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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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八条 标底可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力口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设有企业定额的,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送达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须将不可竞争成本列入投标报价。

不可竞争成本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交的规费以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为由在一项或多项单价中,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全省统一数据库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其电子文档应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报送。

第三章 评标定标中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实际操作能力的评标专家,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三十条 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第三十一条 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鉴定。

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造成重大限制。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即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二)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废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上述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四十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

包括下述内容:

  技术标评审:

主要是指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合理、可靠性的评估;

  商务标评审:

包括分析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设有标底的);

  综合标评审:

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以及投标人的项目班子配备、类似工程经历、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比较。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经评标委员会按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的额度不应超过合同价的15%。

同时,招标人须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月结算或分段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项目的现场监控,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及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尤其是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中标的工程,应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防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

建立行业自律惩戒制度,对恶意压价、不履行合同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依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下列不良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不依法进行招标,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强迫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或中标条件;

  (三)发包人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发包人不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作有严重差错;

  (六)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围标、陪标的;

  (七)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恶意压价或抬价,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八)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在中标通知书约定期限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放弃中标项目的;

  (九)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不履行合同的;

  (十)承包人不采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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