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第九章 正当行为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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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20条*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否定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挑拨防卫)挑拨行为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挑拨者甲故意诱发乙侵害行为,借机以防卫为借口加害乙,否认防卫意图,肯定侵害意图。
甲乙,相互的非法侵害侵害意图例如:
相互殴斗行为如果一方先行放弃侵害,而另一方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则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为保护非法利益欠缺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例如:
为保护赃款实施所谓正当防卫防卫意图为保护正当、合法利益,防卫起因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
(1)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违法行为假想防卫:
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而实施了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况。
存在防卫意图排除犯罪故意造成权利损害社会危害性存在认识错误过失或意外事件,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针对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行为,是否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动物的侵害,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开始结束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阶段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开始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开始面临现实性的危险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或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通过防卫行为能够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实施,或有效地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
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例1:
甲得知乙为伤害自己争在家准备刀具,甲认为先下手为强,遂赶到乙家将乙打成重伤。
例2:
甲遭到乙持刀抢劫,一下子把乙打倒在地,摔昏过去。
这时,特别气愤,拿起罪犯掉在地上的刀子,几刀下去,把乙扎死。
例3: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将甲扎伤,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随即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40米处将其撞出重伤,夺回财物。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并未实际造成重大损害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概念: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罪过*过失与间接故意例1.甲遭受乙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头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例2.甲身强力壮,认为在市场摆摊的乙冒犯了自己而要揍乙。
乙将摊子托他人照看躲避。
傍晚回来收拾摊位时,被守候一天的甲发现,甲上前对乙拳打脚踢,致乙口鼻流血,眼镜破碎。
继而将乙脑袋夹于腋下,挥拳乱打。
乙此时掏出裤兜中的水果刀,先朝甲的臂膀后朝肚子连轧数刀,致甲重伤。
特殊防卫(第20条第3款)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危及人身安全即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危险性非常紧迫,防卫过当的处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案例六被告人:
彭某,男,25岁,工人。
1992年7月24日晚8:
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
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案例七,甲入户强奸乙女,乙的妹妹丙被呼救声惊醒,丙赶到乙的房间,举棒将甲打昏,并立即报警。
同时乙发现甲动了几下,遂又捡起木棒朝甲头部猛击两下,然后乙、丙逃离房间,将门反锁。
后甲死亡。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并持刀袭击,丙追赶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避险禁止,主观要件,客观要件,避险意图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避险认识:
正在发生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方法排除损害较小权益避险目的:
免受危险的正当目的,2.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危险(紧急状态)客观上发生危险状态危险来源,
(2)动物侵袭(4)生理病理,
(1)自然灾害(3)非法侵害假想避险:
客观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由于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合法权益,开始迫在眉睫避险不适时,危险,4.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迫危险,危险制造者,避险者(大),危险转嫁第三者(小)遭受损害,5.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即侵害的合法权益要小于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财产权人身权(生命权),避险限制客观限制条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得已:
在危险紧迫状态下,没有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危险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之无声、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