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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维权诉求说明

诉求书

致:

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前言:

关于我们:

我们是一心一意为买家服务的淘宝集市、淘宝商城、良无限及阿里巴巴中国站的商家;

我们是不分昼夜、勤勤恳恳四处宣传淘宝网、宣传淘宝商城、宣传良无限、宣传阿里巴巴中国站的商家;

我们是伴随淘宝网、阿里巴巴中国站无数岁月,与淘宝网及阿里巴巴中国站风雨同舟的商家;

我们是默默的随着淘宝网和阿里巴巴中国站成长、与淘宝网和阿里巴巴中国站不离不弃的忠实消费者。

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大型的股份制及独资民营企业,应该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市场经济体制纲领为原则,建立健康、良性发展的电子商务的自由经济体系,杜绝制订违背此纲领的规则;同时,应做到以诚信为本,格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准则,更不能以强凌弱,以大欺小!

阿里中国站、淘宝网分别作为B2B、B2C和C2C的电子交易平台及网络技术提供方,与这两个平台上的所有买家、卖家本身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

然而,淘宝网作为其中一方在没有顾及合作方(买家、卖家)权益的情况下,任意单方面更改和淘宝商城卖家早已签订的合约、任意单方面修改集市卖家的流量搜索排名等行为,实际是在任意的践踏在这个平台上所有生存的中小卖家的权益和肆意强奸广大买家的意愿,人为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将会造成多少人失去工作?

多少个家庭面临破碎?

多少个孩子不能在健康的环境下成长?

又会为社会增添多少不和谐的因素?

这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是极其严重的!

淘宝网、淘宝商城的一系列不合理规则,会断送淘宝系与数百万中小卖家共同努力得来的成果。

作为在淘宝网发展起来的中小卖家,愿意与淘宝系共同努力,健全淘宝规则,促进淘宝健康发展,与淘宝共荣辱,共建淘宝系的美好未来。

为了体现真正公平、公正、公开的双方合作关系,作为淘宝商城、集市、良无限、阿里巴巴中国站卖家及买家代表,我们集体提出以下诉求,希望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时给予正面的回应,拿出应有的诚意,解决中小卖家所遭遇的困境,而不是只是考虑单方面的利益。

具体诉求如下:

一、坚决反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乙方)联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丙方)(合称“淘宝”)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单方面推出格式化的《淘宝B2C服务协议》中的不合理合同条款。

“淘宝”与淘宝商城商家(甲方)签订的《淘宝B2C服务协议》,应该是以协议双方的意愿为基础,合理、平等、互利。

但是,“淘宝”的格式化《淘宝B2C服务协议》文本,有无限制的、扩大自己的权益、权力,并规避原本应由签约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把所有的责任、损失都归于签约甲方(淘宝商城卖家)的条款。

这严重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

1、《淘宝B2C服务协议》中第一款第二条:

“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淘宝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

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在淘宝网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商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就是因为这一条款的存在,淘宝可以任意的提高商城卖家的收费标准、任意修改各类规则,让原来经过双方签字的协议变成一纸空文!

我们强烈要求废除此条或者更正这一不公正条款!

2、《淘宝B2C服务协议》第二款第六条:

“其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广告等服务,由协议方在《淘宝B2C服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淘宝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

淘宝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

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淘宝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服务随时可能因淘宝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商户在此同意淘宝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货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导致的损害负责。

我们认为:

淘宝作为交易平台的技术提供方和维护方,应保障商城卖家技术后台的网络安全,因淘宝或第三方造成的网络安全导致商城卖家损失,应由淘宝或第三方负责承担由此给卖家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及连带责任。

3、第十二款第二条:

“通知解除:

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款第三条:

“淘宝单方面解除权。

我们认为:

如果淘宝单方面的按照以上的不合理条款随意变更,或其它不明确原因导致商家无法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及对其它未知原因而终止原合作协议的,应对签约期内的商城卖家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淘宝商城不应以“打击假货”、“打造品质之城”为借口,单方面取消或变更与淘宝商城卖家涨价之前签订的合同,原签订合同更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淘宝商城商家应缴纳的费用(商城服务费和保证金)在未经合同签约双方同意或者未经商城绝大多数商家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面天马行空任意涨价,更不能涉及多重收费,不能在收取交易佣金的情况下,再收取高额“技术费”。

诚信金也不能由淘宝任意指定。

如果淘宝商城认为诚信金是杜绝卖家售假的手段,那么,完全没有必要收取那么多,可以采取赔偿完后补充诚信金的方式,而不是将这笔巨额款项长期滞留在支付宝或者淘宝商城账户上。

三、目前,淘宝网现行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则,令集市店铺卖家的自然流量同比去年降低了90%,同时也导致买家无法自主购买性价比高的产品,且大大提升了买家的购物成本。

淘宝网作为买卖平台的维护和提供方,应该为买家和卖家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而不应单方面以追求最大利益化为目的,更不应损害买家及大多数卖家的利益,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屏蔽、分流中小卖家的商品,把本应属于中小卖家的自然流量,暗中流向或截留给大卖家、淘宝商城、聚划算、淘宝天下这样的合作平台及淘宝网推出的各种收费的活动。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

1、废除淘宝网、淘宝商城、良无限店铺信誉评价系统,即取消所有店铺的好、中、差评体系及评分体系。

修改后的评价系统,只能保留消费者留言区,并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买家与卖家能互动,避免人为通过店铺产品评分来误导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及杜绝虚假交易、信誉抄作,同时避免“职业差评师”、恶意买家等的出现以伤害卖家;淘宝有责任帮助卖家规避“恶意维权”风险,而不是推诿塞责,让卖家独自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2、修改淘宝网现行的流量偏向大卖家等不合理规则,默认搜索必须恢复到按产品的上下架时间排序;

3、淘宝商城、淘宝网(集市)、良无限、嗨淘及淘宝天下等合作平台除可互设链接外,必须分网独立经营,不与淘宝网(集市)共享系统,并且承诺,永远不在淘宝网筹建其他共享系统的平台;

4、分网独立经营后的各个平台,相关收费的栏目必须单独另列,不应出现在非收费的各频道首页(例如:

品牌库、卖家精选、金牌秒杀、淘金币、优铺推荐等等),以避免误导买家的消费选择;

5、分网独立经营的各个平台,逢节假日组织的重大促销活动(如年中大促、双十一、年终大促等),参加的卖家以自愿为原则,避免出现以牺牲大部分卖家的流量、利益,而为小部分卖家服务的情况;大型促销活动,不能仅仅只考虑大卖家,而应该也从中小卖家中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商品参与;

6、取缔试用中心强制卖家提供试用品数量及金额下限的规定,让更多的卖家有机会报名提供试用品,同时,以此消除仅以申请免费试用而又不购买商品的专业申领者,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参与享受免费试用的乐趣,以吸引更多的买家进网购物;

7、简化、均衡、规范各栏目的规则,让卖家能腾出更多时间用于经营、给买家更好的服务;

8、对于集市卖家的交易记录,淘宝网应该对集市卖家和良无限卖家、商城卖家的商品交易记录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而不是顾此失彼。

为避免通过销售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情况,应取消显示产品销售数量系统,仅以消费者留言评价,作为后购者的购买参考。

四、废除聚划算现行的高额保证金制度,减轻卖家的经营成本,让消费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分网独立经营的各平台牵涉收费行为的类目或活动,必须公平、公开、公正、合理,以消除大卖家垄断地位,避免人为制造经济控制,绑架中小买家利益的行为。

同时,禁止巧立名目,制造各类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标准,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淘宝系不能用各种名目,以牺牲卖家利益进行“拉人气”,从而达到只有平台单方受益的行为。

各种活动的商品售价以合理及价格性能比最佳为原则,严禁制定参加各类活动商品要超低折扣销售及超低折扣优先批准的规定,以保障卖买双方的利益,遵守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有效地避免了价格恶性竞争、以次充好的现象。

六、淘宝的“直通车”,阿里中国站的“网销宝”是导致假货存在的重要原因。

直通车及网销宝恶性的、无止境的竞价,既增加卖家的营销成本,也无形中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同时,按《广告法》第十三条的以“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直通车显示位置标识为“掌柜热卖”及网销宝显示位置标识为“推广”属违法。

因此,必须取消直通车、网销宝竞价排名系统,并分别把此位置标识变更为“广告”。

改革后该位置应改为时段单品广告位,收费标准按关键词所属的类目商品的平均利润、该关键词的页面历史浏览量、展示时长、显示位置等因素设定广告位最高售价,但该广告位最高售价不能大于该商品历史经验转化率所产生的利润的1.5倍,位置以竞投方式确定,同页价格(直通车)相同时,以先投先中为原则(或以抽签中标)。

七、淘宝网、良无限及淘宝商城等各页面的“钻石展位”的“千人次展示”形式不透明,有展示次数虚假及点击虚假的嫌疑,竞价更是恶性、无处境!

因此,必须取消“千人次展示”形式及竞价系统,改为时段广告位,广告位的定价为最高售价封顶。

这些时段广告位定价必须合理,同时,以先投先中为原则(或以抽签中标)。

八、分网独立经营后的各个平台,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无理由的查封卖家的店铺。

不管是查封还是惩罚违规行为,都必须以有效的事实证据为依据,按制定的公正、公平、合理的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处罚前,先要告知卖家,在全网公示,并允许卖家申诉,经双方确定,确违反相关规定,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罚,而不是淘宝小二点一下鼠标就关闭了事。

以上所有过程均应公开、透明,并接受全体买家、卖家监督。

九、要求严查严惩淘宝内部人员的腐败行为!

淘宝网组织的各种活动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经发现淘宝内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权职、受贿的行为或者遭到卖家有证据的举报,应立即对淘宝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惩,绝对不能让淘宝网因利益为少数有钱、有“关系”的商家开绿灯,从而还淘宝网健康良好的竞争平台。

十、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管理,并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冻结在支付宝账户里的保证金必须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第三方监管;支付宝存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及周转金不得用于非法的抵押、担保贷款;支付宝无权干涉所有客户自由支配资金的权利;所有客户的交易记录,必须由监管的银行来保存;客户存在支付宝里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向资金所有人支付利息。

十一、重新制订修改细化“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规则,明确非质量问题退货的双程运费由买家支付,以减少买卖双方的纠纷,同时,堵塞此规则漏洞,杜绝专业恶意欺诈;对于买卖双方产生的交易纠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协商或处理,淘宝不得做任何的人为干预。

十二、淘宝网及阿里巴巴中国站,是平台组建方和卖家们共同组建的平台,淘宝网占有网购市场百分之七十的市场份额是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完成的。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成立由买家及卖家组成的阿里网商公会,制约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属下公司所制定的网购规则,保障买家、卖家的利益!

在今后不管是针对商城卖家还是集市卖家、阿里巴巴中国站卖家,有提升缴纳保证金、技术服务费等行为或者变更各网购平台针对买家、卖家的规则、决策时,均需要经过听证,并保证有公会的代表参加。

各种收费,在淘宝不能证明确实因成本提升等外部因素导致提高收费的情况下,涨价幅度不能超过同期CPI的1.5倍。

我们作为淘宝集市、淘宝商城、良无限、阿里中国站的中小卖家及买家的代表,希望淘宝网交易平台及阿里中国站可以成为海纳百川的海洋,让大卖家,中小卖家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这片天空中自由的翱翔,希望淘宝网及阿里中国站不要以一己私利忽略并逐步抛弃当初和你一起奋斗、拼搏的中小卖家;希望淘宝网及阿里中国站能给买家一个公平的购买平台,让紧随淘宝网及阿里中国站的忠实买家们能买到想买的商品、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而不是在淘宝网所设计的只有大卖家的高价商品迷宫里浏览商品,购买高价商品!

再次重申:

我们是要净化淘宝而不是想要淘宝垮掉!

我们与淘宝共存亡,与淘宝共荣辱。

我们对淘宝的热爱,绝对不亚于马云先生。

我们只是希望能够继续与淘宝共创美好电子商务未来,希望能看到淘宝健康发展,而不是走在一条霸权主义的绝路上,触礁翻船。

淘宝网集市、良无限、淘宝商城、阿里

中国站中小卖家及买家全体维权代表

2011.11.16.

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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