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A4正文说明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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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A4正文说明条文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深圳市建设监理的管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促进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深圳市建设监理的实践表明,建设监理制度对于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监理工程师在具体项目上的工作模式不尽相同,效果参差。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促进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本行业管理规程,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章可循。

1.0.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待实施条件成熟后再行补充。

条文说明:

建设监理是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提供的一种技术及管理服务。

建设监理应该覆盖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但考虑到深圳市实际的监理发展水平,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开展还不普遍,监理工作的内容及深度等尚处于摸索阶段。

因此,本规程暂不涉及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待将来取得一定的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将其纳入本规程。

1.0.3本规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0.4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同时必须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0.5本规程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的监理工作按工作环节进行划分。

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对照相关工作环节加以执行。

条文说明:

为了体现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上的主动性与灵活性,本规程在一定的程度上考虑了监理工作规范性和原则性的平衡。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对照本规程中的相关工作环节加以执行。

因此,本规程中对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要求,也是针对当监理工程师接受了委托并提供相关服务时提出的。

2.术语

2.0.1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的统称。

条文说明:

监理工程师属于一般性称谓,监理过程中与之对应是具体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时是他们的总称。

在规程条文中,对难于区分或没有必要对上述人员进行严格区分时,均采用监理工程师。

2.0.2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监理执业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

2.0.3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的项目组织。

2.0.4总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作和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2.0.5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并授权,负责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机构成员。

条文说明:

在市政、道路工程中,监理工程师常被授权负责某一工程范围的监理负责人,有时称为子项监理工程师,这种情况下,子项监理工程师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在该工程范围的代表。

2.0.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委托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监理机构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具有监理工作资格、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8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当事人。

条文说明:

从管理角度,严格区分业主还是业主代表没有意义,在本规程中,他们统一用业主表示。

2.9中的承包商也是如此。

2.0.9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施工或供货合同的当事人.

2.0.10设计人,是指具有设计执业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

3.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

3.1施工监理的准备

1.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2.组建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业主;

3.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方案。

3.2施工监理工作的实施

3.2.1施工阶段

1.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2.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业主向承包商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商作好施工准备;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组织施工图会审;

7.组织召开开工预备会议;

8.签发开工令;

9.跟随工程进展,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

1严格监控工程材料及构配件质量;

2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3监控工序质量;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协助业主进行设备采购,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

6跟踪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

7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

8进行工程计量及工程支付;

9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0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11检查承包商的安全保障措施;

12审查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

11.参加业主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12.整理监理文档,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3.2.2保修阶段

1.参与工程移交,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督促承包商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条文说明:

考虑到本规程按监理工作的环节进行分解编写,有必要从总体上对监理工作的程序做出一个统一的描述。

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业主委托的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结合本章的工作程序,对应相关章节规定加以采用。

4项目监理组织

4.1监理机构的组成

4.1.1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业主。

条文说明: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业主所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特点以及监理的工作内容等确定总监理工程师的适当人选,若项目监理任务是通过投标获得,监理单位也应在项目监理开始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及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

4.1.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监理组织结构。

条文说明:

实践证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行之有效的一种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职权,从组建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人手,全面主持项目的监理工作。

4.1.3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时可以包括其它辅助工作人员。

监理机构成员应资质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

4.1.4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监理组织成员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部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

条文说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市大多数项目均设有若干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这反映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存在的必要性,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宜作为监理机构成员的一个层次,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否则必然造成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形同虚设。

4.1.5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业主同意,并应将继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通知业主。

对监理机构中其它人员的变动,总监理工程师亦应将通知书面送达业主及承包商。

4.2监理人员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直接对监理单位负责,按照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所授予的权限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方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

3.组织全面实施监理方案及细则,协调好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

4.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监理机构有序、高效的开展工作;

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6.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

7.审核并签署承包商提交的重要申请、计量支付证明文件和竣工结算;

8.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0.主持开工预备会议及工程例会;

11.签署监理对外发出的指令、文件、报表及报告;

12.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13.签认隐蔽工程记录;

14.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评定资料;

15.审核签署承包商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16.参与业主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7.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条文说明:

在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同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合同含义进行了强调。

4.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完成:

1.确定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责任;

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方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

3.调整监理机构人员、工作分工及岗位责任;

4.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监理报告、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它重要指令和通知;

5.签署计量支付证明文件和竣工结算;

6.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7.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8.主持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签署承包商的竣工申请报告;

9.参与业主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条文说明:

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落实,防止总监理工程师虚设或不到位情况出现,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4.2.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业主及承包商。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制订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

3.组织检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4.负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核意见;

5.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藏工程验收;

6.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试验与使用审批;

7.负责本专业性的工程计量工作;

8.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

9.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10.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

4.2.4监理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行使检查和发现问题的职能。

4.3监理设备

4.3.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能够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

4.3.2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监理的需要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

条文说明:

目前受监的项目的情况比较复杂、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关较远,各监理单位对计算机辅助管理的应用水平也有很大差异,本规程没有对计算机辅助管理做出硬性的规定,但在工程项目中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是建设监理发展的必然方向,监理工程师应不断通过自身的计算机应用水平,适应现代工程项目监理的要求。

5监理方案

5.1监理方案的编制

5.1.1监理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5.1.2监理方案应在监理大纲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进行编制。

条文说明:

本规程中所描述的监理方案,是对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的通称。

监理大纲通常在监理投标时编制,而监理规划是在监理中标后根据监理大纲编写,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二者很难严格区分,并且严格区分也没有实际意义。

5.2监理方案的编制依据

5.2.1监理方案的编制依据应包括:

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有关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

3.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4.监理委托合同;

5.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预算文件、工程咨询报告等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工程文件;

7.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

8.项目监理大纲(或监理投标文件、项目建议书)。

5.3监理方案的基本内容

5.3.1监理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特点;

2.监理工作的范围;

3.监理工作的内容;

4.根据工程的难点而制订的监理工作重点;

5.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方法与措施;

6.监理组织结构、工作职能分工以及工作流程;

7.监理工作制度;

8.监理设备。

5.4监理方案的实施

5.4.1监理方案应征求业主的同意后实施。

若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该监理方案不能保证监理委托合同得以适当的履行,业主应原则同意该监理方案。

5.4.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导和安排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方案编制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审查批准,使之贯彻监理方案的要求。

5.4.3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监理方案中未详细说明的、主要针对专业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

5.4.4若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中有涉及业主和工程其它参与方的内容,监理工程师应向有关各方做出书面通知。

5.4.5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制定的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情况。

必要时,对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条文说明: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监理方案的落实而编制的更详细、更具有操作性的监理工作规则文件。

对于较为简单的工程,将监理细则的内容结合进监理方案一同编写也是可行的。

为了编制一份监理实施细则而在相同层次、内容上进行重复是没有实际工程意义的。

6施工招标

6.1施工招标的准备

6.1.1监理单位应在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后,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招标服务。

6.1.2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招标前应协助业主成立招标机构,并提出招标实施方案供业主参考。

6.1.3监理工程师在业主的明确委托下,应完成如下工作:

1.协助业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进行招标登记;

2.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6.2施工招标的组织

6.2.1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6.2.2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报告。

考察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拥有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

3.资金状况;

4.近期承建的主要业绩,包括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状况;

5.履约信誉等情况。

6.2.3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在现场记录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6.2.4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组织招标答疑会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详细记录。

6.2.5监理工程师应整理答疑记录,形成进一步的澄清文件发送所有投标人。

6.2.6监理工程师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按有关规定协助业主组织开标会议,公布有效的投标书。

6.2.7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评标原则及方法进行评标,监理工程师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发表对投标书的独立意见。

6.2.8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施工合同的谈判,协助业主起草、签订施工合同。

条文说明:

本章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开展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环节及工作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工作时应注意和深圳市招投标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7测量基准点和工程观测

7.1测量基准点的交付

7.1.1业主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商交付测量基准点,监理工程师应参与该交付过程.

条文说明: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业主提供的测量基准点不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客观表明自己的意见,并提请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施测新的基准点。

7.1.2在业主提交基准点后,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下,对业主交付的测量控制点进行相互间的印证或校核。

监理工程师应在复检无误后,予以验收签认。

条文说明:

如承包商未校核或未校核发现业主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的潜在错误,因而造成施工测量控制错误引起的工程缺陷,即使经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也不应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7.1.3监理工程师应对测量基准点的延伸测量进行确认。

7.1.4在承包商未对测量基准点校核前,监理工程师不应同意承包商开始工程的定位放线。

7.2测量基准点的保护

7.2.1承包商接受了有效的测量基准点后,必须以适当的措施保护其不受损坏直至工程交付。

如果施工过程决定了不可能保留该测量基准点,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商采用适当的措施,确保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合理的精度将该测量基准点恢复。

7.2.2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需要,要求承包商对根据测量基准点放出的工程定位标志进行适当的保护,达到规定的要求。

7.3工程观测

7.3.1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根据测量基准进行的工程放线或定位进行独立的校核,在此之前,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承包商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7.3.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监督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观测,监理工程师也应有针对性地对工程进行独立的观测,以便对承包商的观测结果进行必要的校核。

7.3.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周边可能受本工程施工影响的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观测,并应对承包商观测结果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8工程障碍

8.1障碍的调查

8.1.1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向承包商交付其已知的或应当获知的障碍资料。

8.1.2对于业主不能提供完全资料但确知其存在的障碍,业主也应明确将此情况告知承包商。

若合同规定或承包商接受业主进一步调查的要求,承包商应在工程施工前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补充调查。

8.2障碍的清除

8.2.1对业主告知的障碍或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应由承包商进行勘察并获知的障碍,承包商应在其施工技术方案中考虑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并应在实施前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批准。

8.2.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中随时注意可能存在的未知障碍,避免因障碍对工程造成损失。

8.2.3涉及特定部门管辖而业主和承包商又无权直接清除的障碍,业主应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监理工程师应尽其能力范围内提供帮助。

8.2.4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商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同时报告业主及有关管理部门。

8.3障碍处理的责任

8.3.1对8.1.2条中承包商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除非施工合同文件中对有关责任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告知承包商对障碍的调查和处理的应承担的责任。

8.3.2对承包商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除非施工合同文件中对有关责任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告知业主对障碍可能造成的破坏或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条文说明:

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承包商为了此类补充调查而进行未包含在合同义务中的工作,批准相应的合理签证(或索赔)要求。

在承包商按施工合同或业主的要求进行此类调查后,承包商应为其调查的结果负责。

9分包工程

9.1分包商的确认

9.1.1对于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确认,使该分包商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

9.1.2若承包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新的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

1.承包商在确定新的分包之前,监理工程应对承包商提交的分包申请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分包申请无异议,交由业主审批;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出的新分包商不能满足工程的要求,应予拒绝,并通知业主。

9.1.3监理工程师经9.1.2程序后,依据合同审批新的分包计划,若分包计划不符合工程要求,指应令承包商予以改正。

若监理工程师同意新的分包计划,交由业主审批。

条文说明:

实际工作中,主承包商变更分包商的情况较为普遍,实际进场的分包商往往和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商不一致,致使分包商的管理成为监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对分包商资质的确认应引起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9.2分包工程的监理

9.2.1在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得到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计划实施予以检查。

分包商进场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分包商不得进场。

9.2.2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监理应通过承包商实施,但并不因此而改变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督权力和责任。

9.2.3监理工程师若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商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指令承包商更换分包商。

9.2.4对于业主根据规定平行发标的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承包商与专业承包商签订配合协议,并将专业工程同样纳入正常的监理范围。

条文说明:

实际工程中,人们往往将业主根据规定平行发包的一些专业工程(如煤气、电话等)称为分包,但是,从合同的角度讲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监理工程师必须准确区别专业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合同责任上的根本区别,从管理上将这一类的专业承包商视作主承包商对待,帮助业主协调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的工作。

10承包商的项目组织

10.1项目组织的核查

10.1.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商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规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

10.1.2监理工程师应考察承包商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商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商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业主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

条文说明:

监理工程师可以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机构得出建议和要求,若承包商拒绝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可考虑通过业主督促其执行。

10.1.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

10.2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10.2.1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承包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

如果承包商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后方可实施替换。

10.2.2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商的组织不能有效的运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承包商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商或通过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撤换。

10.2.3若承包商拒绝执行对10.2.2条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停工令。

10.2.4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商将分包商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商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10.1.1至10.2.3条的有效管理。

条文说明:

本条强调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进行组织管理的工作方式。

103施工安全的监理

10.3.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有关的施工安全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10.3.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有目的的巡查,督促承包商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3.3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与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书面提出要求并督促承包商改进。

10.3.4监理工程师应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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