出详细的书面证明,视为签收;当面签收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签收,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签收日期;本人或亲属下落不明的,由单位当事人出具详细的书面证明,视为签收,并将签收的材料由大竹林煤业经营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出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5、用人单位自行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医疗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但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终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

1、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办理自然减员手续。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由公司经营部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程序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将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公司经营部;

3、经公司经营部审核后,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转移手续。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由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业务移交手续。

同时,对在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按照竞业禁止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由公司依据劳动者的绩效考核结果和综合素质能力,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续订。

第四十八条凡劳动者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得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1、因定编、定员或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而出现的超编人员;

2、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

3、由于劳动者主观原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4、玩忽职守,违犯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事故和企业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5、窃取、泄露或私自转让企业技术、经济等情报,造成企业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6、严重失职渎职、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污、侵占、盗窃,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十九条工会组织的专兼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因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续订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文本中进行,工作岗位涉及公司技术情报、技术图纸、资料和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其它事项中重新约定。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续订的程序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提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劳动者;

2、劳动者应当提前二十日向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3、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劳动者的绩效考核结果和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考核确定,择优续订劳动合同;

4、续订劳动合同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五十三条凡劳动者因故解除劳动合同者,符合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由大竹林煤业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符合《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规定的,公司或劳动者应当依法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撤消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指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第六十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十二条经济补偿由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第六十三条由于当事人一方故意拖延或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录用不当,公司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六十六条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每少服务一年违约金按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公司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贵州大竹林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经贵州大竹林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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