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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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3.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设项目

管理

1.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1.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4.建当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4.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5.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五、

劳动防护用品

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查看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相关方安全管理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与协调。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劳动用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现场询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作业场所安全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1.员工宿舍人员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员工宿舍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员工宿舍人员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民爆企业厂库区、试验场、销毁场、生产线选址、内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运输道路符合行业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章节

按《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章节对应条款。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

安全设备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查看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民爆企业使用民爆专用设备不符合《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管理规定的,按民爆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标志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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