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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安设施工程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交安设施工程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第一节工程安全监理依据和范围

一、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

1、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3、委托的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工程安全监理的范围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三、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以人为本

3、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中落实生产安全

第二节安全监理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

(一)、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确定工作内容

(二)、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总、分包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

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协议书。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控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7、对有关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书面向施工单位告知。

8、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理程序。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1、安全设施的审查

施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购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家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2、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进场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及合格证,对施工单位报审进入施工现场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进行审查。

3、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审查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岗位证书的相符性和有效性。

(五)、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1、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暴防震的要求。

2、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3、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

4、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5、工地上较高的建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6、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

7、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

8、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

(六)、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深坑施工作业的防护

(3)、水上、高空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5)、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6)、为确保安全,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制定的专项全技术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后

实施。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七)、对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

二、施工阶段

(一)、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的工作和程序

1、日常安全监理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

(3)督促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安全工作程序

2、巡视检查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监理会议

(1)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3)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二)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2、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当“口头通知”发出后,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

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指令”的形式。

3、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仍为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加以强调。

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4、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

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5、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4)、审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审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的配备情况;

(7)、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情况;

2、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

3、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严重冒险作业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暂时停工进行整改;

(2)、下达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并复查整改结果情况;

(3)、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4)、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四)、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处作业2、机电设备的使用情况3、场内车辆驾驶4、气割、电焊作业5、起重作业6、钢筋加工、绑扎作业7、混凝土浇注8、张拉作业9、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10、大模板堆放、安装、拆除作业11、电气安装、维修作业。

(五)、核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1、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及使用情况

2、安全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基坑边缘、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防护设施

包括:

(1)高处作业防护(2临边作业防护(3)洞口作业防护(4)攀登作业防护(5)悬空作业防护(6)移动式操作平台防护(7)交叉作业防护(8)特殊季节、气候条件施工防护(9)专项防护

4、临时用电防护

(1)、接地

A、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B、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的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C、保护零线(PE)线应单独敷设不作他用,采用绿/黄双色线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与重复接地线连接应采用绝缘多股铜芯线,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且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

(2)、电缆线路

A、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线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B、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C、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拉力。

埋地敷设的电缆线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腐蚀的场所。

D、橡皮电缆线在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

E、电缆在室外直接埋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硬质保护层.

F、电缆的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来选择,其截面应根据允许截流量和电压等级、电压损失来确定。

G、橡胶护套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着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电缆间距大于10米时,必须采用铅丝或钢线绳吊绑,以减轻电缆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应小于2.5米。

电缆接头处应牢固可靠,做好绝缘包扎,保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外力。

H、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米。

I、地面上应有埋设电缆的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物料堆放在电缆埋设的上方。

(3)、配电箱及开关箱

A、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柜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B、总配电箱的位置应靠近电源,分配电箱的位置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

分配电箱与开关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电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C、配电箱、开关箱应布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厂所,不得设置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物质,及易受外来物质撞击、强烈震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D、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牢固。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牢固的支架上,箱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1.3米~1.5米范围内;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在0.6~1.5米范围内。

E、配电箱、开关箱的工作接地线应通过接线端子连接,并与保护接地线接线端子板分别设置。

F、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G、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

采用金属箱体的配电箱、开关箱、金属电气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地。

H、每台用电设备应配置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触保”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I、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G、漏电保护开关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零部件,以免改变原有技术参数,并应经常检查效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更换,严禁带病使用。

K、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施工现场分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L、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和出口线应设在箱体的底部,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部、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M、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N、配电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绑扎成束。

溶丝及保护装置设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相设备的溶丝大小应一致。

三个极其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设总开关,分开关应标有回路名称。

三相胶盖闸开关只能作为断路开关使用,不得装设熔丝,应另加装熔断器。

各开关、触点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

配电箱的操作盘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设有线路图。

O、配电箱周围2米范围内及门前不得堆放杂务

5、审核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六)、核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七)、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进行抽查及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三节紧急情况处理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当发现上述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当情况严惩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4.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4.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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