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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试题2

国际私法练习题

(二)

一、单项选择

1.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 )

A.分散立法式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D.法典化式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苏联国际私法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c )

A.伊万诺夫B.马雷舍夫

C.隆茨D.柯列茨基

4.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 )

A.法院地法说B.优先选择原则

C.功用分析说D.最密切联系说

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

A.胡伯B.孟西尼

C.杜摩兰D.巴托鲁斯

6.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住所是其( )

A.管理中心所在地B.营业中心所在地

C.章程规定所在地D.国籍所属国

7.依法律冲突的内容,法律冲突可分为( )

A.积极的法律冲突和消极的法律冲突

B.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C.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D.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8.在冲突规范中起媒介或纽带作用的是( )

A.范围B.系属

C.连结点D.准据法

9.“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应适用法国法”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0.“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1.属于主观连结点的是( )

A.国籍B.住所

C.婚姻举行地D.意思自治

12.法律选择方法中的肯塔基方法是指肯塔基法院将会适用肯塔基法,只要案件与肯塔基州有( b)

A.最密切联系B.足够或充分的联系

C.最低联系D.最重要联系

13.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碰到的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是( )

A.识别B.反致

C.公共秩序保留D.先决问题

14.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的福尔果案是关于( )

A.识别的案件B.反致的案件

C.公共程序保留的案件D.先决问题的案件

15.对于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用了( )

A.主观说B.客观说

C.联系说D.结果说

16.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院均主要是首先适用( )

A.本人营业地法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7.关于对境内外国人的财产被国有化后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各国普接受的国际法的原则是( )

A.不予补偿B.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C.“适当、合理”的补偿D.部分补偿

18.“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等法谚是指,动产物权应适用( )

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

C.物之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

19.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

A.侵权行为地法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法院地法D.意思自治原则

20.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诉讼离婚适用( )

A.当事人的属人法B.法院地法

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 abcd)

A.立法模式法典化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

2.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

A.最密切联系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

C.国籍原则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3.在实践中得到一些国家贯彻和支持的有关国家豁免的理论是( ab)

A.绝对豁免论B.限制豁免论

C.废除豁免论D.平等豁免论

4.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

A.它是法律适用规范B.它是诉讼法规范

C.它是间接规范D.它是直接规范

5.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的有( )

A.行为地B.国籍

C.住所D.经常居住地

6.在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制度有(abcd )

A.识别B.公共秩序保留

C.外国法查明D.法律规避

7.关于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立法例有( abc)

A.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B.适用法院地法

C.重叠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D.分别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8.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 )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B.物权客体的范围

C.物权的内容和种类D.物权的保护方法

9.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主要有( )

A.分割论与单一论B.主观论与客观论

C.区别制与同一制D.联系说与结果说

10.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晚近的立法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多采用( bd)

A.父母属人法B.子女属人法

C.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D.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三、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

2.领事婚姻

3.法则区别说

4.识别

5.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3.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4.简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五、论述题

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六、案例分析

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

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姻关系。

问:

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效力?

为什么?

 

《国际私法》模拟试卷

(二)答案

1、单项选择题

2、1、B  2、D  3、C  4、D  5、D  6、A  7、A  8、C  9、A  10、D  11、D  

12、B  13、A  14、B  15、D  16、C  17、C  18、A  19、A  20、B

2、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  4、AC  5、BCD  6、BCD  7、ABC  8、ABCD  9、AB

10、BD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一些国家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

3、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

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中“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

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为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4、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

5、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据此,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固定的连结点,而是弹性的联系概念。

这样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

最密切联系原则目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辅助原则。

四、简答题

1、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

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

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2、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3、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4、①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②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③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

④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五、论述题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3、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情形与作用。

第一,按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与内国的公平、正义观念或基本法律制度相抵触,则不适用原应适用的外国法。

第二,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具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

第三,按照内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可不予适用。

4、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列举萨维尼、孟西尼、戴赛等人的理论。

总的来说,对于何为公共秩序,主要有两种主张。

第一,主观说强调外国法本身的可恶性、有害性或邪恶性,不注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是否因适用外国法而受到损害。

第二,客观说不重视外国法本身是否不妥,而注重个案是否违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

该说又具体分为联系说和结果说。

联系说认为除了外国法违背公共秩序外,还必须个案与法院地国有实质联系,才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否则不应排除。

结果说认为只有当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危及法院地国公共秩序时,才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仅外国法内容上的违反,并不一定妨碍其适用。

客观说,尤其是其中的结果说,既能维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解决,因此为各国实践所普遍采用。

5、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各国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可分为三种:

间接立法方式,即只指出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是必须直接适用的,从而当然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直接立法方式,即在国际私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即不得适用。

合并限制的方式,即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6、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把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别。

第二,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谈。

第三,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也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

第四,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不应一概以本国法代之,必要时可适用与该外国法有较密切联系的另一外国法。

7、我国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应用。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态度。

在1950年《关于外国人与外侨、华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条款。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该条第150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表明:

第一,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

第二,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这有利于适当限制公共秩序的运用。

第三,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特有的。

学者们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情况有:

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适用外国法有损我国主权与安全;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采取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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