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doc.docx
《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doc
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
截至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然非常缓慢,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性研究比较落后,下文为大家分享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前言
截至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然非常缓慢,尝试提出一种考虑风险分级和无赔款优待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机制。
二、环境责任保险先验费率厘定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采取的是不盈不亏原则。
收取的毛保费的公式:
毛保费=纯保费+费用附加+利润
纯保费=期望年索赔成本
以下给出的是环境责任保险纯保费的费率厘定方法,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一方面要征收足够多的保费以覆盖其保险责任,另一方面试图在投保人之间公平地分担保费。
为达到这个目的,通常采用经验费率的办法来确定保费。
经验费率厘定,也就是在确定投保人的保费时,要考虑个人的索赔经验。
即首先使用某些先验分组变量对被保险人进行分组,形成若干个相对同质的风险集合,并厘定各组的先验保费;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经验信息对其每年的续保保费进行调整,形成后验保费。
由于不同的环境责任保险险种,风险的性质各不相同,应分别厘定。
我们这里以水污染责任保险为例。
现在国内很多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对环境责任保险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
笔者认为,只按所属行业一个分级变量来进行划分未免有些笼统,不利于风险的细化。
除了行业之外,企业所在区域情况也是决定环境污染损失大小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所以首先按照行业、地区这两个变量建立一个先验费率表。
在水污染责任保险中,对于水污染高危行业、一般行业与轻危行业的分类如表1所示。
地区的划分则按照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分为环境敏感区和非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一是需特别保护的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二是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三是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非环境敏感区是指除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地区。
有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同属于一个行业的企业,由于采取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他们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也大不相同,发生污染事故的概率也有很大差异。
将这样风险不同的企业收取相同的费率,会使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丧失防灾防损积极性,没有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不能产生防灾防损的动力。
然而,防灾防损措施可操作性差,不易内化为费率的衡量。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各企业排放污染物质的数量划分不同的标准。
化学需氧量,即水体中能被氧化的物质在被氧化时消耗的氧气量,可以被看成水体污染程度的一个衡量指标。
这样在行业的基础上,又可分为如表2示。
由此,得到关于行业、地区、企业污染程度三个变量的先验费率表,如表3所示。
如表3所示,r代表在非环境敏感地区、轻危行业同时也是污染程度轻的企业所要缴纳的先验费率,它也是表中最低的费率。
通过该表,得到各企业投保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先验费率。
以在非环境敏感区、轻污染程度的轻危行业为例,我们给出它的纯保费费率r的厘定过程:
纯保费=期望年索赔成本(3)
纯保费=年索赔次数的均值索赔额均值(4)
P=E(S)=E(N)E(X)(5)
P代表纯保费,S为年索赔成本,N代表年索赔次数,X代表一次索赔的索赔额。
由于索赔次数与索赔额是由不同的因素决定的,下面我们就需要分别得出索赔次数与索赔额的均值的估计。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是对突发性的水污染责任风险厘定的费率,渐进性的污染风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也不满足下面给出的模型。
索赔次数的估计:
如表3所示,我们采取了三个分级变量对不同的保单进行分级,所以处于同一级别的保单基本上具有相同的索赔频率。
我们可以假设它们具有同质性。
环境责任保险索赔次数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在时间起点,索赔次数为零,即N(0)=0
(2)在一个足够短的时间区间内,最多只能发生一次索赔,且发生一次索赔的概率与此时间区间的长度成正比,而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索赔的概率是时间长度的高级无穷小量,即
P(N(t)=1)=t+o(t)(6)
P(N(t)=1)=1-t-o(t)(7)
P(N(t)≧2)=o(t)(8)
o(t)是高级无穷小量。
(3)在两个不相交的时间区间内发生的索赔次数相互独立,而且在每一时间区间内发生的索赔次数只与时间长度有关而与时间起点无关,有
P(N(t,t+s)=k)=P(N(t)=k)(9)
可以证明,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随机过程为泊松过程,有
P(N(t)=k)=(t)ke-t/k!
(10)
综上,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索赔次数服从泊松分布。
索赔额的估计:
(1)预测损失的估计,索赔额与损失密切相关,而索赔额的分布我们不易得出,所以我们通过对损失的估计得到对索赔额的估计。
环境责任保险损失分布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用一个或几个随机模型来概况其分布规律,应该通过大量损失数据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来弥合损失分布,得到损失分布函数FX(x)以及损失密度函数f(x)。
(2)通过损失分布,我们得到索赔额的分布情况。
由前面所述,我们在环境责任保险中设立了责任限额u与绝对免赔额d,则保险公司的实际赔款支出为:
R=u,Xu+dX-d,d得到的期望赔付额为
三、无赔款优待
经验估费系统中的无赔款优待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实践也证明了它在促进投保人减少事故发生、风险分级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
环境责任保险与机动车辆三者险有很多相似之处。
比如,都是责任保险,以往的索赔纪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被保险人未来的索赔情况。
如果企业以前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这暗示企业存在着环保漏洞,而这种漏洞很可能为以后的环境污染事故埋下了隐患。
所以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也可类似于机动车辆三者险对企业发生环境损害事故的情况建立无赔款优待。
企业第一年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时,各个企业按照先验费率表缴纳保费。
在投保的以后各年,在先验费率基础上,按照各被保险企业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环境损害事故的次数来对先验费率进行调整。
设置一个调整参数--环境损害事故参数。
环境损害事故参数则以过去一段时间事故发生次数来评价。
如果在过去一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则环境损害事故参数由表4所示。
同时,笔者认为对一个连续若干年无索赔的被保险人,当他偶尔发生一次索赔时,次年也应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费优待,优待程度是根据其以往连续无索赔的年数确定的。
所以,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损害事故参数由表5所示。
如果企业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则第二年将获得负的环境损害事故参数,即获得一个费率优惠,直至达到最大优惠费率为止。
相反,企业过去一年内发生污染事故,相应得到一个正的环境损害事故参数,从而第二年将支付更高的保费。
通过该参数的调整,得到各企业的最终费率。
公式表示为:
纯保费费率=先验费率(1+环境损害事故参数)(15)
其他环境责任保险与水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厘定方法相同,只是分级标准选取略有差异。
采用以上费率厘定方法可以更有效的细化风险,同时也可以不断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
而且从保险公司自身考虑,通过这种经验费率的奖惩机制促使企业更好的防灾防损,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
论文摘要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中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公益诉讼这三个部分用了六个法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成为了此次环保法修订的亮点。
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是人类由原来的为了生存、经济发展而不断地破坏环境到对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的阶段提升;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制度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步地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使得参与主体多元化、参与的方式便捷化、途径多样化,利用公众参与制度更好地保护环境。
论文关键词
公众参与制度
个人
政府
企业
环保组织
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工业经济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环境的恶化。
最近雾霾问题已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
在柴静最近拍摄的有关雾霾的纪录片《苍穹之下》中,我们也知道了环境问题已经给我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也迫在眉睫。
在《苍穹之下》中,柴静告诉我们雾霾是什幺?
从哪里来?
我们该怎幺办?
等一系列问题。
但是,她在纪录片中,我认为最重点的是:
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实践。
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中,我们也看到了、感受到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影响。
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与我们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在学术上也涉及很多学科,比如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
本文从公众参与概念、理论基础、公众参与的主体、主体的参与方式等方面来阐述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
公众参与概念
纵观整个世界的发展历程,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民主的观点就逐渐被人们接受,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人民能够参与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
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最初发展的形式。
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最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由Mills提出应该给予公众参与主体更多的参与决策权,Lynd等则要求政府在更大范围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和管理。
关于公众参与的定义,我们通常会认为它是指参与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平等、合法的社会参与决策行为。
但是国外对公众参与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
公众参与是一种权利,公民自愿参与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能够使得生活在当代经济与政治的最底层的穷人也参与分配。
在公众参与中,参与是每一个个人对国家的一些公众项目的自愿参与,但是不涉及项目的设计与本身的内容的评价。
其实也是公众通过一些正式与非正式的方式直接参与公众决策。
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公众参与也涉及很多阶段,包括制定过程、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利益分配过程,以及完成后的影响评价过程。
公众参与可被定义为在决策过程中人们自愿、民主参与到某一项目中,并且对该项目有关活动的利益博弈。
Brahman
John曾经在自己的《大众发展学》中把公众参与的主体进行了角色划分:
社区的决策角色;社区利益的博弈角色;社区对决策的决定角色。
在此种观点中,参考决策实际性,参与分为:
“真参与”即人们能够民主、平等地控制项目的决策;“假参与”即某一项目的决定是由个人独断决定或者是不属于参与主体的人事先决定项目如何实施。
二、公众参与理论
(一)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随着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经济学家开始对公共物品经济学进行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森林、草原等。
在环境公众财产理论中这些环境都是公共财产资源和公共物品。
人们基于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规定,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随意地将这些公共财产资源用于各种生产,在利益的获得中产生了很多环境问题。
既然公众资源它是整个人类共同享有的“公共财产”,个人或者部分团体都不能为了一己利益而随意地占有、使用、处分和破坏它。
因此,公民应该参与到这些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发表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利益,使得这种“公共财产”的质量得到提高。
(二)环境公共委托理论
由于人们因公共资源而导致环境资源的浪费与破坏,造成了“公共悲剧”。
在环境公共财产中,虽然人们有权对于环境破坏行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但是并不能保证公民对于每个违法行为都一一追究,这需要一个团体或者组织代为监管和治理。
因此,美国学者J.L.萨克斯指出为了保护这种“公共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的原理,公民基于自己的权利作为信托人,把环境保护和支配、提起诉讼这些权利委托给政府,由政府作为受托人来管理这些事务。
从理论上讲,公共信托理论是通过信托的形式建立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帮助公民行使环境权力的环境管理机关。
这类环境管理机关应该按照受托人的意思,维护受托人的要求;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信托人能够掌握的信息很少,处于劣势一方,受托人因为参与其中掌握信息很多,处于优势一方。
这就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将带来了很多风险。
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将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