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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买卖合同范本模板

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电梯的名称、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

电梯

编号

电梯

类型

电梯

品牌

型号

规格

层、站、门

载重

(kg)

额定速度

(m/s)

数量 (台)

电梯单价

(元/台)

电梯合价(元)

电梯产地及生产厂

备注

总层数

总门数

停靠楼层

一、垂直电梯

 

 

 

 

 

 

 

 

 

 

 

 

 

 

 

 

 

 

 

 

 

 

 

 

 

 

 

 

小计

 

 

 

 

二、扶梯

电梯

编号

电梯

类型

电梯

品牌

型号

规格

倾斜角度(゜)

梯级宽度(㎜)

提升高度(㎜)

额定速度

(m/s)

数量 (台)

电梯单价

(元/台)

电梯合价(元)

电梯产地及生产厂

备注

 

 

 

 

 

 

 

 

 

 

 

 

 

 

 

 

 

 

 

 

 

 

 

 

 

 

小计

 

 

 

 

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1.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及单价已包括电梯(包括但不限于厂家标准配置及合同约定配置所包括的全部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的制造、厂家检测调试、全部合法进口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商检、报关、完税等)、包装、厂家装车、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等)、工地卸运、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包括电梯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过程,亦包含技术资料提供等)、接受总包管理和协调、验收、质保期保修、保险、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等涨价风险)、利润、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乙方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结算时,合同总价仅在以下情况出现时作调整:

1.1.1 因甲方原因调整电梯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时。

1.1.2 因甲方原因导致电梯未能按时发货超过90天,增加了乙方的仓储费用时。

1.2 任何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的设备、零部件、软件(包括永久使用权等)、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工作和服务等,即使在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清单或单价表等)中未列入或未报价或所列数量不足,亦属乙方供应范围,由乙方负责供应,其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3如因甲方原因调整电梯的品牌、型号、规格或数量时,按以下适用单价计价结算:

1.3.1合同已有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进行计价结算。

1.3.2合同有类似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后进行计价结算:

1.3.2.1 垂直电梯每增加或减少1层(不含层门),电梯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元/台;垂直电梯每增加或减少1个层门,电梯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元/台。

1.3.2.2 扶梯提升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0mm,电梯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元/台。

1.3.3合同没有单价或类似单价的,由乙方报价给甲方审核确定,乙方的报价不能高于本合同电梯价格水平,且不能高于本次报价日前180天内,乙方销售的该型号、规格的电梯的最低价。

1.4因甲方原因导致电梯未能按时发货超过90天,增加了乙方的仓储费用时,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仓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超过90天的仓储费用,按每天每台电梯人民币    元计价结算。

第2条  电梯质量标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等

2.1乙方保证提供的电梯符合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使用地地方标准规范和厂家的生产标准,以及合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及参数等),同时满足电梯使用地的消防验收要求,并应以前述约定的最严格的标准及要求执行。

2.2乙方保证本合同电梯是合同约定生产厂家及品牌的原厂生产的优等产品,由生产本类电梯最好的材料及一流的制造工艺生产,均为崭新未使用过的、未经修复过的、技术先进且成熟、安全可靠、性能优良、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产品。

2.3电梯应是先进的系统设计型产品,电梯主要部件须为本型号设计的固定配置,如乙方因产品升级换代等原因需要更改原配置的,须保证更改后的配置比原配置更优良,并确保安全可靠,所需费用不再增加。

2.4乙方应保证电梯在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在电梯设计寿命期20年(即安全使用期,若国家标准或厂家标准的电梯安全使用期长于20年的,按较长的期限执行)内安全,并运转良好。

2.5乙方保证电梯所使用的相关软件应成熟稳定,软件中未设置有任何妨碍运行或维护保养的代码或密码,不存在可见或者潜在的功能性障碍、或缺陷,且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6乙方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且各项指标均符合本合同约定。

2.7电梯送达安装地点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需要生产厂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件:

电梯设计图、装箱单、电梯出厂合格证、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平面布置图、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如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文本)、电梯电气原理图符号说明及电气控制原理说明书、电梯电气接线图、电梯部件安装图、安装调试及维护说明书、备品备件目录、安全部件(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进口部件的进口证明资料(包括商检、报关及完税证明等),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与文件,乙方所提供的资料需按甲方要求装订成册,上述资料应满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合同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验收等的需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延期支付合同款。

2.8若是进口电梯,电梯送达安装地点时,乙方应提供进口电梯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商检证明等合法进口的相关凭证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延期支付合同款。

2.9若在本合同签订时,电梯的底坑或井道或机房正在施工或已施工完成,则乙方应到现场勘查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的实际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现场实际的电梯井道配置图、机房大样图、电梯安装施工图等图纸,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对相关图纸及资料进行书面确认,作为电梯安装的依据。

否则,现场安装出现问题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10若在本合同签订时,本项目施工图纸已设计完成,但电梯的底坑、井道、机房未开始施工,则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施工图纸,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提供的本项目施工图纸的电梯井道配置图、机房大样图、电梯安装施工图等图纸,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对相关图纸及资料进行书面确认,作为电梯安装的依据。

否则,现场安装出现问题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11若在本合同签订时,本项目施工图纸正在设计,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电梯安装对其他专业要求的全部资料(如土建尺寸、预留预埋、防水、配电等),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合理要求进行本项目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乙方负责对涉及电梯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审核并书面确认。

否则,出现问题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第3条  电梯的排产期及到货时间

3.1电梯的排产周期

电梯的排产周期为甲方发出排产通知书至该批电梯送达交货地点所需的时间。

3.1.1垂直电梯的排产周期为      个日历天。

3.1.2扶梯的排产周期为      个日历天。

3.1.3因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排产前甲方有权调整电梯的数量、型号及规格等,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通知执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电梯价款,同时不因此对甲方进行索赔。

3.1.4在电梯排产通知书发出后,若甲方再对电梯数量、型号、规格进行调整,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调整,并将电梯生产的情况、造成供货期变动及经济损失的情况,书面报告给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甲方亦有权到生产厂核实相关情况,乙方应给予全力配合。

3.2电梯到货时间

垂直电梯的到货时间暂定为      年      月,扶梯的到货时间暂定为      年      月;具体的电梯到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甲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的到货时间,倒推甲方应发出书面排产通知书的时间,并及时发出排产通知书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书面提醒甲方及时发出书面排产通知书。

3.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通知乙方对本合同电梯进行分批排产及到货。

3.4乙方应在每次准备发货前10个日历天前书面与甲方确认交货日期、交货电梯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等,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发货。

乙方应在电梯装运之日起2个日历天内将设备名称、数量、发运日期、预计的到货日期等装运细节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与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4条  电梯的监造、包装、标识、运输、合同履行的工作衔接等

4.1甲方有权派员到乙方工厂进行电梯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对生产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供应的电梯。

乙方对甲方工作应全力配合,并提供工作及生活方便。

4.2乙方须依照有利于保护电梯的标准进行包装(包括但不限于防漏、防潮、防震、防撞击、防锈、防腐蚀、防雨水、和防其它损害等),满足电梯运输、搬运、仓储等环节的安全需要。

乙方确认电梯的包装物无需回收。

4.3乙方应在电梯包装箱上标示合同号、包装箱号、电梯编号及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附件名称等(备件和工具上还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同时电梯或者包装上的标识还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4.4乙方应当自备运输工具,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将电梯安全、快捷的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均有乙方自行负责,自担风险。

4.5各方办理交货、配合、通知等合同履行手续的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4.5.1甲方代表为:

            ,联系电话:

           。

4.5.2乙方代表为:

            ,联系电话:

           。

4.5.3各方如变更代表人及相关信息,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书面变更通知[含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对方。

4.6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发生乙方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追偿,但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5条  电梯到货初验、安装后验收及交付

5.1电梯到货地点:

            工地。

5.2乙方应在交货前或者交货时将电梯在装卸、安装、搬运、保护、保管、操作、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通知电梯安装单位,同时报送甲方及监理一份。

5.3电梯运抵到货地点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监理、乙方及电梯安装单位共同参与下,由乙方拆箱,各方按照装箱单检查电梯标示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经初验合格的,甲方出具到货初验证明,乙方指定的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的保管、安装及验收,同时乙方对电梯的保管、安装、验收、获取电梯合法使用证件及电梯安装合同中电梯安装单位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到货初验证明仅作为核实电梯到货时间之用,用于考核乙方是否按时到货,不作为电梯验收或接收的依据,亦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若电梯初验发现有物品缺失或资料不齐的,由乙方及时补齐,若因此造成到货逾期的,由乙方承担逾期到货责任。

5.4 电梯经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乙方及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由电梯安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经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向当地质监局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具体以当地质监局要求为准),电梯经工程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获得当地质监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具体以当地质监局要求为准)后,甲方将按合同要求对电梯进行验收,验收发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进行整改、更换,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乙方方可将电梯正式交付甲方,甲方正式接收电梯之日即为电梯的验收合格日期(即交钥匙方式供货),电梯安装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时,电梯的所有权方转移至甲方,所有权转移甲方前,电梯的保护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自担。

5.5 根据实际需要,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梯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等进行检验检测,并作为甲方对电梯验收的依据之一,若检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整改及检测费用(包括直至最终检测合格为止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5.6 乙方应在甲方验收电梯前向甲方提供一式六份的技术文件及主管部门验收文件(乙方所提供的资料需按甲方要求装订成册):

(1)、电梯布置图;

(2)、电梯安装图(包括营业设计图);(3)、电梯安装说明书;(4)、电气操作线路图;(5)、电梯操作使用手册;(6)、电梯维修保养手册;(7)、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发放的电梯检验合格证及质监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梯一份);(8)、电梯三角钥匙及备品备件(一梯一套);(9)、其它有关资料。

5.7 对乙方的电梯,甲方予以验收通过,仅作为甲方接收该电梯并投入正式使用和向乙方付款的条件之一,不因此免除乙方按《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8 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为2年,自电梯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条款与本款矛盾或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为准)。

第6条  电梯的安装配合、验收配合、交付前使用电梯的服务及培训

6.1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等环节的质量责任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电梯安装单位应取得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书》,方可安装该电梯生产企业的电梯,如果乙方为电梯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电梯应由其负责安装或委托指定单位安装,现本合同电梯由乙方指定            公司安装,乙方对该公司与甲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中安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2电梯的安装及验收等的配合、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使用维护培训(包括培训资料提供等)均由乙方负责,所支出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单价当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当派出经验丰富的人员对电梯的安装、调试、验收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承担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等环节的质量保证责任。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提供相关的配合、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包括现场服务等)。

6.3特别明确的是,电梯在交付甲方正式使用前,甲方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安排使用乙方电梯,包括作为施工用梯使用等,临时使用时间安排:

每天按不少于12小时计,如因项目施工赶工期的需要,则需延长开梯时间。

如电梯需维修,维修的时间不能超过四小时,否则,乙方需立即提供备用电梯供甲方使用。

此种使用为乙方提供的服务,不视为交付甲方使用,电梯在交付甲方前的一切风险仍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按合同10.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6.4在电梯验收前,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独立使用和维护电梯。

主要培训内容为电梯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与时间由甲方安排。

6.5乙方应向甲方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应使用的试验仪器、工具、技术文件、图纸、参考资料、防护用具、其它必需品等。

6.6乙方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保险、通讯费等全部费用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7条  履约保函及付款方式

7.1 履约保函

7.1.1为担保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在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乙方应按合同总价金额的10%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电梯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止,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函需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若银行保函的保证截止期限早于电梯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的,乙方必须确保银行保函的保证期限持续有效至电梯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7.1.2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若履约保函担保额度不足以付清违约金、赔偿损失金额的,甲方继续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7.2付款方式

7.2.1在本合同生效,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书”、与本次请款等额的注明“定金”字样的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合同复印件、履约保函原件后1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电梯货款。

7.2.2在收到甲方的排产通知书后,乙方应在3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该批电梯排产货款的“付款申请书”、甲方发出的“排产通知书”、与本次请款等额的注明“排产款”字样的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暂开收据,本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请电梯到货款时一并开具提供甲方)、合同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总价15%的排产款。

7.2.3在甲方通知的电梯到货日期前25个工作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批电梯发货款的“付款申请书”、甲方发出的“排产通知书”及“发货通知书”、与本次请款等额的注明“发货款”字样的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暂开收据,本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请电梯到货款时一并开具提供甲方)、合同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总价50%的发货款。

乙方在收到发货款后5个日历天内将该批电梯送达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

7.2.4电梯按甲方要求送至本合同约定到货地点,经甲方、监理、乙方及电梯安装单位初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电梯到货款的“付款申请书”、甲方发出的“发货通知书”、“到货初验合格证明”、该批电梯总价全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能获得电梯安装地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合同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总价10%的到货款。

7.2.5合同内全部电梯按合同第五条约定完成所有检测及验收,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交电梯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及合法使用电梯的各种证件,并按合同第六条完成相关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电梯结算余款的“付款申请书”、甲方对全部电梯的“验收合格证明”及“移交证明”(包括相关资料签收证明等)、担保金额为电梯总价5%额度的电梯质量保修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合同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电梯结算总价的100%(定金抵作合同货款)。

7.2.6甲方以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7.2.7每次付款时,甲方有权在当次付款中相应扣除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费用(包括违约金、赔偿款等)。

7.2.8乙方委托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若因上述账户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逾期付款等)。

7.2.9因甲方原因遗失或损坏发票,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甲方完成增值税抵扣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款项。

7.2.10、甲方在付款过程中对乙方供货产值及付款的审核结果仅作为支付供货进度款参考使用,甲方有权在结算审核时依据合同约定按实调整结算款项。

第8条  电梯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电梯质量责任及所有权、知识产权保证

8.1电梯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如果国家或电梯生产厂家规定的保修期限长于贰年的,则保修期应按国家或电梯生产厂家规定的较长期限执行),自电梯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

8.2保修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电梯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维护培训等服务。

8.3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对电梯进行保修,保障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因此支出的材料配件费、差旅费、人工费等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认为不属于保修范围的,由乙方负责举证。

8.4因电梯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甲方或者第三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召回、更换、维修等法律责任。

8.5乙方保证对本合同所交易的电梯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或者经过合法的授权进行处分,甲方是善意的购买该电梯及相应的服务,任何第三方对该电梯主张权利,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6乙方保证销售本合同项下的电梯和服务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7在电梯保修期内,甲方有权将甲方保修管理的权责委托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行使,乙方应服从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对电梯质量保修的管理。

8.8乙方应在电梯使用地设立专业维保机构和人员,在电梯移交前及时将维保方案、维保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

若维保人员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更换合格的人员。

8.9乙方应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等国家、行业及电梯使用地的标准、规范、规则及合同要求实施维保工作,并保证保修的及时性。

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保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8.9.1 如果是发生设备困人或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故障,若乙方是按甲方要求派人驻现场保修的,则应保证在接到故障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若非驻场保修的,乙方应保证在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

8.9.2 如果是普通故障(如某层指示灯不亮),但电梯仍然能够安全运行,则允许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40分钟内到达现场。

8.9.3 一般故障的修复时间应不大于3小时,对于电机之类笨重部件需要更换,则允许适当延长修复时间,但不能超过72 小时,其中重量超过2000千克的部件需要更换,修复时间不能超过1周,修复时间从乙方接到故障通知起计算。

8.9.4 乙方须保证电梯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电梯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和参数等要求。

8.9.5 保修时,乙方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经电梯生产厂认可的、在品质、型号、制造商等方面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电梯生产厂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

如果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及润滑剂。

8.9.6 若电梯故障导致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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