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0854018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docx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doc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

请到企业注册地工商局查询,或者省级工商局查询。

例如:

XX搜索某某市工商局或者某某省工商局进入工商局网站之后,输入企业全称或者工商注册号,能够查询企业注册信息。

企业的主要特点

在商品经济范畴,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与事业单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词语。

《辞海》1979年版中,企业的解释为:

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的解释为:

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

企业的基本术语

(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

(四)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不同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按信用等级可分为: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六)按公司地位类型可分为:

母公司、子公司。

(七)按规模可分为:

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八)按经济部门可分为:

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等。

(九)按企业健康程度可分为:

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企业的作用

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

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离开了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着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

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即生产和流通,这些都是企业来承担和完成的。

离开了企业,社会经济活动就会中断或停止。

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经济效益可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实力的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竞争中不仅创造和实现社会财富,而且也是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工具的积极采用者和制造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

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就好比国民经济的细胞,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就是由数以百万计的不同形式的企业组成的,千千万万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仅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而且决定着中国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机和活力。

所以,我们说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如何查询异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如何查询异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工商局可以查,这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

在合肥的工商信息红盾网上可以查到最基本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企业的登记信息是允许公众查询的,仅能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标准收取必要的信息检索、复制、邮寄费用。

去合肥工商局网站上看了一下,果然是不能免费查,要注册交费。

可以交费查询。

同时,合肥工商局有违法嫌疑,可以去告他,或者写信到其上级部门。

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工商登记的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区县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到区县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工商登记的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椐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

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要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

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者营业执照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教育学心理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