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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6、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时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8、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分为哪几类?

每类举出2个病种。

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血吸虫病、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感冒。

丙类传染病是指:

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9、医师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府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①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③对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损害

④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⑤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

11、医疗事故分为哪四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1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括: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医疗事故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②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③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5、专家鉴定组是怎样产生的?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须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他们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须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医疗事故能否得到正确处理,与医疗事故鉴定密切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

目前暂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

17、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

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

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8、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①医疗事故等级;

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④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9、医疗事故的赔偿方式?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即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一次算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

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20、医疗事故中,违法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常见的因果关系有哪些?

包括一因一果关系、复合因果关系、连锁因果关系、异步因果关系、助成因果关系。

2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2、国家对执业医师应予以表彰的情形有哪些?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着贡献的;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

23、简述传染病防治的“四早”措施?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24、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前,应对突发事件的哪些方面进行评估?

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

突发事件的影响面积和严重程度;

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效果;

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25、简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权限和批准。

①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6、简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指挥部的权利。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

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2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该如何对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进行卫生控制?

对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依法救护、处置。

28、公共场所的卫生应该达到哪些标准?

室内空气卫生要达到标准;

微小气候适宜;

采光、照明良好;

噪音符合标准;

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29、简述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的职责。

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②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③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④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30、简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31、简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③拒绝卫生监督的;

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2、简述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①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②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③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④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33、简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职责。

①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②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③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④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法规的,进行行政处罚。

34、简述学校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执行学校卫生监督任务,进行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有保密责任。

35、简述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③有专职、兼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督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④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36、简述放射防护场所的管理措施。

①设置防护设施,放射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防止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②设置危险标志,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地面水和地下水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及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7、简述放射事故的分类。

第一类是人员受照剂量超标的照射事故,

第二类是拉撒、渗漏、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第三类是超过年摄入量限制事故,

第四类是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事故,

第五类是上述四类包括不了的其他事故。

38、简述放射防护的卫生监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其职责:

①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②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④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⑤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39、简述各省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防护的“三废”的监督职责。

①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

③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

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

40、简述放射防护监督员的任命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其职责包括:

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41、简述医疗废物的分类。

①感染性医疗废物,即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②病理性医疗废物,即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③损伤性医疗废物,即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④药物性医疗废物,即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⑤化学性医疗废物,即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42、简述禁止医疗废物流通的制度。

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其混进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送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送医疗废物;

没有陆路通过必需经水路运送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送;

③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43、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的设施、设备;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

(3)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4)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44、简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②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③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④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⑤具有经营许可证。

45、简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要求。

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储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6、简述医疗废物运送的基本要求。

①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

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

③专用车在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进行消毒和清洁,并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④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47、简述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①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②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③责令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④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规的场所、设备、运送工具和物品;

⑤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8、简述疾病预防与控制法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

主要表现为:

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共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中心,以及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

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类型的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职业危害疾病等;

③疾病预防与控制法的法律调处方式主要是预防和控制以及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干预措施;

④疾病预防与控制法的调整范围受到特定人群、特定环境的制约。

49、简述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特点。

①以生物因素为主的急慢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的重点;

②人群死亡率下降、平均期望寿命延长,社会人口老龄化等是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死亡率上升的主要因素;

③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的改变使得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

50、简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措施。

①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②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③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④有计划的预防接种;

⑤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⑥国家依法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以及菌种、毒种管理预防制度;

⑦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⑧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⑨对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⑩消毒处理、环境卫生调查、饮用水安全。

51、简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①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②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③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④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⑤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⑥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⑦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⑧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52、简述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

①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②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⑤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即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53、简述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1)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2)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信息情况;

(3)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4)对入、出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

(5)对入、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6)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7)进行流行病调研,开展科学实践;

(8)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54、简述传染病监测的主要内容。

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③传染病调查;

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调查;

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

⑦消毒、灭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

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

⑨对监测对象开展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55、简述国境卫生监督员的主要任务。

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水舱的处理。

56、简述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②由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7、简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况。

①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58、简述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①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②因并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③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④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⑤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⑥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社会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⑦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59、简述艾滋病的管理对象。

①已确诊的艾滋病患者;

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③疑似艾滋病患者及与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

④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及其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60、简述国际卫生法的原则。

①全人类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的总体利益原则;

②人体健康保护的合作原则;

③公平分配卫生资源的原则;

61、简述初级卫生保健的内容。

①开展针对主要卫生问题的预防控制方法的宣传教育;

②改善食品供应及适当的营养;

③提供安全饮用水及基本的卫生环境设施;

④开展妇幼保健及计划生育;

⑤对主要传染病的预防接种;

⑥对地方病的预防及控制;

⑦对常见病的妥善处理;

⑧基本药物供应等。

62、简述21世纪健康促进的内容。

①提高社会对健康的责任感;

②增加健康发展的投资;

③巩固和扩大有利于健康的伙伴关系,通过分享专门知识、技能和资源在健康方面得到共同的利益;

④增加社区的能力和给予个人权力;

⑤保证健康促进的基础设施;

⑥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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