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法律jy0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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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六章 民法总论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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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第六章

民法总论

民法

第七章

物权法

第八章

债法

第九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商法

第十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六章 民法总论

  【教材变化】

  本章教材变化较大。

根据《民法总则》教材对本章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了重新编写。

  1.新增: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组织等知识点。

  2.调整:

将“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调整为“可撤销法律行为”。

  3.删除:

指定代理的内容。

  某些标题虽然没有改变,但内容已经根据《民法总则》进行了修订,如民事责任年龄、诉讼时效等。

  【近年考情】

  本章是整个民商法律制度的基础,共包含6节内容。

历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考试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和综合题。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本章考了3个单选、3个多选、1个综合题,共计10分。

代理、时效、民事责任、法人制度、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等是考试的重点。

  【讲授内容】

  知识点一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点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三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四 权利主体

  知识点五 民事权利

  知识点六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知识点七 民事法律事实

  知识点八 法律行为

  知识点九 代理

  知识点十 诉讼时效

  

  【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讲授内容】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

  注意:

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

财产关系

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物权

债权

人身关系

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例题·单选题】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 )。

  A.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人事关系

  B.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了解)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3.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

  A.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C.民法与行政法均是私法

  D.民法全部是任意性规范,行政法全部是强制性规范

  E.民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以选项A、B正确。

 

  

  【知识点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

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2

主体平等原则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意思自治原则

(1)民事主体享有参与民事活动与否的自由。

(2)民事主体享有在合法范围内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3)民事主体享有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4)民事主体对其自主从事的民事活动的后果负责。

4

公序良俗原则

(1)民事活动及其效果,须符合我国公认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对民事主体的“外在”要求。

5

公平与诚信原则

核心是维护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1)当事人之间,要“双赢”。

(2)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第三人或社会的利益。

该原则是对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是由诚信原则演绎而来。

(2)指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知识点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掌握)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

【2013年单选】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对等。

  (3)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在许多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家。

  【注意】国家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如发行国债。

  自然人、法人见【知识点四】权利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享有的民事权利(见【知识点五】)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见【知识点六】)。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

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分类

物权关系的客体

行为

债权关系的客体

智慧产品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人格和身份

人身关系的客体

  【知识点四】权利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因出生的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掌握)

  

(1)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因出生而当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3)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和抛弃。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

死亡是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

  【注意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新增)

  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意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新增)

  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③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

 

含义

标准《民法总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

≥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仅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单纯获利

年龄:

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智力、精神健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

<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智力、精神健康)

  【提示1】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仍可实施。

  【提示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这两类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律特别设立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制度为其提供积极保护。

  3.监护制度(新增)

类型

监护人顺序

未成年人

◆父母(当然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顺位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提示1】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提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新增)

  1.宣告失踪

时间

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

(1)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重新出现

(1)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

时间

(1)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该2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冲突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若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死亡日期的确定

(1)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财产被继承

该人未死亡

不影响该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该人重新出现

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

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

(1)请求继承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2)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新增)

法律性质

“两户”只是自然人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属于商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

(1)依法登记。

(2)可以起字号。

(3)债务承担: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2)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四)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熟悉)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

  (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独立于其捐助人或出资人的其他财产。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得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的类型(熟悉)(有修改)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1)依法登记成立。

(2)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4)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1)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

(1)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法人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掌握)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

  “经费”——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要求。

  “必要”——是起点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的组织机构,亦称法人的机关。

其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是法人意思机关或执行机关所在地。

  ▲法人的场所包括法人的住所,还包括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熟悉)

  

(1)法人的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5.法人的终止

含义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即法人的全部民事能力丧失

终止原因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导致法人解散的情形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1)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均需清算。

(2)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4)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即终止。

  (五)非法人组织(新增)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知识点五】民事权利

  

(一)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分类(掌握)【2016年多选】

1

标准

分类

含义及例举

以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

人身权

人格权

又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

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特征】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故无从转让。

财产权

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内容属于财产权,但取得则基于身份关系)。

财产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以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

知识产权

是以受保护的智慧产品为客体的排他性支配型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

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

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如股东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

2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2012年单选】

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预,表现为不作为。

请求权

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抗辩权【2013年】

是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

(1)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有针对抵销权的抗辩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3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

绝对权

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

相对权

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

对世权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所负义务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如债权。

5

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2011年单选】

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

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如人格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

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

如一般的财产权。

6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

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担保权(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7

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

原权

是原生性权利。

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救原权的权利。

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

8

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

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当事人可以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

指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当事人方能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如清偿期届至之前的债权。

亦称“形成中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的是( )。

  A.抵押权  B.知识产权

  C.荣誉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区分。

专属权是不得让与或继承的,包括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本题中荣誉权属于人身权,是专属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属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6年)

  A.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B.人身权属于对人权

  C.物权属于相对权

  D.债权属于请求权

  E.著作权属于支配权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掌握)

  详见第七章所有权的取得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熟悉)

受保护的权利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2.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保护方式

公力救济

1.是权利的国家保护,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2.最主要、最普遍的救济手段。

私力救济

1.在公力救济有所不及的特定情况下,由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对权利所进行的事后保护。

2.只适用于情形紧迫,公力救济有所不及时,且须受严格的限制。

  

  【知识点六】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熟悉)

  

(一)民事义务

  1.概念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和限定性。

  2.民事义务的分类

(1)

依义务发生的根据

法定义务

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

约定义务

由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协商确定的义务。

如合同义务

(2)

依义务与其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不得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即须由义务主体亲自履行的义务。

如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可以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即可由义务主体之外的人履行的义务。

如偿还金钱债务的义务

(3)

依相关联的两个义务间的地位

主义务

指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如抵押借贷中,借贷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从义务

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义务。

如抵押借贷中,抵押人的担保义务

(4)

依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或者内容

积极义务

指以特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货物、交付工作成果等

消极义务

指以特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保密义务、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

  

(二)民事责任

  1.概念和特征

  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主要有:

  

(1)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而不在于惩罚。

  (3)具有强制性。

  2.民事责任的类型

划分标准

责任类型

含义

依产生的原因

侵权责任【2011年综合】

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义务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他民事

责任

指侵权与违约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依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非财产责任

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按份责任

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个人仅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2014年多选】

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承担

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

(第八章第三节更准确)

过失责任

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过失推定

责任

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行为。

但加害人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无过失责任

不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既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失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失而免责

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2011单选】

有限责任【2013年单选】

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

无限责任

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新增)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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