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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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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规定大全

双山煤矿电气管理制度汇编

前言

为加强双山煤矿电气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矿井电气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双山煤矿电气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双山煤矿井上下高压供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双山项目部负责高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高压供电设计工作,每季度最末一个月30日前绘制(修改)与实际相符的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图。

(二)负责高压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并向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下达高压整定任务书。

(三)负责组织高压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

(四)组织对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

(五)对高压供电事故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各责任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高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高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机运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顺槽排水移变、综掘工作面移变、破碎机及1#水仓移变及立风井主扇房配电室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

综采队负责采区变电所工作面高爆下口至设备列车处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

高云龙负责立风井场地变电所、主井驱动机房、综采设备中转库配电室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

(一)各队每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所属的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并将检查及处理结果如实报项目部,迟报罚款100元/天,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天(每月25日)。

(二)各队每季度对井下高压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检查维护内容包括接线螺栓紧固、除尘、瓷瓶清扫、触头检查等,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三)对地面开关柜,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刀闸接触情况、设备卫生清扫检查,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四)井下高压配电装置、高压起动器、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内应放置干燥剂,不少于200克,放置在腔体右前侧,每月检查一次,如失效及时更换,缺少干燥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干燥剂失效或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

(五)高压电气设备大检修时,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批准,无措施检修高压设备,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

第五条井下供电运行方式:

井下各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一回路正常供电,一回路通电热备用。

第六条正常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停(送)电审批单办理程序:

各单位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双山煤矿停送电工作票。

综采队拉设备列车时可办理停(送)电申请表。

(二)停送电工作票及停(送)电申请表经审批后交变电所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没有停送电工作票及停(送)电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变电所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

(三)停(送)电工作票和停(送)电申请表停执行后,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停(送)电操作。

(四)倒闸工作票的填写由各队进行,操作任务及操作项目必须填写完整、规范。

对填写不完整及不规范的倒闸工作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机电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七条故障停电送电管理规定:

当出现故障停电时,用电单位故障排除后,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送电记录,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送电操作。

停电时间、停电事由(具体故障)必须如实填写,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签、代签现象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八条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

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各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各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

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

第九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板上。

第一十条停电检修管理规定

(一)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停电检修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人员审批。

(二)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如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必须使用电气工作票。

(三)检修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停(送)电记录,由检修人员监督,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打地线等安全措施。

(四)检修单位必须将停送电工作票送至相应变电所执行停送电,由当班值班人员现场进行操作,拉出手车,加闭锁、挂牌管理,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次,联责单位负责人300元/次。

(五)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一十一条高压供电事故处理规定

(一)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

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短路、接地跳闸时不得试送)。

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高压开关恢复,把故障高压开关停掉,挂上停电警示牌,并在问题处理好后,才能送电。

(二)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或顶跳上级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停掉,查明原因后,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三)因漏电导致连续两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变电所值班人员要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四)高压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各责任单位应在故障后立即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

当天不能送电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故障,造成采区供电中断,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一十二条用电单位应加强用电设备管理、电缆管理,减少短路、漏电事故发生,对因短路、漏电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经调度室组织分析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300元。

对撞坏、崩坏电缆的引起变电站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队长及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一十三条巷道施工前,必须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按规定对电缆进行有效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十四条高压电气设备保证台台完好,否则罚款100元/台;继电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因不按程序操作、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进行追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第一十五条各变电所(配电点)要配备与实际相符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校对,由相关人员审核)。

第一十六条各变电所(配电点)必须配齐绝缘用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件。

第一十七条井下变电所、高压配电硐室应配备的制度和记录,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记录本填写要求进行处罚。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每班必须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场内卫生,并填写记录,对漏填记录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

第一十八条配电工、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一十九条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一)供电系统改造程序:

1.采区供电系统,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由项目部报请建设单位进行会审,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由项目部报请建设单位进行会审,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3.采煤工作面、掘进队及机运队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提前三天向项目部报送负荷增(减)说明,应附有接线简图、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

项目部根据负荷增(减)审批单内容审批合格后交用电单位实施。

4.采煤工作面、掘进队及机运队急用增加负荷时,用电单位必须向项目部汇报,经同意后可以提前施工。

5.日常管理中,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更改供电系统。

6.项目部对供电系统审核合格后,存档并上报建设单位。

(二)责任追究:

1.井下私自更改供电系统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2.负荷增(减)时,没有严格履行负荷增(减)审批程序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3.井下配电点悬挂不符合实际要求的供电系统图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章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双山煤矿井上下低压供电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项目部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落实低压供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

(二)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作。

(三)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

(四)负责负荷统计工作。

(五)负责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低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低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供电方案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责任单位及时联系修改供电方案,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

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六条电气保护管理规定

(一)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

(二)各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设备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三)甩掉或短接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甩掉其它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四)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五)运行中的馈电开关及磁力启动器凡综保设定与整定不符(大于整定值),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六)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汇报。

第七条接地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保护接地细则》要求,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处。

(二)有值班人员或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填写到记录本内。

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并对机电副队长罚款(机电负责人)100元/处。

(三)局部接地线和辅助接地线使用螺栓连接的部位,必须保证平垫、弹簧垫圈、螺栓、螺母齐全,紧固。

缺少弹簧垫圈的按重大隐患处理,缺少平垫的按一般隐患处理。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定

(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不得带电检修、移动、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三)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等程序,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

(四)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位置并闭锁,加密码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否则,对责任者按违章处理。

(五)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时,应各自悬挂自己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工作完毕后,见有他人警示牌未拆除时,严禁送电。

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

(六)在交接班时间内进行停送电工作,交班人必须将停送电情况及未完成的工作在现场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

否则,对双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七)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并闭锁。

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但每班必须有巡回检查人员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九条严禁将绝缘用具挪作他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十条机电硐室司机和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一十一条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有水泥台除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一十二条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浸蚀,而无防护措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一十三条设备卫生差,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一十四条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

第一十五条私自拆卸电气设备部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一十六条设备、电机等被煤矸埋住超过1/4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一十七条井下无计划停电、随意停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一十八条变电所应配备变电所运行记录及巡回检查记录等记录。

第一十九条电气设备无设备管理责任牌的,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台。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电气防爆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建设单位下发的煤矿电气设备失爆判断标准,对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每月由项目部组织对全矿防爆电气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问题以隐患通知单的方式下发各队。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出库

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由库房管理员和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兼职防爆检查员)共同进行设备外观及防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领取出库。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管理

(一)防爆设备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检查有无防爆标志,设备铭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厂家是否齐全,若不齐全安装单位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二)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使用。

(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电气设备应立即整改。

(四)机电管理人员应不定时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情况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设备隐患通知单。

(五)防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电器、缆线等停止使用,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作业。

第四条井下所有本安型电气设备出现喇叭嘴松动、缺挡板、缺螺栓、缺密封圈、挡板挡圈上反等问题均按一般隐患考核。

第五条责任追究

(一)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爆细则》要求加强日常检查、维护。

凡井下现场检查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的,按事故组织追查。

(二)一个单位一个月内发现一台次电气失爆,罚责任单位200元,罚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100元,罚包机人200元;一个月内出现两台次电气失爆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200元,罚包机人200元,一个月内出现两台次以上电气失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机电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1000元,罚包机人1000元,若两次失爆均是同一包机人,则第二次对包机人罚款2000元。

(三)上级部门(建设单位及以上)检查发现的失爆,所罚款费用均由各责任单位及机电队长负责。

第四章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使用单位所回收的小型电器由使用单位进行统一检修后交库房。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对现场小型电器的使用管理,对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者进行罚款处理。

第三条井下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的小型电器设备应立即整改。

第四条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应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严格执行煤矿电气设备失爆判定标准。

(二)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本安型设备)弹簧垫圈的规格必须与螺栓相适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超限,则为失爆,若不超限,按一般隐患考核。

(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本安型设备)必须加螺栓、弹簧垫圈,平垫视具体情况使用,但同一台设备必须保持一致,缺少螺栓或弹簧垫圈为失爆,缺少平垫(指已使用平垫的设备)为一般隐患。

(四)使用单位对小型电器应进行挂牌(五小电器责任牌和防爆检查合格证)、编号管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

(五)两件及以上的小型电器应集中上板,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六)小型电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管辖的定期检查、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电气设备防潮管理制度

第一条缩短电气设备内部的干燥剂检查周期,干燥剂选用矿统一购置的硅胶,干燥剂选用量及放置位置见下表。

设备名称

放置

数量

放置位置

备注

1

高压配电装置

1盒

快开门底座上

瓶壳上扎孔

2

高压起动器

1盒

快开门底座上

瓶壳上扎孔

3

200A及以上馈电开关

1盒

本体腔内

瓶壳上扎孔

4

200A及以上起动器

1盒

本体腔内

瓶壳上扎孔

5

30A-120A起动器

1袋

本体腔内

80×150布袋(自制)

6

移变高压负荷开关

1盒

本体腔内

瓶壳上扎孔

7

移变低压馈电开关

1盒

本体腔内

瓶壳上扎孔

8

8kVA照明综保

1盒

本体腔内

瓶壳上扎孔

9

4kVA照明、煤电钻综保

1袋

本体腔内

80×150布袋(自制)

10

设备电控箱

1盒/袋

本体腔内

11

电机接线腔、开关接线腔

1袋

本体腔内

50×100布袋(自制)

第二条严禁巷道内的冲尘水淋到电气设备上,有巷道淋水的地方要对电气设备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条各单位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情况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保证绝缘阻值降低的情况下开关检漏保护装置可靠动作。

第四条当电动机工作环境变得恶劣时(气候潮湿、连续阴雨等),电动机每半月绝缘摇一次,并做好摇测记录,因受潮而使电机绝缘降低时,及时采取措施使绝缘值恢复正常范围。

第五条井下应尽可能减少电气设备的备用。

备用电机要每15天摇测绝缘阻值,并支起距地面200mm以上距离,备用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干燥剂受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备用电机绝缘阻值低于5MΩ时升井干燥处理。

第六条变电所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及起动器要定期检查加热器,保证加热器完好,能起到防潮作用。

第六章电缆管理制度

第一条电缆管理制度适用于李沟矿业井上下所有电缆的管理。

第二条机电科负责全矿电缆(6mm2及以上)计划、发放、移交、回收及现场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电缆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条电缆的发放管理

(一)机电科负责全矿电缆(6mm2及以上)的领取、发放、回收、试验等工作。

对全矿电缆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对照。

(二)新购置电缆由机电科批准后从供应科领取,电缆领取后经检验、编号、压号、入帐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库房人员对所有入井电缆(长度大于10m)进行两头压号,压号点距电缆头1m~1.5m。

未压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根。

(三)各单位增加设备需领用电缆时,提前一天到机电科办理手续,电缆发放人员根据审批单审定电缆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发放。

(四)各单位需更换电缆时,待科长签字后到机电库房领取。

机电库房管理人员发放电缆,同时旧电缆根据回收通知单要求日期交库。

(五)工作面安装及其它工程安装领取电缆时,安装单位依据机电科审批单到机电库房办理手续,领取电缆。

(六)库房发放的电缆,必须由领用单位与机电库房人员现场摇测绝缘合格后,签发入井证方可下井。

(七)机电库房人员要及时将电缆发放、回收、使用及库存情况等进行统计,并将数据上报机电科分管科长。

第四条如电缆存在无压号、绝缘不合格、芯线与绝缘层严重粘连、电缆护套或芯线绝缘出现老化、龟裂或破损等情况,不得下井使用。

第五条电缆的移交、回收管理

(一)各单位更换的旧电缆,应在回收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升井入库,每迟交一天对回收单位罚款100元/根;入库电缆码放整齐,否则对回收单位罚款200元/根。

(二)工作面或工作地点施工结束,由回收单位在回收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将电缆升井入库,每迟交一天对回收单位罚款100元/根。

(三)因工作需要改变施工地点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后24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各罚款100元/天。

(四)新安装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安装结束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到现场对电缆检查交接,存在问题根据交接纪要要求进行整改。

交接双方24小时内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各罚款100元/天。

(五)回收的电缆出现砸伤、炮崩、截断、数量不够等情况时,由机电科组织追查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回收的电缆两端压号齐全,缺号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根,同时缺少的电缆按电缆原价50%对责任单位处罚。

(七)升井电缆被运到矸石山,由机电科追查,对责任单位按电缆原值进行处罚,对机运队罚款500元/根。

第六条电缆现场管理

(一)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等,否则按电气失爆处理。

(二)电缆砸伤、挤伤、放炮崩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电压等级在1140V以上的罚款2000元/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电缆被截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四)电缆落地、浸泡在水里或埋在煤(矸)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五)电缆漏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

(六)通风队砌风门时,未预留整根穿墙套管(一个风门,腰线以上400mm一侧预留5个穿墙套管,套管上下、左右间距50mm,变电所根据机电科要求预留),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风门。

(七)电缆穿墙无套管、管口无封堵或不用黄泥封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八)电缆吊挂时,大巷(平巷)电缆钩间距为2m米,上、下山巷道电缆钩间距为1.5m,不允许吊挂在风管水管上,通信和信号电缆在上,电力电缆在下,间距0.1米,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九)用铁丝吊挂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A类一般隐患考核;电缆吊挂不整齐,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十)电缆上喷浆料长度超过1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m。

(十一)各使用单位不得库存电缆或闲置电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m。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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