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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家具招标文件

标书编号:

SZYC2005-WJ-G-21

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

吴江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内容:

学生公寓家具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七月

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招标书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第七章:

设备清单及用材要求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吴江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为其拟采购的学生公寓家具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格条件的生产商、经销商前来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

SZYC2005-WJ-G-21号

2.招标内容:

双人高低床铺902套,三人组合衣橱646套

3.招标要求:

家具的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提供产品的材质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进口产品材质必须符合我国国家环保标准,经销商须具备制造厂商的授权。

3.发标时间:

2005年7月5日起9:

30-16:

00(北京时间)

4.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

2005年7月8日16:

00时前

提交地点:

苏州市人民路905号

5.答疑会召开时间:

2005年7月11日14:

00时

答疑会召开地点: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人民路905号)

6.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时间:

2005年7月26日13:

00~13:

30时

投标截止时间:

2005年7月26日13:

30时

开标时间:

2005年7月26日13:

30时

投标、开标地点:

吴江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一号会议室

7.投标文件:

正本份数:

一份,副本份数:

二份

8.投标保证金数额第一标段为人民币叁仟元整,第二标段为人民币捌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交纳帐号:

帐户名: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帐号:

开户行:

苏州中行饮马桥分理处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支付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达到指定帐号。

9.交付使用日期:

床铺

(1)、床铺

(2)2005年8月20日前

三人组合橱:

2005年9月10日前

交货及安装地点:

吴江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指定地点

10.履约保证金:

中标金额的5%

11.中标服务费率:

1%

12.采购单位:

吴江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13.招标代理人(机构):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邮政编码:

215002

联系人:

张尧荣、王英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词语释义

2.1招标代理人:

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

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

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

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6乙方(供应商):

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伴随服务: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知识产权:

指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9天:

日历日。

2.10交货地点: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1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2产地:

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7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2如果投标人是联合投标,须持有《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投标

6.1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除按本须知12.3款提供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6.1.1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附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1.2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

6.1.3联合体投标人的代表应为授权委托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

6.1.4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合体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书中应对此作出相应的声明;

6.1.5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6.2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投标人的疑问提交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前15天使招标代理人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代理人收到。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于原定投标时间前三天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0.投标答疑会

10.1投标人应派代表于《投标邀请函》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10.2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收到本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10.3勘察现场

10.3.1根据需要,投标人将被邀请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3.2招标代理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代理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4投标答疑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由于投标答疑会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人按照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方式发出。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代理人概不负责。

12.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2.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

12.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12.1.2投标函;

12.1.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2.1.4投标报价表

12.2投标书二(技术部分):

12.2.1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本表不得出现价格);

12.2.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12.2.3投标货物的规格参数、性能、样本、图表等;

12.2.4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障(证)及技术支持等。

12.3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

12.3.1关于投标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2.3.2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2.3.3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的注册证明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2.3.4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3.5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如有);

12.3.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3.7投标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2.3.8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书中要求的品质保质证书、环保证书、主要材料检测报告、文件等资料;

12.3.9代理商资格证明(厂方授权书);

最近年份的财务会计报表;

有关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投标人必须提交“12.3.1”、“12.3.2”、“12.3.3”、“12.3.6”、“12.3.7”、“12.3.8”、“12.3.9”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2.4投标文件由“12.1”、“12.2”、“12.3”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其中“12.1”的全部资料不可缺少,“12.2”和“12.3”按规定提交,否则,投标无效。

13.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3.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三(资格证明文件)应分别编目编码装订成册,其中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和密封,投标书二和投标书三可合订成册及密封。

13.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4.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14.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4.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材质和性能的详细描述,货物样本应一并提供;

14.2.2主要材料、结构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需用量、生产厂名);

14.2.3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证书;

14.2.4加工设备情况(包括用于本次招标货物生产的加工、检测设备仪器);

14.2.5货物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14.2.6详细的交货清单、交货安装计划;

14.2.7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14.2.8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4.2.9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

15.投标报价

1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劳务、运输、管理、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

《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1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投标书将被拒绝。

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经营许可内容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或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5.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另有规定。

1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帐号,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形式交纳。

16.3未按16.1和第16.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6.4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人凭收据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5.2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16.5.3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6.5.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自开标日起3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12、13、14、15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邀请函》中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18.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18.2.2投标函;

18.2.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8.2.4投标报价表;

18.2.5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8.2.6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

18.2.7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样本、图表等;

18.2.8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要求的资料。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投标人对错误之处进行修改的,在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9.1.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字样和“开标时启封”等字样。

19.1.2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合订本的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开标时启封”等字样。

19.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招标代理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拒绝接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人。

21.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

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1.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开标仪式根据委托人授权由招标代理人主持,买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2.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2.3开标时由投标单位中产生代表或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验证投标保证金收据,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2.4招标代理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人将作唱标记录。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22.6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6.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2.6.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6.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2.6.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3.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其法规规定的职责。

24.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中标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中标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中标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4.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5.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5.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5.2.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5.2.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代理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

何外来证明。

25.5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5.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规定签署和盖章;

25.5.2未按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5.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5.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5.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5.5.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5.5.7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

26.投标的澄清

26.1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26.2必要时招标代理人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6.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27.废标

27.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7.2废标后,招标代理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8.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并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

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8.2.1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保障)内容:

要求3年以上质保。

28.2.2售后的三包(如系国家规定的三包货物)维修、维护、备件、配件供应及其他伴随服务;

28.2.3企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28.2.4其他优惠条件;

28.2.5参加各类招投标的态度及信誉。

28.2.6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授标

29.中标单位的确认

29.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和汇总评分结果。

29.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和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人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候选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投标单位如有质疑,应于评标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人提出。

30.中标人标准

30.1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0.2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招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31.中标通知书

31.1确定中标候选单位7个工作日后,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有关合同签订的期限和地点。

31.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招标代理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2.合同的签订

32.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

32.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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