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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分析

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分析

人口与经济陈再华1997.05

本文就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变化,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角度,结合我国政府对人寿保险的政策以及目前我国人寿市场的状况,客观分析我国的人寿市场潜力,并提出一些有现实意义的建议。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人口多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参加人寿保险,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人们基本的温饱问题还未解决,就根本谈不上参加人寿保险。

世界上如印度、巴西等人口众多的国家,参加人寿保险的比例并不高。

同样,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寿保险市场肯定是无序而难以发展的。

一、人口结构分析

统计显示①,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6.23%,而60岁②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1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3%,与10%的老龄型社会临界点只差一步之遥。

京、津、沪、浙、川等省市已越过这个临界点,率先步入老龄型的社会。

按照老年人口平均3.2%的速度增加,预计到本世纪末,我国老年人口将增至1.32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5%,跨入老龄型的国家行列,人口总负担系数将超过50%,而到204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增至3.74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4.48%,也就意味着,那时中国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人。

人口的老龄化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来的中国谁来养老。

一方面,人口的庞大基数决定了中国将经历世界人口史上最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增长,而生育率的急剧下降和死亡率的降低加快了人口老龄型到来的时间和速度。

据统计占世界五分之一、亚洲二分之一的60岁以上老人生活在中国。

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型社会的到来,是与实现工业现代化同步的,我国则是人口老龄型率先于工业现代化而实现的,养老的迫切性可见一斑,我国的养老问题突出,必须通过人寿保险来解决。

现在我国国营经济仍占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养老问题仍靠国有经济。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解决养老问题应是多层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及早解决养老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人口的老龄化、社会承担养老问题的巨大压力,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人寿保险业。

据一项权威的统计调查表明③,目前我国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占前三位的分别是医疗、住房和物价,而医疗保障的问题已经排在第一位,我国12亿多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客观上也需要人寿保险来解决。

我国目前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现在城市95%以上有15岁以下子女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少儿人寿保险备受青睐。

目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开办的“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特别受欢迎,就是很好的例证。

我国目前0—14岁的少年儿童人口数已超过3亿,这将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寿险市场

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越发达,居民存款的余额越大,其人寿保险市场也就越大,人寿保险的发展同经济的发展成正比。

目前,人寿保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日本为10.1%、韩国为9.1%、美国为3.63%、印度为1.29%,我国仅为0.31%,在世界排名第62位(详见表1)。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我国的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偏低,人寿保险严重滞后,这也说明我国的人寿保险市场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从我国居民家庭微观经济的角度看,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为210.6亿元人民币,人均21.88元,到1985年存款余额为1622.6亿元,人均153.9元,1990年分别为7034.2亿元和615.24元,1993年为15203.5亿元和1282.81元,1994年为21580.8亿元和1795.48元。

可见我国居民每年的存款余额至少以30%的速度递增。

居民手中的剩余资金越来越多,从家庭经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居民投保人寿保险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

只要对人寿保险的宣传普及,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我国的人寿保险市场将会有一个飞跃。

然而,我国目前的人均寿险保费却很低,详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日本的人均寿险收入是3817.3美元、韩国是782.1美元、新加坡569.3美元、香港409.4美元、台湾412.1美元、马来西亚71.7美元、印度4美元,而中国仅1.3美元,还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寿险在我国可开发的潜力很大。

从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和年递增速度看,我国的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年人均达到60美元,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

如果真能达到这个水平,我国的人寿保险收入每年将达到840亿美元以上,这对于目前我国的人寿保险来说是一个天文数据。

据统计1994年我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已超过3万亿元,比我国国有资产(1.6万亿元)多近60%。

如果寿险市场充分开发,那么我国每年的寿险收入将是一个令世人震惊的数据。

三、我国对发展人寿保险的政策和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把人寿保险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并大力支持和发展这项事业,同时将人寿保险业对外国开放。

在我国的“九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

现在已有几家国外寿险公司获准在我国经营寿险业务,一百多家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保险代表处,他们虎视耽耽,为进军我国的保险业抹马励兵。

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保险司,专门负责保险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今年我国又有两家人寿保险公司获准成立并开始对外营业。

在政府的议事日程和中长远规划中都把商业保险的发展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

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人寿保险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稳定器”,对于安定居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防灾减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在发展人寿保险事业中积极运用了法律。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五条又明确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为规范我国的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经营的规则、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国家政策方面,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文件对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发[199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这样就为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人寿保险发展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人寿市场的潜力相比,相差甚远,具体而言我国人寿保险存在如下问题:

(一)人寿保险险种单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事实上,寿险发展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对险种的开发。

目前,我国的寿险业务大致可以分为:

团体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人寿保险以及代理人寿保险三大块。

从团体人寿保险来看,相对而言发展时间较长,险种较为齐全,但是处女地仍然很多。

如团体寿险除养老保险外,几乎所有险种都有年龄限制,一般只有16-60周岁的人才能投保,而事实上往往这个年龄以外的人更需要保险,多数人更关心的是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而且团体养老金保险也是很单一的。

近年来,我国个人营销寿险发展起来了,继平安之后,人保、太保、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保险也纷纷推出个人寿险营销业务,从所推销的险种来看相当单一,主要是个人养老、长寿、重大疾病和少儿等几个险种,我国是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区区几个险种实难满足央央十几亿人口的需要。

精算在人寿保险中的作用很大,由于我国的人寿保险起步较晚,精算人员缺乏,设计条款往往缺乏精算方面的依据。

在寿险费率方面受到人民银行利率的制约,而人们则往往习惯于将参加保险的收益与银行存款相比较。

人寿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都落后于国际水平,在这方面发展的潜力也是很大的。

各家寿险公司往往只注重业务,对险种的开发缺乏力度。

几家寿险公司现有所使用的险种多数是你抄袭我的,我搬用你的,各家都缺乏自己的特色险种。

单一的险种、单一的激烈竞争,千奇百怪的展业手段常常出现,形成一种不好的风气,而大片大片的寿险市场却没有开耕。

(二)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制约了寿险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我国寿险发展的时间不长,而且以前受计划经济的制约,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同时由于重展业轻管理,导致内部管理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具体表现为:

1.机构设置不规范、基层公司对寿险机构的设置一直处于摸索和观望的态度,有的公司虽设置了专业部门,但人员的配备和财务的核算制度不健全。

2.管理方法不规范,寿险业务的内部管理工作,从签单到归档,虽有内部管理实务手续,而对单证填写是否齐全、给付是否正确等具体管理内容缺乏有约束力的规范标准。

据一家寿险公司的抽样检查,50%以上的单证填写不全,合格率只有百分之十几。

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管理制度,不利于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的发挥,最终必将阻碍公司自身的发展。

(三)资金运用和投资效益不好,导致准备金流失严重,收益率低,寿险回报低,人们对寿险投保的兴趣不大。

人寿保险一般期限较长,多数甚至伴随投保人一生,而且人寿保险的给付性很强,因此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搞好投资尤为重要。

目前的寿险公司在保证保险金增值和对责任准备金的有效管理方面问题很多:

(1)缺乏投资和资金运用方面的专门人才,这可以说是我国目前寿险公司非常致命的一点。

资金运用方式单调,在投资和资金运用过程中,呆帐、坏帐等情况时有发生,其资金回报率常常甚至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人民保险公司往往就是这种情况,这就无法吸引人们投保有储蓄性质的寿险,而现在的寿险市场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深受欢迎,市场很大。

(2)由于管理方面的问题,收回的保险费时常不能及时转存,有时活期帐户没有存成定期帐户,造成人为利息损失。

五、对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目前,全国性的寿险公司除中保人寿(原人民保险公司寿险)、太平洋寿险和平安寿险以外,近期成立的寿险公司有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

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我国的寿险市场也特别青睐,他们看中的是我国寿险市场的巨大潜力。

国内寿险公司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尽早着眼市场的开发,特别是开发寿险新险种,及早抢占寿险业务,力争更多地占有市场的份额,为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

1.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占领新的寿险市场份额。

寿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

应该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开发满足新需求的新险种。

随着人们的自我保险意识的加强,传统的险种已不能充分满足需要,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人们收入的增加,对家庭风险的管理意识日益增强,因此需要保险公司不断开发出具有吸引力的新险种来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

我们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寿险险种的开发:

(1)开发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终身险的开发。

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人寿保险而在保期内没有出险,所交的保费就白交了,他们往往不考虑什么“大数法则”,如果到期还本,甚至还能返还一定的利息,居民往往比较容易接受。

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金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障的险种,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这方面的险种市场很大,值得开发。

(2)多开发一些给付性强的变额寿险险种,如递增型养老保险①。

这主要是针对近几年人们对通货膨胀的恐慌心理而开发的,目的在于对付通货膨胀造成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问题。

该险种的开发往往与投资活动结合在一起,投保时缴纳的保费是固定的,死亡的赔付金或是养老金的给付则根据投资的政绩而变动,对投保人有最低的保障限制,寿险公司一般不得低于签单时约定的给付标准。

(3)加强对医疗保险市场的开发。

近期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居民第一关心的大事就是医疗保障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寿险对医疗保险的开发情况最差,16岁以下和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都是一个空白,65岁以上的老人往往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最强烈。

另外,现在我国所有的寿险公司都是把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附加险而开发的,人们不能单独投保医疗保险。

应该说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医疗保险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应当大力开发。

2.加强人寿保险的服务功能,切实搞好优质服务活动。

以前,由于寿险公司少,无竞争对手,寿险服务极差。

寿险服务常常是态度不好,理赔手续繁琐,导致人们对投保人寿保险失去兴趣,因此,现在的寿险公司应当大力加强售后服务,寿险公司应当在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态度上下功夫,应当把“服务至上、客户至上”作为公司的服务宗旨,吸引更多的居民投保人寿保险。

我国寿险的服务形象应有一个大的改变,这对于我国寿险市场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

3.完善寿险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

完善我国寿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这是我国寿险发展的客观要求。

国外寿险公司先进的管理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管理大纲,以不变应万变,对寿险的展业方式、案件理赔、内外勤交接、资金运用、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条款执行等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对内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包括内勤和外勤)的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4.搞好投资,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率。

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搞好投资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就近而言,它是一个寿险是否具有竞争能力、能否降低成本的关键;就长远而言,它是我国寿险能否健康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关键。

提高资金适用的收益率,就意味着可以降低成本,返还投保人更大的利益,巩固和提高自己拥有的寿险市场份额。

如果我国的寿险公司都能切实搞好投资,提高资金适用的收益率,这对于我国寿险市场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至关重要。

5.国家对寿险市场的监管应当规范。

国家对寿险管理方面应是既有宏观方面的调控,又有具体方面的指导。

市场竞争在条款、费率方面应有严格的规定,坚决杜绝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同时,寿险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自律和行业间的合作十分重要,它是我国寿险市场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

如通过保险协会促成各家保险公司建立自律公约,使保险业务发展规范,竞争公平。

6.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民族繁荣、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对于目前各个保险公司发展不平衡,从业不规范的问题,应当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族保险业,国家从法律到政策、从审批各方面应给予倾斜,当然这并不是要排斥国外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国外保险公司合作,吸取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目的是要巩固我国的民族保险业。

7.我国的保险业刚刚起步,人寿保险起步更晚一些,如我国寿险个人营销业近两年才刚刚开始,人们对于人寿保险的认识,人们的保险意识,都很淡薄,需要大力宣传。

通过保险知识的宣传,从经济补偿的角度唤起人们对于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识。

现在新闻媒体对于启发人们保险意识的宣传不够,广告方面启发保险需求的很少。

提高整个民族的保险意识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各家保险公司从共同的利益出发应同力合作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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