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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要求word版

《报关单填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

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预录入报关单:

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报关单证明联:

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一、预录入编号二、海关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四、备案号

五、合同协议号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七、申报日期八、经营单位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十、申报单位

十一、运输方式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十三、航次号十四、提运单号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十六、征免性质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十八、许可证号

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二十二、批准文号

二十三、成交方式二十四、运费

二十五、保费二十六、杂费

二十七、件数二十八、包装种类

二十九、毛重(公斤)三十、净重(公斤)

三十一、集装箱号三十二、随附单据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三十五、项号三十六、商品编号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四十、单价

四十一、总价四十二、币制

四十三、征免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

四十五、录入员四十六、录入单位

四十七、填制日期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栏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以下均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四)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五)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六)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一)进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三)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八、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一)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二)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四)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五)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六)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具体填报要求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4个汉字)。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

管道、驮畜等。

7.对于“清单放行,集中报关”的货物填报“集中报关”(4个汉字)。

(二)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

1.进口

(1)江海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汽车及其他运输: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地区提前报关货物免予填报。

2.出口

(1)江海运输:

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英文单词)〕;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英文单词)〕。

(2)铁路运输: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各类出境运输方式: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三、航次号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江海运输:

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汽车运输:

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

填报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

免予填报。

5.邮政运输:

填报进出境日期。

6.其他各类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1.进口

(1)江海运输:

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

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

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

“@”+进出境日期。

〔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4)航空运输:

免予填报。

(5)其他各类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2.出口

(1)江海运输:

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中转货物:

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

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

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三)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四、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江海运输:

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

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

2.汽车运输:

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

填报总运单号+“_”(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1.进口

(1)江海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本栏目免予填报。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江海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运单号;非中转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

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免予填报。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残次品、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相应的退换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进口报关单应填报“(来料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放弃,进口报关单应填报“(进料料件或成品)放弃”。

十六、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一)征税比例

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代码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二)结汇方式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八、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0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一)运费标记填写在运费标记处。

(二)运费价格填写在运费价格处。

(三)运费币制填写在运费币制处。

二十五、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一)保费标记填写在保费标记处。

(二)保费总价填写在保费总价处。

(三)保费币制填写在保费币制处。

二十六、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一)杂费标记填写在杂费标记处。

(二)杂费总价填写在杂费总价处。

(三)杂费币制填写在杂费币制处。

二十七、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九、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三十、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三十一、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

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集装箱号填报在集装箱表中,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和自重。

三十二、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

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栏应填报许可证件编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或“04”填报:

“01”为“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

“Y”和“<03>”。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需证商品序号。

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

“<01:

1-3,5>”。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

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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