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共5页)2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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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

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l)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满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XXXX年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

  (l)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人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现金的库存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其限额一般不超过企业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而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4.现金坐支

  坐支,是指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各种开支。

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单位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坐支现金的。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

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

这八不准是:

  (l)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6.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l)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2)柜面管理

  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逐笔审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银行予以应查明原因,反映给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3)现金管理检查

  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

  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

  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

  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

  是否有擅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

  现金收入是否正常,现金支付有无扩大使用范围,有无假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

  有无出租出借账户;

  有无发行变相货币,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开户银行检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及时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

开户银行对发现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另外,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家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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