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协议模板人力外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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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协议模板人力外协

合同编号:

【】

技术服务协议

委托人:

受托人:

第一条委托事项1第二条人员要求1第三条服务费(报酬)和支付方式1第四条实施要求2第五条其他权利义务3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3第七条知识产权担保4第八条保密条款4第九条违约责任4第十条协议的解除5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5第十二条其他说明5第十三条通知和送达6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6第十五条协议的签署6附件1:

《任职要求和费用》8

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基于技术复杂性和专业性,为保证甲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高质、高效、安全推进,由乙方向甲方指派若干名(具体人数以甲方发出的书面指令为准)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乙方技术人员”),同时提供技术服务。

1.2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等,详见邀标/招标文件。

1.3技术服务期:

【—】个月,自乙方技术人员正式到岗服务之日起算,具体的面试、到岗时间均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人员要求

2.1、乙方M按照甲方需求(包括人员数量、技能要求、工作时间等)提供相关资料

复印件(如技术人员的简历、职位级别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社保证明等),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2乙方技术人员在上岗前需通过甲方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2.3乙方技术人员到岗后的前【—】个自然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方会对每名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乙方,并不予支付相关报酬,且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派其他能够胜任工作的技术人员。

2.4服务期内,乙方技术人员应适当接受甲方管理,甲方将根据该等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成果质量认定、调整其技术技能等级。

2.5乙方保证,通过试用期的技术人员能稳定提供服务直至期满,如发生人员变动,乙方应提供平滑有效的人员补充、替岗机制,不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条服务费(报酬)和支付方式

3.1技术服务费暂定总金额:

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为限,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税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税率为6%。

服务费最终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有效工作量结算,如最终结算金额超出上述暂定金额,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不对超出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3.2乙方技术人员的任职要求和服务费单价见《任职要求和费用》(附件1)。

3.3结算标准:

(1)本协议以自然月度为一个标准人月,每月以21.75天为计费标准。

(2)乙方1名技术人员的服务费用=该技术人员服务单价4-21.75X(21.75天一除调休外的缺勤日),其中,“缺勤日”以甲方认可的考勤数据为准。

3.4本协议采用以下第【—】种结算方式

(1)一次性支付:

服务期限届满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工作量证明材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分期支付:

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按甲方要求提交上一个月的工作量证明材料。

甲方收到乙方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月的应付报酬支付给乙方。

3.5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且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第四条实施要求

4.1、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服务期内,乙方技术人员须专职为甲方服务,但不

得以甲方名义损害项目建设单位、用户单位、总承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等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以上主体索要资料。

4.2乙方同意遵守以下两点:

(1)每天服务时间不低于【—】小时有效工时/人;

(2)每月服务时间不低于21.75个有效工作日/人。

4.3乙方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甲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流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遵守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还应遵循甲方的规章制度,如上下班打卡、加班、请假、考核等。

4.4若乙方技术人员存在迟到、早退以及旷工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在应付服务费用中相应扣除。

乙方技术人员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含)以上,或者旷工超过【】小时(含)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更换相关技术人员。

4.5乙方技术人员应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每周按照甲方所指定形式、方式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度。

4.6若因项目需要,需乙方技术人员加班的,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技术人员。

加班的技术人员应填写甲方指定的加班单,加班单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乙方技术人员的加班原则上先行安排调休,如该技术人员到服务终止日期尚未调休完,甲方应按日单价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O但乙方技术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于约定的工作未完成需进行加班或自愿加班的,甲方将不安排调休,亦不另行支付加班费。

4.7乙方技术人员请假的,须提前向甲、乙双方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双方负责人批准方可生效。

请假工作时间由乙方员工通过加班时间补回,如无法补回则甲方无须支付乙方技术人员请假期间的任何费用。

4.8服务期内,乙方不得无故更换、撤回技术人员。

因技术人员优化调配、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等正当原因需要更换技术人员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拟更换的技术人员亦需经甲方面试认可。

4.9服务期内,乙方技术人员应配合甲方考核,如乙方技术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更换该技术人员。

4.10服务期内,乙方应持续不断提供同等技术服务,如有技术人员更换,应妥善交接工作,交接期为【—】个日历日,交接期间甲方无须支付该岗位的任何费

用。

4.11乙方技术人员退出服务前应当:

(1)将硬件和软件设备资源重新安置,归还甲方数据和保密信息资料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2)退还与甲方工作内容有关的备份介质工具;

(3)退换甲方所有相关工作内容的全部系统备份资料;

(4)退还相关费用使用清单及财务单据等资料;

(5)根据甲方要求移交、销毁其他资料。

第五条其他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服务期内的工作任务由甲方安排,乙方技术人员未与甲方成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甲方仅因项目之需对乙方技术人员实施资源配置和任务调配。

(2)甲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设施和设备。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报酬。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该等员工购买“五险一金”,并按时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积极承担与劳动用工有关的一切责任。

(2)服务期内,乙方技术人员仅服务于本项目,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参加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

(3)乙方应要求其技术人员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因乙方技术人员过错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概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服务期届满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付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程序、源码、使用文档、培训手册、用户手册、运维报告等,并保证其表现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技术成果交付后的一年内,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咨询及现场服务两种方式,具体内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

6.1为执行本协议而由各方披露、提供的以下知识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并不因本协议的签订而发生处分的法律效果:

(1)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属于各方或由各方实际控制的技术;

(2)各方在本协议之外独立、委托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同开发的技术。

6.2因执行甲方所布置任务而产生的任何技术成果、工作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软件系统名称、交付软件系统Logo、界面风格、布局样式、定制的业务处理流程及功能模块、定制的相关附件、模板软件著作权及专利权,系统源代码、系统执行程序、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系统安装及管理手册、系统操作说明书、需求变更说明、技术方案、带有受控标记的文件等,均归属于甲方,且作为保密信息。

若甲方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及时配合甲方办理完成权利的申请、登记及备案等手续,以确保甲方享有上述权利。

第七条知识产权担保

7.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未加插与甲方项目软件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任何危害软件的安全漏洞。

7.2乙方涉嫌/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甲方、用户方无法继续使用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可无偿要求乙方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1)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为甲方、用户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的权利;

(2)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发、更换或修复上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让甲方、用户方可以不受限制的继续使用上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

7.3若乙方无法采取第7.2条任一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报酬。

7.4乙方应负责处理第三方提起的侵权主张,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和侵权赔偿等其他相关费用,并保证甲方不再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先行垫付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有关本协议的内容及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透露的甲方或其客户的保密信息(定义见第8.2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或在本公司内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乙方同意,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无论其为何种形式,均为甲方的绝对财产,乙方应予以严格保守。

8.2在本协议开始之前或者之间透露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与甲方的经营或项目策略和将来要交付的成果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或任何因履行本协议而向乙方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结构,经营数据,财务数据,许可证事项和费用,研究与开发计划,用户列表,市场计划和未来的商业计划,任何概念,意见,数据,时间表,专有知识,设计,与甲方项目成果和相关技术有关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以及乙方注意到的或甲方传递给乙方的任何文件或者信息载体。

但是,如下信息不受此限:

(1)已成为公知信息,而乙方对此并无过错;

(2)披露时乙方已经知晓的信息;

(3)乙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

(4)乙方并未使用保密信息,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

(5)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8.3乙方发现保密信息发生泄露等事故时,应立即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合理处理措施。

如乙方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保密信息泄露,乙方须承担违约金¥元(大写:

整),补足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且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甲方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如乙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对甲方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4本第8条约定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10年内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材料,或乙方技术人员资质与甲方原始需求不符的,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技术人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9.2乙方未依法与其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工资的,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且造成甲方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9.3乙方技术人员如未按双方约定时间按时到岗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按日收取该技术人员服务单价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报酬中直接扣除。

9.4乙方技术人员因不符合约定要求,累计被甲方退回超过【—】人次(含),或【—】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到岗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9.5乙方技术人员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9.6如乙方技术人员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7双方明确,乙方是本协议项下技术人员的唯一雇主,其代表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不代表其与甲方之间存在任何雇佣或用工关系,故乙方与其技术人员之间引发的仲裁、诉讼纠纷,与甲方无关,一概由乙方负责。

如因此影响甲方工作进度或给甲方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8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9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形成单方解除权的,无论甲方是否行使此权利,乙方均须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大写:

整),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补足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解除

10.1服务期届满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10.2如遇下列情况,经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可终止本协议:

(1)一方书面指明对方的违约事项后的30天内,违约方没有改正的;

(2)另一方明显缺乏或丧失履约能力的,包括申请(被申请)破产、注销(被注销)登记、重大资产转移等;

(3)依据本协议第9条之约定,一方形成单方解除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秉承善意友好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3胜诉方有权主张维护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和其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11.4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说明

12.1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火灾、水灾、政府命令、骚乱等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引致的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受影响一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依法应予免责: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减损措施,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供权威机构的证明。

12.2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12.3本协议条款全由甲乙双方经协商讨论、共同制定,不属于一方提供的制式合同。

双方均已理解本协议及履行时所应承担的风险,本协议条款是基于对该项目真实情况的考量和风险分配,双方均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12.4本协议中所有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置,并不影响具体约定的含义或解释。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13.2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特快专递的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3.3双方指定联系方式见本协议签署页,一方若需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联系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协议约定内容。

双方可就本协议的变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协议的签署

15.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实体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原件共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协议效力将保持至各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并且本协议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5.3附件、邀标/招标文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技术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1:

《任职要求和费用》

序号

岗位

任职要求及岗位职责

含税价格(RMB/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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