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讲义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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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讲义11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考点4】质权(掌握)(P205-207)
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是转移担保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
(3)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
(4)质权除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之外,还有留置效力。
二、动产质权
1.质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的效力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的设立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3.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的担保范围: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无约定: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权
1.质权的设立(2020年调整)
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
质权的设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3票、3单、1券”)
①有权利凭证:
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②没有权利凭证的: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提示】纳税担保中,可以用于纳税质押的财产权利仅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和存款单。
2.权利质权的实现(2020年新增)
(1)依法处分入质的权利。
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入质的权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